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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更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

2、功能:

立法准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的功能

3、分类:

共有原则,特有原则

共有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们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五、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七)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攻击=诉讼防御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节同等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则我国法院也对等地对外国当事人进行限制。

第四节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一、涵义与特点

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特点:

1、是一种诉讼活动

2、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3、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的沿革

法院调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3、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4、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应当久调不决。

第五节辩论原则

一、含义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

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

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陈述

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

和答辩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二、主要内容

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的内容。

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

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例:

胡大宝将金巧真起诉到法院,诉称金巧真借他1万元到期未还,要求她还钱,提供借据一张。

本案法官王某打电话给金巧真,“你是不是借过胡大宝1万元,还写过借条?

”金巧真也不知咋回事,想想可能有过这事,就说“是的”,于是,王某就没给金巧真送达胡大宝的起诉状副本。

开庭当日,金巧真面对借据张口结舌、不知所措。

王某据此认定胡大宝的主张成立,判令金巧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胡大宝1万元及其利息。

本案法官王某的做法侵犯了哪些权利?

三、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下列哪些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答案:

ABCD

第6节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注意: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权的范围包括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行使处分权的方式:

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

原告肖有清与被告肖和平是父子关系。

2000年以前,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后因物价上张以及原告身体多病,花费较大,要求被告每月给付800元赡养费。

遭到拒绝。

为此,双方之间发生矛盾,经常争吵,2003年,原告因病住院无力交纳住院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开庭后,经法官批评教育,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清住院费,而且给付原告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

答应照顾好原告。

原告见被告能主动改正错误,就向法院递交了份书面撤诉申请。

原告能否撤回起诉呢?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四、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第7节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内容:

1、对法官的规制

2、对当事人及

诉讼参与人的规制

第8节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内容: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对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答案:

A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制度价值--------防止个人专断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1、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

2、适用的法院,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

3、适用的程序,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

(一审、二审、再审)

一、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东都市中级法院受理刘某诉新星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双方当事人。

名单上列明:

合议庭由审判员邓某、陈某、李某共同组成,李某是审判长。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李某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在介绍完后,李某指着审判席上另外一名法官说:

“这位是审判员郭某,今天也参加我们的合议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未表示异议。

本案中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二、合议庭的职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

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

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

性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

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

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

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9)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10)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四、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1、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2、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3、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4、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例:

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华星国际影城的《手机》电影票两张。

在李先生进入影城时,工作人员以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

后李冰诉至法院,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更加使人无法接受。

李先生要求华星公司赔偿其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华星公司向他赔礼道歉;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由华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作出驳回李冰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李冰以华星公司店规不合理、不公平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

意见一:

华星存在主观过错行为违法.

意见二:

华星不构成对李冰的侵权.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

因此,法院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最后,有这样一段话:

“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

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

”正是不同意见在判决书中的正面交锋,成为关注焦点。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

1、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2、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

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八、独任制度的适用

独任制度,是指由一

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

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意义:

提高办案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适用的案件:

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

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非讼案件:

适用的法院:

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

适用的程序:

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

C

第2节陪审制度

一、概念

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二、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宪法

2、年满23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陪审员的禁止条件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因犯罪受过刑

事处罚的,被开除

公职的。

四、陪审员的任期

5年

五、陪审员的产生

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3节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

1、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2、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二、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

案件公正审理的。

例:

甲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回避()

A、鉴定人是甲的哥哥,

B、证人是乙的妻子。

C、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是甲的委托代理人的弟弟

D、该案的结果与该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有利害关系

答案:

ACD

四、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四、回避的条件

1、自行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

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

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

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黎民中学为庆祝建校50周年,组成校庆筹备委员会筹办有关校庆事宜,与当地风雷影院签订租用场地的合同,租金5000元,结束后,一直拖欠余款4000不支付。

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王某承办此案,但王某提出,自己是该中学的老届毕业生,也是这次校庆筹备委员会成员,晚会也参加了,为保证公平,主动请求回避。

经研究,批准。

王某是否应当回避?

2、申请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例:

2007年1月18日,大江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刘某与朱某之间合伙纠纷一案,审判长冯某介绍完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申请回避。

本案当天开庭未能审结,合议庭决定在第二天继续审理。

当天晚上,刘某与朋友在一酒楼用餐时,忽然从隔壁房间传来朱某熟悉的声音,紧接着又听到审判长冯某的讲话。

刘某赶紧用随身携带的录音笔在门口录下了两近20分钟的对话。

本案在第二天继续开庭时,刘某申请审判长冯某回避。

法院对刘某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5、特殊规定: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法官从法院离任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

一是申请回避。

二是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四)回避的效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

(五)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是可以复议的,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六)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3、审判人员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阳光下的审判

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制度价值:

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基本要求:

1、形式上: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媒体对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

2、内容上: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答案:

ACD

第六节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但是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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