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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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交易管理办法
质押交易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质押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本办法构成《通兑宝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两者约定不一致时以《通兑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若本办法与《通兑宝服务协议》均未约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术语和定义
2.1交易商
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经本交易平台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2.2结算银行
是指由本交易平台指定,代为保管本交易平台交易商货款,协助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结算银行不得参与本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2.3监管银行
是指与本交易平台签订协议,负责审核、确认、全程监管专用结算帐户以确保交易商交易资金安全的银行。
监管银行不得参与本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2.4专用账户
是指交易平台在银行开设的专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各方存放的由银行全程监管的资金账户。
2.5清算平台
是指为了更好地做好交易商的金融服务及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本交易平台与监管银行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
2.6交货仓库
是指由本交易平台指定,负责对交易商货物进行检验、存放、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
交货仓库不得参与本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2.7仓单
是指经本交易平台注册的由交货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2.8仓单合同
是指交易商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交易合同。
2.9订货量
是指已签订仓单合同,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2.10交货日
是指交易双方在仓单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日期。
2.11交货价
是交易双方在仓单合同中约定的交货结算价格。
2.12结算价
是指某交易日某仓单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2.13仓单质押信贷业务
是指以仓单为质押,以交易平台作信用风险担保为借款人办理的信贷业务。
可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短期信贷业务。
2.14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3交易商
3.1交易商向本交易平台租用摊位。
由交易商按本交易平台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施,由本交易平台提供入网接口。
3.2本交易平台有权对每个交易摊位收取摊位租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3.3交易商可根据交易需要租用不超过五个摊位。
本交易平台摊位在租期内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
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转租协议经本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后生效。
3.4本交易平台对每个交易商(摊位)的最大订货量进行核准,核定标准和原则详见最大订货量核准制度。
3.5本交易平台对每个交易品种的最大订货量进行核准,核定标准和原则详见最大订货量核准制度。
3.6交易商根据规定可安排交易员通过本交易平台摊位从事交易。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到本交易平台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业务人员,交易员在本交易平台摊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3.7交易商经本平台批准成为会员后,必须妥善保管好从本平台获取的有效会员号和初始密码并即时更改密码,交易商必须对其会员号下发生的交易负全部法律责任。
3.8交易商若代理他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该交易商负责。
交易商因代理他人交易,与被代理人发生纠纷时,由该交易商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本交易平台不与被交易商代理的他人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3.9交易商都必须事先提出质押交易申请并与本交易平台签订《质押交易协议》(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10交易商不再继续在本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包括会员号或交易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4合同
4.1合同是指各方与交易平台或通过交易平台或委托本交易平台订立的各类合约、协议和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交易平台,本交易平台负责对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4.2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4.3各方一旦签约,即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法律层面)。
4.4合同的订立及转让都必须通过本交易平台进行。
转让时无须征得原合同的对方同意。
合同一经转让,履约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4.5合同转让必须在该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前完成。
本交易平台对会员转让合同时进行交易结算,以其价格差计算盈亏。
5交易
5.1本办法所指交易是指在本交易平台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作出承诺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仓单质押交易品种购销的行为。
5.2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交易商可通过本交易平台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本交易平台备案。
5.3仓单质押交易品种由本交易平台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发文公布。
本交易平台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并自调整后新公布的仓单品种开始执行。
5.4交易品种的质量标准由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
5.5仓单交易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规定标准的相应交易品种在本交易平台基准交货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5.6本交易平台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1元∕吨,数量单位为批。
5.7本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相应交易品种供需总量。
5.8本交易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并将在相应品种交易前通知交易商涨跌限幅标准。
5.9本交易平台交易的程序:
