调研报告地方机关事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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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地方机关事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地方机关事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国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开展了地方机关事务工作情况调研,向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15个副省级城市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发放了问卷,全面了解了截至2008年底各地方机关事务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我们将继续给予关注,及时反映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地方机关事务工作的现状。

一、机构建设情况

(一)机构设置。

31个省区市中,26个省区市设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占8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15个副省级城市中,12个副省级城市设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占80%。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陕西、新疆21个省区市和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10个副省级城市在政府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党委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事务工作;辽宁省和哈尔滨市在政府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不设立,但有专门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广东、广西、云南和宁夏4个省区和广州市在党委和政府分别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贵州、西藏、甘肃、青海5个省区市和武汉、沈阳、大连3个副省级城市在党委和政府都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

截至2008年12月底,4个直辖市所辖95个区县中有64个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27个省区所辖341个市地州中有233个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湖南、广西6个省区所属市地州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淄博、东营和荷泽3市组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方案也已经出台,2009年上半年将实现全省17市都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14个师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15个副省级城市所属181个区县中有116个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杭州、深圳和宁波3市所属区县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

其他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多数市地州或者区县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机构名称。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湖南、海南和新疆4个为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浙江、山东和重庆4个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和河南5个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和宁夏12个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为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西安、青岛和厦门4个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济南、杭州和宁波4个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春为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州、哈尔滨和深圳3个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机构性质。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新疆16个管理局为行政单位,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陕西、宁夏10个管理局为事业单位。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杭州、厦门、宁波7个管理局为行政单位,广州、哈尔滨、济南、青岛、深圳5个管理局为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新疆15个管理局为正厅级,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广西、海南、云南、陕西、宁夏10个管理局为副厅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处级。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西安、南京、长春、济南、杭州、青岛、深圳、宁波9个管理局为正局级,哈尔滨和厦门管理局为副局级,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处级。

另外,北京市整合几个有关处室组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有关处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武汉市、沈阳市和大连市在政府办公厅设立正处级行政处,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五)机构隶属关系。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新疆16个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广西、重庆、云南、宁夏8个管理局由政府办公厅管理,陕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办公厅下属事业单位。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南京、长春、深圳、厦门、宁波6个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广州、哈尔滨、西安、杭州4个管理局由政府办公厅管理,济南和青岛管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另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党委办公厅管理。

二、职能履行情况

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的国有资产、公共机构节能等管理工作,对保障党政机关高效有序运转,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地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承担以下6项职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算和经费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各委、办、厅、局预算,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近30余家单位的预算,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委、政府23家单位的经费预决算,其他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

在经费管理方面,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一些专项经费管理,主要是后勤服务经费、公车购置经费、会议专项经费等,但管理范围有差异,多数是本级委、办、厅、局,也有的仅负责政府办公厅。

(二)政府采购。

31个省区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情况可以分为8种类型,类型1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财政部门,有天津、黑龙江、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陕西、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3省区市和武汉、哈尔滨、南京、长春、西安、杭州、大连、深圳、厦门9市;类型2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四川8省市和成都、济南、宁波3市;类型3是政府采购中心挂靠市国资委,有北京市和重庆市;类型4是政府采购中心挂靠政府办公厅,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州市;类型5是政府采购中心分别设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如江苏省分别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湖南省分别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类型6是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部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如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设备成套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宁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自治区招标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类型7是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但党群组织和后勤服务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统一管理,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类型8是尚未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如河南省和青岛市。

(三)国有资产管理。

31个省区市中,河北、山西、吉林、上海、福建、河南、海南、四川、云南9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西、重庆、陕西、宁夏12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蒙古、安徽、湖北、广东、甘肃、青海、新疆7省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厅负责管理。

除了吉林、福建、湖南、四川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其他省区市由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湖南、广西、重庆、陕西、宁夏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蒙古、安徽、湖北、广东、甘肃、青海、新疆省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厅负责管理。

除了吉林、福建、湖南、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其他省区市由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15个副省级城市中,成都和杭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哈尔滨、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深圳、厦门、宁波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广州、武汉、沈阳、大连、青岛5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局负责管理。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以及日常管理,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部分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其他副省级城市由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四)基建投资和建设管理。

31个省区市中,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审核;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初审,管理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1000万元以内项目的立项,与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项目全过程;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15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负责机关基建投资,但管理省直机关办公楼或者统建住宅建设;天津、内蒙古、江西、山东、广东、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10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负责机关基建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主要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

15个副省级城市中,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改造及维修,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市级机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核,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房建设与改造,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立项审核,其他副省级城市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关基建投资。

在机关基本建设管理方面,成都、长春、济南、杭州、厦门、宁波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了机关基本建设管理职能,负责机关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办公房及配套的基建项目,提供需求,参与部分设计、规划,由市建筑公务署负责实施。

(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31个省区市中,吉林省、安徽省和重庆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天津、山西、内蒙古、新疆4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承担部分工作,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食、宿、行、宴会的安排及经费管理,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系统的接待工作,省委系统由省委接待办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副省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以及党委系统来宾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新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副省以上领导的食宿和交通保障;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4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承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其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接待办负责;江苏、山东、湖北、宁夏4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也不承担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福建省接待工作由省直各部门自行负责;西藏自治区接待工作由政府办公厅接待处承担;青海省接待工作由政府接待处承担。

15个副省级城市中,长春市和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大连、深圳、厦门、宁波12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承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由接待办负责;南京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31个省区市中,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陕西11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吉林、上海、安徽、湖北、四川、云南、新疆7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级机关节能管理;天津、内蒙古、江西、广东、海南、西藏、青海7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其中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南省工业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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