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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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文化艺术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行业概况

1.1行业基本情况

文化艺术业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行业,该行业涵盖范围很广,见下表:

文化艺术业行业明细表

行业细类

行业细类划分说明

1.文艺创作与表演

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曲、歌舞、话剧、音乐、杂技、马戏、木偶等表演艺术)等活动。

2.艺术表演场馆

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管理活动。

3.图书馆与档案馆

图书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借阅、参观等活动。

4.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对我国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意识、节庆活动,有关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5.博物馆

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展示人类文化、艺术、科技、文明的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6.烈士陵园、纪念馆

烈士陵园、纪念馆的管理活动。

7.群众文化活动

对各种主要由城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管理活动。

8.其他文化艺术业

公园、游览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未列明文化艺术活动。

从上面可看出,文化艺术业细类众多,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和业务范围难以统一概括。

由于文化的外延较广,实际工作中往往容易将文化艺术业与其他一些具有文化性质的行业混淆,在税务登记、税种认定、营改增税负分析行业界定等环节出现错误。

常见误界定为文化艺术业的行业和项目有:

广告业、培训学校、驾校、网吧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游乐园,在某些分类中将其归入到娱乐业,但就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来看,娱乐业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因此对于游乐园提供的众多游乐项目,如属于娱乐业注释列举的范畴才按娱乐业征税,否则应视为提供游览场所按文化服务征税,所以其行业界定为文化艺术业更为合理。

从全省增值税申报入库情况看,文化艺术业主要分为三部分,游览景区、文艺创作表演、博物馆及纪念馆等各类场馆。

因此本指引重点围绕以上三部分撰写。

1.1.1游览景区

行业特点:

(1)游览景区所有权大多为国家。

游览景区为游客提供游览场所,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所以景区所有权属国有。

只有较少游览景区为社会投资并经营,这种情况一般是投资人从无到有建造的人造景观。

(2)受季节性影响比较大。

由于景区植被、气候受季节性影响,呈现出旅游淡旺季之分。

(3)冠名发票使用率高。

由于游览景区的地域和品牌特殊性,景区门票、索道票、交通摆渡车票一般都是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

经营模式:

(1)政府成立事业单位(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直接经营管理,景区收入和支出都归财政。

(2)政府以景区资源入股,委托企业(景区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景区股份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景区门票收入财政参与分成。

主营业务范围:

景区内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包括门票、交通、餐饮住宿、纪念品销售等。

但实际经营中,各地景区在管理上往往按照专业化原则,将餐饮住宿、纪念品等货物销售业务剥离出去,由独立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并接受景区的统一管理。

景区管理局或景区股份公司仅负责对提供游览场所相关的业务进行管理,所以主营业务主要为门票、交通摆渡、索道运营,有的景区有少部分自营货物销售和餐饮住宿业务。

1.1.2文艺创作表演

行业特点:

(1)人工成本高。

不管是节目创作还是表演,都属于人力劳动,而且为了丰富演出内容,演艺公司往往还需要临聘演员和临时工作人员,所以人工成本往往比重较高。

(2)一般采取公司制经营。

文艺创作表演具有行业特殊性,如演出节目需经创作、编排、表演等多个环节,每场演出节目需丰富多彩,既有个人节目又有集体节目,所以往往需要采取公司制经营。

(3)服务对象一般为消费者。

文艺表演的受众最终是个人,所以服务对象一般为消费者,当然演艺公司也有承接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文艺演出项目,但最终的服务对象仍然是个人,节目质量的高低优劣往往源自不同个体的评价。

经营模式:

(1)自行创作表演。

演艺公司自行创作文艺节目,并组织对外演出,收取门票。

(2)承接文艺项目组织创作表演。

根据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要求,组织文艺节目的创作演出,按项目收取报酬。

(3)出租文艺表演场馆。

将文艺表演场馆对外出租,包括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场所管理活动。

主营业务范围:

区别不同经营模式,文艺创作表演的主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即自行创作并组织演出、对外承接文艺表演项目、出租文艺表演场馆,有的纳税人还有货物销售等业务。

1.1.3各类场馆

行业特点:

