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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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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摘要

   刑事法律运作由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三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结的部分组成,其运作过程一般体现为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阶段。

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作为刑事法律运作的最后一个环节,行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整个刑事法律运作的价值追求和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变更程序中的主要内容。

由于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已经完成,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变更问题,往往未受到充分的重视,以致减刑假释的程序规范远不如案件诉讼阶段的程序规范,减刑假释程序设置完善度不高,程序运行规范性不强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薄弱环节。

   本文将减刑假释程序在阐述减刑假释程序有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体系,实现刑罚目的提出建议。

   第一章主要是对减刑假释的基本概述。

该部分通过介绍减刑假释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明确减刑假释的定义,减刑假释程序与其他刑事程序的区别进行阐述。

   第二章主要是分析国内国外减刑假释程序的立法现状。

通过介绍国内外减刑假释程序立法现状,对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问题,从国外减刑假释程序中得到启示。

   第三章通过某省某监狱减刑假释统计数据,分析特点,找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对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

减刑假释;程序;重构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减刑假释程序概述

第一节减刑假释的概念

一、减刑的概念

二、假释的概念

三、减刑假释程序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减刑假释程序的特征

一、减刑程序与假释程序的关系

二、减刑假释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关系

三、减刑假释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

第二章国内外减刑假释程序概述

第一节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立法现状

一、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立法

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国外减刑假释程序概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减刑假释程序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减刑假释程序

第三节国外减刑假释程序立法对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立法的启示

一、建立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权利保障机制

二、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

三、引入律师介入减刑、假释程序

   四、被害人有权参与到减刑、假释程序中来

第三章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第一节重减刑轻假释

一、Y省W监狱2009年-2012年减刑假释总体概况

二、对Y省W监狱2009年-2012年提请减刑、假释数与法院采纳数的统计

三、图一、表一所反映出的问题

第二节减刑假释案件“批发式”办理

一、“批发式”办理基本情况

二、“批发式”办理方式的危害

第三节减刑假释案件没有专门的部门审理

第四节减刑假释案件不公开办理

一、Y省W法院召开听证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

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第五节减刑假释有行政化趋势

第六节在提请阶段,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为事前监督

第七节罪犯在假释考验期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第四章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第一节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总体构建思路

   一、我国减刑假释模式的选择——司法模式(诉讼化模式)

   二、减刑假释程序实行诉讼化的必要性

   三、减刑假释程序实行诉讼化模式的可行性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具体构建

   提请程序

   审理程序

   监督程序

   撤销程序

结语

参考书目

   

   引言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服刑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而且利于稳定监管秩序。

对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历来是我国监狱执法工作的重点,充分体现监狱工作性质的主体业务。

监狱机关对在押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来保障,使罪犯减刑的相关权利义务能够由程序制度保障行使,这对加强监狱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监管人员变相的将减刑假释变成权钱交易,致使本来具有促进改造,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行刑制度化为乌有,随着一些罪犯因减刑、假释提前出狱或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新闻不断出现,加上减刑假释公开性和透明度缺乏,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产生了“暗箱操作”的怀疑,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究其原因,与减刑假释程序本身不完善有一定关系。

因此,必须建立完整、全面的刑假释程序。

通过完善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设计公正的减刑、假释程序,使减刑、假释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第一章减刑假释程序概述

   第一节减刑假释的概念

   一、减刑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78条至80条规定了我国的减刑制度。

第78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减刑的概念,总体来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减刑是指受刑人因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而减轻其刑的制度。

[  陈敏:

《减刑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第1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减刑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良好在法定限度内缩减尚需执行的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  袁登明:

《减刑权归属之探讨》,《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1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康润森:

《论减刑》,《政法论坛》1987年第5期。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定义都肯定了减刑的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是减刑的基础;二是减刑减轻了原判刑罚;三是减刑属于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三种定义都存在一定缺陷,具体表现在:

第一种定义没有明确指明服刑人员良好表现背后的人身危险性变化因素;第二种定义强调了在“法定限度”内减刑,将受行刑政策影响而产生的政策性减刑排除在减刑范围之外,减刑概念不全面;第三种定义是中国化的定义,明确了减刑适用的刑罚种类、实体条件。

但是,这三种定义都没有明确提出减刑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一种制度。

笔者认为,对减刑概念的表述应该是:

减刑是指有关权利机关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减轻其依照原判决尚未被执行的刑罚量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这里的刑罚量包含刑罚的强度和长度。

二、假释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81条至86条规定了我国的假释制度。

第81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于假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7种:

第一种定义认为,假释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在收容期满之前,将被收容者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虹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第二种定义认为,假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一定程序对合乎法定条件的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给予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中的奖励制度。

[  鲍圣庆:

《减刑、假释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第3页。

]第三种定义认为,假释是对被判处徒刑的服刑罪犯,在执行一定时期的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称有悔改实据,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出狱的一种刑罚制度。

[  马克昌主编:

《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5页。

与此相类似的观点还有,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确有悔改不致危害社会,司法机关依法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储槐植:

《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9页。

]第四种定义认为,一名罪犯在服完一定的刑期以后,在国家的监督下和如其再有违法行为将被重新关押的条件下,从惩罚或矫正机构中获释。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第五种定义认为,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陈兴良主编:

《刑罚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2页。

]第六种定义认为,所谓假释,就是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经过有关程序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李贵方:

《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5页。

]第七种定义认为,假释是指准假释或完全假释,它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负责人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犯罪人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行刑制度。

[吴忠宪等:

《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398页。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假释概念包含的3个共同要素:

一是假释是附条件的释放;二是假释是刑期届满之前的提前释放;三是假释适用对象是被剥夺自由的服刑人员。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各有侧重,但又都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种定义将假释权定义为兴镇机关的绝对权力,对假释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第二种定义将假释定义为奖励制度,表现出对假释权利本质发展性的认识不足,具有历史局限性;第三种定义没有考虑强制假释的情形;第四种定义强调了假释后的监督,但没有对假释适用条件进行界定;第五种定义没有很好的对假释适用的刑种进行归纳,世界上,假释除了适用于有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外,还适用于有限度剥夺自由;同时,不致危害社会的标准不具有客观性;第六种定义没有表明假释的目的在于降低罪犯人身危险性,减少再犯危险性;第七种定义没有对假释犯在考验期内接受监督、获得帮助两方面内容进行全面概括。

笔者认为,结合假释的功能和内容,可以将假释的概念表述为:

假释是国家有关权利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确有悔改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再犯可能性减小的服刑人员,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三、减刑假释程序的理论基础

  要弄清楚减刑假释程序属于何种程序,首先就要弄清楚减刑权、假释权的性质。

减刑权、假释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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