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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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

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

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高职学生人数的增加,高职院校学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地、社会、高校以及学生家长的关注。

而逐年增多的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严重影响到高校的安全、稳定以及正常的教学活动,阻碍了高校的改革与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厘清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理论,辨析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并在此基础上研究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以期为高校解决此类问题探寻解决思路和路径,从而维护高职院校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属预防机制处理机制

  至今18年,我国高职院校在校生超过1000万人,高职招生已超过全国每年高校招生总人数的一半。

而随着高职院校扩招、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学生数量的增加,高职学生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部门、高校以及学生家长的关注。

据统计,高职院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为平均每年0.1%0,且有逐年上升之趋势。

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其家长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更是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上造成困惑和不安。

因此,厘清高校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理论、明晰高校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加强高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的研究成为高校管理工作中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理论界定与责任认定

  

(一)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理论界定

  关于何谓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认识人。

学者褚宏启认为其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1];胡爱平认为其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2];劳凯声则认为其为“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3];而台湾学者则是从六个方面来认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具体为:

第一,对成长中的青少年的一种人身侵害;第二,是在青少年成长阶段,过团体生活时所发生的事故;第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这种学校活动是在学校范围就漟的青少年所无法避免的;第四,事故绝大多数是在教师专业活动中所发生的;第五,事故是在青少年接受教育权利下因学校没有提供安全的义务而发生的故事;第六,探讨事故的发生,旨在强化安全措施,预防其发生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学者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但尚乏全面性。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高等院校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寒后果的事故”。

  综上,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首先明确以下问题:

一是学生的范围,学生受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二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一个时间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只要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育教学实训、顶岗实习、下厂工作等等,也是学生伤害事故。

三是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二)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高职生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校方是否该承担责任,而校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前提是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之定性。

因此,有必要首先辨析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当前主要有三种认识观点,分别为“监护关系”、“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合同关系”[4]。

就高职院校而言,高职生已经是成年人,其与高职院校之间应该是一种兼具法定和约定性质的管理和教育关系,实际上是高校对学生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的教育合同关系。

高职院校的实施管理和教学活动过程中,不仅要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也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又有很大的区别。

  妥善处理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是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是由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则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可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进行适当帮助。

可见,我国高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归责是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

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高职院校的责任承担分为三种情形:

即“高校直接责任、高校间接责任、高校无责任”[5]。

  一是高校直接责任。

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和高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高校需负全部法律责任。

比如由于高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教育教学相关人员渎职、失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学习用品等不符合特定标准和要求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高校负有无可争议的全部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二是高校间接责任。

当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外发生或在本校同学之间以及其他一些非校方因素造成,但事故发生过程中高校有一定的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时,学校承担的是间接责任,也是部分责任。

例如,高职学生之间发生暴力冲突时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程度加重;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由校外人员或组织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而学校组织管理措施也明显存有不完善之处,这些情况下高校只需承担次要责任,此时高校承担的是间接责任,一般为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高校无责任。

如果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为学生自身、学生之间的原因造成的;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这些情形下高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或不能克服的危险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虽然发生仔校园内部,但是完全是由学生违反规定引起,且此过程中学校能够证明没有任何过失;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学生在校内自残或自杀,这些情形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高等院校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

  

(一)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人身伤害事故立法工作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已经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为代表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6]然而,该体系中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缺少针对高校尤其是高职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法律规范,较多关注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二是现有法律规范或规章对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规定不够明确;三是现有的规范多为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层次较低,难以满足当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现实需要。

所以,高校应该利用自身的智力优势推动立法部门加快针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立法工作进程,以便在防范和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二)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高校工作管理及监督制度

就高校而言,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各类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工作领导机制和应急预案机制,编制各种危机事件的处理流程;成立安全工作专项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措施、人身财产救护、后勤保障、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以及媒体应对等项工作,做到有规划、有准备。

其次,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把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规范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和事故上报制度。

  就教育行政部门而言,需要完善高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形式督促高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将高校学生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认真执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于高校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以及权力使用过程要进行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监督和引导;注重防范学校因为过错、过失而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对已恨生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偏袒学校或学生,利用其反面示警作用促使高校管理人员和学生引以为戒。

  (三)培养安全意识:

加强高校学生法制意识、安全知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不仅可以提高学生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防止高校学生之间矛盾激化,减小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概率,而且可以使学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

因此,高校应把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由于长期以来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滞后,导致学生在遇到突发事件或人身受到暴力威胁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如何降低危害程度。

