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工商办字1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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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工商办字124号
菏工商办字〔2007〕124号
关于印发《创建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和省统计局《创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将《创建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工商局菏泽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
统计规范化方案通知
抄报: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本局:
局领导,有关科室、办公室,存档。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关于创建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领导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工商局和省统计局《创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要求和《菏泽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山东省工商局被省统计局认定为省直机关首个“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为示范,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工商系统中心工作,加大措施,全面规范和改进全市工商系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更好的履行统计工作职能,为全市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目标要求
按照省工商局和省统计局印发的《创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鲁工商办字〔2007〕67号)、市统计局《菏泽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菏统字〔2007〕19号)和《菏泽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验收实施方案》(菏统字〔2007〕20号)规定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原则上,2007年,市工商局和60%的县级局(即牡丹区局、开发区分局,郓城、巨野、成武、东明县局)经验收合格达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2008年,其余县级局(即单县、曹县、定陶、鄄城县局)通过验收认定,最终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目标。
各县区工商局要率先达标,以利于指导本辖区的工作。
二、创建内容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创建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
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明确,组织得力,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与业务工作协调发展;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正常需要;统计工作制度健全,实施到位;认真开展统计工作自查,把统计工作考评纳入全局综合考评;对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及工商所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到位。
(二)机构和人员
1、综合统计。
明确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局机关及其工商所配备1名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按照《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和《菏泽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业务统计。
局机关内部有统计职能的科室,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胜任统计工作。
3、持证上岗。
专、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职统计人员应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专(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至少有1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4、队伍稳定。
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综合统计人员调动,应先补后调,并征求上一级工商局综合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教育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与统计报表编制
1、依法调查和编制报表。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依法进行。
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部门内部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全面。
在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或完善各业务软件统计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和《菏泽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认真完成各专项定期统计报表编报,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工商部门时,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差错率不高于3%。
(四)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咨询服务
1、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立档归卷、保存完整、交接手续完善。
各单位每年编印的统计年鉴或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应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3、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重复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各单位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要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2)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地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4、认真撰写统计分析。
及时撰写各专项定期和专题统计分析,统计文字分析必须观点明确,将数据、情况、问题、建议融为一体,保证实用性、时效性,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5、提高统计资料的效用。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方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统计信息服务,并能提供网上服务。
(五)统计工作信息化
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备计算机、网络传输等设备,做好设备和软件的应用,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报送、存储、应用、管理的信息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库。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人员名录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统计信息现代化管理。
三、验收认定方法
各县区工商局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验收认定和授牌工作,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和市工商局共同负责,验收的内容包括所辖工商所的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认定包括申请、验收、授牌或发证、复查等内容,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自查。
各县区工商局在申请认定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改。
2、单位申请。
各县区工商局根据自查情况,向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一并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本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
3、验收考核。
由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单位申请,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对各县区工商局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所有评分人员分别打分,加总每个评分人员所评分值,简单平均后计算出被考核验收单位最后得分。
总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4、授牌。
验收小组做出考核验收结论,由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联合授牌或颁发证书。
四、表彰奖励
“创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结束后,由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共同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至2007年底,凡被认定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县区工商局,在系统年终统计工作考评中根据验收成绩酌情加分,凡未通过验收认定的单位取消被评为年度先进单位的资格。
五、组织领导
各县区工商局、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创建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工商局要高度重视,把创建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创建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工商局要从本局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按照方案中规定的创建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该改正的改正,该完善的完善。
同时,主动加强与统计局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工商局和市统计局。
附件:
1、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2、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
附件1: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标准分数
评分标准
组
织
领
导
10分
1、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明确,组织得力,归口办公室管理、指导和监督
2、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与业务工作协调发展
3、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保障到位
4、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实施到位,内容包括:
⑴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⑶统计资料管理制度,⑷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评估制度,⑸统计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制度,⑹统计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制度
5、组织、指导局机关及所辖工商所的统计工作,组织本单位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考评工作
统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20分
1、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明确,按照本《方案》要求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机关内部其他职能机构,配有专职或兼职业务统计人员,并胜任统计工作
3、统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必要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
4、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3年不变动
6、统计人员变动按规定程序征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同意,交接手续完善,工作衔接有序
7、组织或参加统计法律宣传教育和统计继续教育,统计人员取得《普法合格证书》
8、定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至少配备1名以上持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9、及时组织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业务培训制度化、经常化
10、按要求参加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
考核项目
标准分数
评分标准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与统计报表编制
25分
1、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2、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
3、部门内部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过了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4、已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按要求及时印发、抄送、存档(包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存档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存档)
5、统计调查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依法进行,未布置非法统计调查、未私自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6、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含电子台帐)、业务数据库健全
7、认真完成各专项定期统计报表编报
8、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
9、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差错率不高于3%
10、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含按要求应附加的文字说明)、字迹清晰、工整,盖有公章及有关人员签名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咨询服务
25分
1、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定期整理统计资料
2、按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资料及汇编
3、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4、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5、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并同意后对外发布、提供
6、统计资料立档归卷、保存完整、交接手续完善
7、各专项定期统计分析行文规范、上报及时,并进行统计预测
8、开展统计调研,各专项专题统计分析撰写、上报及时,参考价值较高
9、以多种形式开展统计信息服务,提高统计资料的效用。
10、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
考核项目
标准分数
评分标准
统
计
工
作
信
息
化
20分
1、统计人员每人一台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局机关配有专用笔记本电脑)
2、统计人员每人设有专用电子邮箱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健全
4、统计数据库健全
5、调查单位名录库健全
6、统计人员名录库健全
7、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存储、应用、管理实现现代化
8、统计数据实现网上传输
9、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其它计算机设备,如打印机、U盘或移动硬盘等
10、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立统计网页、统计专栏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
附件2: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
本部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法人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通讯地址
综合统计机构名称
综合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统计人员数
共计名,其中:
工商所名,其中: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名,其中:
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名。
统计人员使用的计算机
共计台,其中笔记本电脑台,U盘个,移动硬盘个
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
组织领导
统计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统计报表编制
统计资料管理
与统计咨询服务
统计工作信息化
部
门
申
请
意
见
(章)
年月日
市
工
商
局
审
批
意
见
(章)
年月日
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审批意见
(章)
年月日
市
统
计
局
审
批
意
见
(章)
年月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