(1)初始投入大,固定成本高。

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一般是一次建成长期运营,筹建期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初始投入较大,运营期主要为运营费用、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等支出,场馆运营中折旧、基础设施维护等固定成本占比高。

(2)部分场馆具有公益性质。

有的场馆为国家投资建设,有的为公益或志愿组织投资建设,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如烈士陵园、纪念馆、某些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

(3)发票使用率低。

部分公益场馆因免费未使用发票,部分场馆只有门票为国税监制发票,场馆内项目收入使用自制凭证(如部分游乐园)

经营模式:

(1)通过收取门票或免费为游客提供游览、参观服务

(2)通过场馆内的项目为游客提供各种服务,如图书借阅、游乐。

主营业务范围:

包括各类文化项目的收集、收藏、研究和展示,为客户提供参观、游览、借阅等项目服务,纪念品、消费品等商品销售,有的场馆还提供餐饮等服务。

1.2税源分布

截至20XX年X月,全省文化艺术业登记注册XXXX户,其中一般纳税人XXXX户,小规模纳税人XXXX户,一般纳税人占总登记户数的比例为XXX%。

20XX年1-X月,全省文化艺术业实现营业收入XXXX万元,实现增值税入库XXX万元,占同期全省增值税的XX%,占四大行业增值税的XX%,增值税平均税负为XX%。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XX户,一般计税方法XX户。

20XX年1-X月共XX户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免税销售额XXXX万元。

1.3销售收入结构

1.3.1游览景区

游览景区主营业务收入有景区门票收入、交通摆渡车收入、索道收入、景区自营货物销售及餐饮住宿收入。

收入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一般均为景区内游客的消费,很少会有对景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和渠道取得的收入。

从门票销售方式来看,有直接售票、网络售票和接受旅行社统一订票等方式。

1.3.2文艺创作表演

文艺创作表演主营业务收入有演出门票收入、货物销售收入、表演场馆租赁收入、承接文艺表演项目收入。

收入渠道包括向消费者直接收取和向单位客户收取。

门票销售也包括直接售票、网络售票和接受旅行社统一订票等方式。

1.3.3各类场馆

各类场馆主营业务收入有场馆门票收入、场馆内项目收入、货物销售收入、餐饮收入。

收入渠道一般为直接收取。

1.4会计核算

文化艺术业会计核算根据纳税人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增值税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执行。

文化艺术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不管是游览景区、文艺创作表演还是各类场馆,收入和支出都相对较为简单,在具体会计核算上也大同小异。

(1)事业单位从事文化艺术业的会计核算

取得门票、货物销售等收入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经营性费用支出

借: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2)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业的会计核算

取得门票、货物销售等收入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经营性费用支出

借: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3)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项目耗用共同进项

借:

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科目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免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将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转入收入类科目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货: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部分增值税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

2.1税种认定

2.1.1游览景区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税种认定。

其中门票、索道、交通摆渡车的行业为“其他文化艺术业”,征收品目为“文化服务”;如纳税人兼营有货物销售、餐饮住宿等服务,分别增加相应的税种认定信息。

2.1.2文艺创作表演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税种认定。

其中演出门票、承接文艺表演项目的行业为“文艺创作与表演”,征收品目为“文化服务”;如纳税人兼营有货物销售、文艺表演场馆租赁等服务,分别增加相应的税种认定信息。

2.1.3各类场馆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税种认定。

按场馆类型分别认定行业为“博物馆”、“图书馆与档案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征收品目为“文化服务”;游乐园行业为“其他文化艺术业”,征收品目为“文化服务”(游乐园兼营有财税2016[36]号娱乐业税目列举项目的,则增加相应娱乐业的行业和征收品目);如纳税人兼营有货物销售、餐饮住宿等服务,分别增加相应的税种认定信息。

2.2冠名发票印制

文化艺术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小,但各类门票有印制本单位名称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日常管理流程为: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受理→确认→提交印制。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并保存《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纳税人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其中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报送条件为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文化艺术业兼营货物销售、餐饮住宿等服务,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停车场可使用定额发票。

2.3简易计税备案

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事前备案。

日常管理流程为: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受理→备案。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选择简易征收的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4增值税优惠备案

文化艺术业以下几种情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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