因此,高校需要加强对学生进安全能力的训练(如自救、互救、被害预防、防灾避险)和心理能力训练(如勇敢精神、冷静心态),还可以通过组织安全模拟演习,开展安全知识讨论,增强学生对紧急事件的应变反应和应对处理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四)赔偿风险社会化:

建立高校自我保护机制

  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问题往往使得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矛盾难以调和,陷入无休止的*之中,这既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引发负面社会舆论,也给学生及家长带来长久的心灵痛苦和人力、财力耗费。

为解决这一问题,考虑我国当前国情,可以考虑引入“赔偿责任社会化”理念。

  赔偿责任社会化旨在通过建立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社会保障制度,以转移或分散人事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减轻高校的赔偿压力。

当前,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推行这一制度,如德国将大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都纳入学校事故保险之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当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便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在日本,绝大多数学校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

当校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向学校健康会请求支付赔偿,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7]将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能够有效降低因学生伤害事故理赔对高校造成的风险,也减轻了高校的经济压力,从而能够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五)理顺权责关系:

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自律、“家、校”协议

  高职院校学生大部分已经是成年人,高校可以在学生入校时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署自律协议和“家、校”协议,以协议的形式把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让学生和家长事先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学生法规、校纪观念意识,促使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也以此推动学生家长对高校管理、教育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以防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家长因不明确校方责任而产生对立情绪,做出过激行为乃至发生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

  

(一)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逐级报告机制

  高职院校一旦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往往需要医疗、警力、财政、当地政等方面的支持与合作,这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与管理,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的领导与帮助必不可少,因此,需要规范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逐级报告机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学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如属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报告。

这为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逐级报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逐级报告的制度。

因此,高校在实践中需要做到:

一是时刻保持警惕,畅通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汇报;二是在高校内部建立从辅导员、各学院分管书记到学生处和学校领导的事故快速反映上报机制,保证得到及时、高效处理。

  

(二)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共同控制机制

  社会运行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也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单靠高校某一个部门来应对显然不现实。

高校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过程中,应调动多方力量,控制事态发展,以防节外生枝。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机制,顺速反应,派员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及时将学生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进行及时救护处理,使学生的人身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注重第一手资料的积累,争取从第一现场开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旁证记录;高校分管领导要与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与家长共同承担善后处理工作,把事故的后遗症尽量缩小到最低限度,以争取校方最大的主动;为了适应*新媒体时代尤其“微博”的兴起等变化,防止媒体不真实报道以及外界的随意猜测,学校还应在客观的基础上建立口径一致的内外沟通渠道和信息发布*平台,积极占领宣传主动权,扭转学校所处的被动局面。

  (三)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商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制度是指在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受害学生及家长、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校园侵权赔偿等相关问题的制度。

以协商的方式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可以促进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和冲突的缓和,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而且能够节省司法成本,经济而高效。

  而协商解决的前提是要对出事学生进行及时抢救,学生在学校出了事,家长受打击是最大的,他们往往难以接受意外的事实,因此,高效也要从家长的角度真诚为他们着想,以心换心,使事故圆满解决。

为了协商解决的顺利进行,高校还应成立专门的谈判小组,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形势分析,把握协商谈判机和策略。

  (四)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诉讼解决机制

  调解是指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劝说引导、说服教育、交流沟通和平等谈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力求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当事人只要自愿,也可以请求*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甚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来调解。

  如果经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高校需要加强证据积累意识,因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本应当由其他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往往强加于学校,容易造成学校的被动局面。

学校在民事诉讼中失利的关键原因就在于缺乏证据意识。

  (五)人身伤害事故的分类处理机制

  由于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且日益复杂化,如果将所有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按“一刀切”的方法显然不现实,因此,需要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分类处理。

  1、学校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及处理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起来较为简单,正如本文关于“责任认定”论述中所中所主张的,高校需出的直接责任,也即是承担全部责任。

这类事故主要包括:

高校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教职工个人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提供的后勤服务疏漏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9]当然,这些情形中也往往存在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而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其处理可结合《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按比例分担各自责任。

  2、高校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该类事故由于是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高校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只有当学校存在明显管理过失或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情况下,高校可根据过错程度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类事故主要包括:

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导致的伤害事故;学生自杀事件;高职生突发性人身伤害事故等[10]。

  3、第三方加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三方加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学生之间、教职员工与学生之间或在校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该类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学生的伤害事故是由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政造成的,学校主要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生人身损害是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则由造成损害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殴打、杀害学生以及学生之间斗殴引起人身伤害的,根据侵权责任归责的过错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语:

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短期内难以杜绝,我们应该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来看待高职院校与高职生这一特殊的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在尊重学生人身权利的基础上设法寻求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思路和途径,以维护高校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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