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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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doc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发展,员工富裕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建立、完善和适应我公司发展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运用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等手段,调整好劳动关系,保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健康。

第五条通过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我公司发展。

第六条行政部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根据公司审定的员工数量和工作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录用选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新的岗位工作。

第二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实行定员定岗。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核准后,由会同行政部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行政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有一定工作经验,成绩优秀者可以放宽至一个月。

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六条、各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七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部门负

责人等中高管理人员,由董事长聘任;

2、其他员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聘任,风管副总经理审核。

3、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招聘登记表”,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行政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符合任职条件的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6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十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个人履历表。

(三)近期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职称证原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吸食毒品者。

(三)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五)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六)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员工的晋升

第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者,经董事长批准后给予晋升及奖励。

第二条、员工升职条件

1、将任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

2、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新的部门或职位;

3、其他原因引起的职位空缺等。

第三条、员工晋升较高职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较高职位所需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良好。

4、具备较好的的适应能力和潜力。

第四条、职位空缺时,首先应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

适合的情况下,考虑外部招聘。

第五条、员工晋升的形式:

1、定期:

每年12月份,根据考核状况,统一实行晋

升计划。

2、不定期:

在工作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

的员工,随时可以提升。

第六条、员工晋升核定的权限:

1、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由董事长核定。

2、各部门负责人由副总经理提名,董事长核定。

第七条、各级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八条、员工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员工在年内受到处分未抵消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晋升。

第三节员工的辞退与辞职

第一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部门经理提出辞职报告,并到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条、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公司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五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工作疏忽,延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聚众罢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因破坏、窃取、隐匿公司实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

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4、泄露公司机密,情节严重者;

5、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罚者;

6、年终考核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

7、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8、无视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者。

第六条、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并由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由公司行政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报经董事长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申请辞职

1、认为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专长的;

2、认为劳动条件恶劣,危害员工安全与健康的;

3、认为条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能胜任被降职、降级者除外);

4、认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5、员工脱产学习或到境外定居的。

第十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经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或公司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行政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员工: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员工不能胜任;

3、员工自行提出变动工种或调整工作,经研究无法另行安排的;

4、员工患病6个月以上不能复工或经治疗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公司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安排富余人员或需要裁减员工的;

6、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因以上原因被解聘的员工,可享受如下补偿:

1、工作满6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2、工作满7个月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

3、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4、工作满2年以上的,发给二个月工资。

第十五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六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如双方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应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签定。

第十七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否则,行政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资遣

第一条、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

1、歇业或转让时;

2、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暂停工作一年以上;

4、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条、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

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离职手续者,按辞退处理,不再发放资遣费。

第三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1、在职期间曾受惩处者;

2、工作绩效不如他人者;

3、本公司工龄少于他人者;

4、职务等级低于他人者。

第四条、资遣费发放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效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发放1个月基本工资

的资遣费

2、有效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足3年的,发放3个月

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3、有效工作时间3年以上,每增加1年,增发半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但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凡公司资遣人员在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公司工龄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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