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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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83
(试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SDGJ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110kV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
例如:
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第二节照明种类
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续表
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光源
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
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 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
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
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 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第4.2.2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
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
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第4.3.8条 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
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
第四节限制眩光
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表4.4.1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式中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IK**1IK=1.019cd(烛光)];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m: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
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 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
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
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
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 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照度标准
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
表5.0.1-1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续表
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lx。
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倍。
表5.0.1-2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表5.0.1-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第六章照度计算
第6.0.1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值。
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倾斜面;
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
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
四、室外照明;
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
第6.0.2条 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算曲线法计算照度。
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
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第6.0.3条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持工作场所的照度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
表6.0.3照度补偿系数K
表6.0.4最小照度系数Z
注:
最小照度系数。
式中Epj——平均照度值(lx);
Ezd——最低照度值(lx)。
第6.0.4条 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Ezd时,应计入表6.0.4最小照度系数Z,以满足各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规定值。
当工作面位于最低照度值部位(距墙边0.5~1.0m)时,宜采用调整灯具布置或增设壁灯的方法来提高工作面的照度值。
第6.0.5条 照度计算值的上限,不宜高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的20%。
第七章照明网络供电
第一节照明网络供电电压
第7.1.1条 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事故照明网络电压:
交流事故照明由保安电源柴油发电机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直流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220V或110V。
第7.1.2条 照明器端电压的偏移,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97.5%,如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厂房、生产办公楼等;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室内照明、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为95%,如运煤系统、露天油库及其他辅助厂房等;
三、事故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V的照明为90%。
对远离供电电源的工作场所,难以满足本条之二的要求时,可降低到90%。
第7.1.3条 下列场所采用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一、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36V;
二、供锅炉本体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
三、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36V。
如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四、安装在生产厂房的照明器,当其高度低于2.4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采用36V及以下的电压。
第二节正常照明网络供电
第7.2.1条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电阻接地时,应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接地时,照明和动力负荷可共用变压器供电。
如电压质量不能满足照明负荷的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照明与动力负荷分开供电的方式。
第7.2.2条 照明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380/220V照明专用屏(段)或厂用中央屏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宜由所在场所或邻近车间专用配电屏供电。
第三节事故照明网络供电
第7.3.1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不运行,当交流电源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其他场所的事故照明,可由保安段供电,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由柴油发电机供电。
主厂房重要车间出入口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车间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第7.3.2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以下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主控制室的事故照明,正常时也可不运行。
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事故照明,也可采用应急灯。
第四节照明供电线路
第7.4.1条 照明主干线路:
一、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二、事故照明主干线路:
当由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两线制;当由保安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三、照明主干线路上连接照明配电箱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但辅助车间、生活福利建筑例外。
第7.4.2条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两线制,对距离较长的道路照明及连接照明器数量较多的场所,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
第7.4.3条 距离较长的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
也可采用380/220V线路,经降压变压器以36V电压分段供电。
第7.4.4条 厂区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应与室内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建筑物入口门灯可由该建筑物内的照明分支线路供电,但应加装单独的开关。
第7.4.5条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5A,且连接照明器和插座的总数量不宜超过25个。
第7.4.6条 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
第五节照明负荷计算
第7.5.1条 照明线路负荷计算:
一、照明分支线路负荷计算
(7.5.1-1)
二、照明主干线负荷计算
(7.5.1-2)
三、照明负荷不均匀分布时负荷计算
(7.5.1-3)
式中Pfz——照明计算负荷(kW);
Pz——正常照明或事故照明装置容量(kW);
Px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kW);
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见表7.5.1;
a——镇流器及其他附件损耗系数。
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a=0.2。
表7.5.1照明装置需要系数Kx
表7.5.2照明负荷同时系数Kt
第7.5.2条 照明变压器容量选择
(7.5.2)
式中Sb——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见表7.5.2;
cosφ——光源功率因数。
白炽灯、卤钨灯,cosφ=1;气体放电灯,cosφ=0.6。
第六节导线截面选择
第7.6.1条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
式中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A),见附录二、三;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见附录四。
当照明负荷为一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白炽灯、卤钨灯
(7.6.1-1)
气体放电灯
(7.6.1-2)
式中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kV);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
白炽灯、卤钨灯
(7.6.1-3)
气体放电灯
(7.6.1-4)
式中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kV);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7.6.1-5)
对气体放电灯,取cosφ1=0.6,sinφ1=0.8;
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φ2=1,sinφ2=0。
(7.6.1-6)
式中 Ijs1、I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A);
cosφ1、cosφ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
二、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7.6.1-7)
式中R0、X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Ω/km);
Ucxg——线路额定相电压(V);
L——线路长度(km);
cosφ——线路功率因数;
ΔU%——线路的电压损失(%)。
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0,用下式计算:
(7.6.1-8)
式中L′——导线间的距离(m),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V及以下的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m;
D——导线直径(mm);
μ——导线相对导磁率,对有色金属μ=1,对于铁导线μ>1,并均与负载电流有关。
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7.6.1-9)
式中Uex——线路额定线电压(V)。
3.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
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φ=1,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7.6.1-10)
式中ΔU%——线路上电压损失(%);
Σ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kW·m),ΣM=ΣPjs·L;
S——导线截面(mm2);
C——电压损失计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见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