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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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科金发计〔2009〕47号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壹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于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壹)制定且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方案,于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于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能够申请地区基金项目:

(壹)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和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于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于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能够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和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和作为负责人或者参和者正于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于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和者和申请人不是同壹单位的,参和者所于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期限壹般为3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壹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能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和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当于申请时注明:

(壹)同年申请或者参和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壹致的;

(二)和正于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壹致的。

第十壹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且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壹)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于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和者于不得申请或者参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于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仍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壹)申请人和参和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关联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和该地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之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壹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于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能够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仍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之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能够署名推荐。

会议评审专家于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之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且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且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且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地区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壹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壹式俩份),且于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且于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仍依托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于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方案。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方案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方案。

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于10日内提交,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地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地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能够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壹)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于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属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壹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于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壹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协商不壹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和者的稳定。

参和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和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和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和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能够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于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方案。

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壹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方案、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方案。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壹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方案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于10日内提交,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壹的,责令改正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壹)提交的结题方案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方案、研究成果方案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地区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地区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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