5.9.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5.9.2交易商买进货物,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交易平台交付货款,将购买要约输入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
5.9.3交易商卖出货物,须向本交易平台提交仓单或本交易平台认可的有货证明,并对其有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为其交货向买受人提供担保,担保事项由双方约定,将卖出要约输入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
5.9.4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根据买出卖人货款、货物情况确认其要约的有效性,对有效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5.9.5交易商接受要约,则通过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作出承诺。
承诺经交易系统确认有效即为成交,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合同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
5.9.6在本交易平台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价差:
买受人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受人订货价)÷(1+应税税率)×转让数量(吨)
出卖人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出卖人订货价-转让价)÷(1+应税税率)×转让数量(吨)
5.10本交易平台合同转让总量不得大于同期相应交易品种流转总量。
5.11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本交易平台实行摊位代码管理。
每一个摊位代码对应唯一的交易商。
5.12交易商可通过本交易平台提供的会员平台系统申请资金划拨,每一个帐号对应唯一的交易商。
5.13交易商须妥善保管交易系统、会员平台系统及其他系统的帐号、密码以及相关资料,由于交易商泄漏上述资料而产生的风险由交易商承担。
5.14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的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15交易商向本交易平台交纳交易手续费,于成交时即时付清,本交易平台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交易前公布其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本交易平台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6结算
6.1本办法所指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6.2交易商用于交易的资金都需存入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中,并根据合同及平台交易流程要求得到交易商二次确认后由监管银行和结算银行负责转账操作。
6.3电子交易合同解除、终止或转让时,本交易平台在结算完成后将剩余货款退还给交易商。
6.4本交易平台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6.5本交易平台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提取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交易平台不能提供结算数据时,本交易平台将及时公布恢复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6.6交易商应及时对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该次结算数据公布后的下一交易日前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申请本交易平台复核,本交易平台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6.7交易商向交易平台提出质押贷款申请,填写《质押贷款申请表》。
经本交易平台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7货物交收
7.1本办法所指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本交易平台负责对货物交收实行配对。
7.2本交易平台根据交易需要指定并公布若干经交易平台审定的仓储作为交货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关出入库服务。
7.3仓储(交货仓库)、库容、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地区差价等由本交易平台发文公布并执行,本交易平台可对其进行调整。
7.4交货日为合同标的物的最后交货时间,买卖双方可协商提前交收,或者向本交易平台申请提前交收。
7.5交易商只有凭交易平台和银行向仓储发出的联合指令和交易平台出具的提单方可办理提发货手续。
7.6如为进口货物,交易商还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有效凭证。
7.7如为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交易商还须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有效证明。
7.8仓单的注册程序为:
7.8.1交易商货物入库。
7.8.2仓储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即《仓单》)提交本交易平台,申请注册。
7.8.3本交易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7.9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货款为:
(交货价+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地区差价)×交货数量(吨)。
7.10买受人验货的期限及地点参照本交易平台其他相关规定。
在买受人的验货期限内,买受人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通知本交易平台,并提请本交易平台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如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否则,由出卖人承担。
7.11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双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如出现因出卖人未及时支付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而影响买受人正常提货的情况,本交易平台有权从出卖人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出卖人应向交货仓库结清的仓储等相关费用,并由交货仓库向出卖人开具相关发票。
7.12交易商在本交易平台进行货物交收,同时均应向本交易平台交纳交收手续费,本交易平台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交易前公布交收手续费标准,本交易平台有权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8仓单质押交易流程
8.1第一种仓单质押交易模式——货在指定仓储(出卖人贷款):
8.1.1出卖人向交易平台提出质押贷款申请,填写《质押贷款申请表》。
8.1.2仓储出具《仓单》(即《存货凭证》)。
8.1.3交易平台审核《仓单》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出卖人的质押资质等,审核通过后报银行确认。
8.1.4有关各方(出卖人、买受人、仓储、银行、平台、物流、保险、承运人等)签订交易平台质押交易合约。
8.1.5交易平台控制仓储,质押仓单所列货物须有交易平台和银行的联合指令方可进行出入库或盘库等改变货物状态、性质、数量、空间位置的行为。
8.1.6银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等短期信贷业务后,将以出卖人为最后受益人的仓单质押贷款的款相转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帐户。
该笔款项只限于在本交易平台内进行交易时使用(专款专用),按出卖人要求的支付帐户转账。
8.1.7出卖人将货款打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账户。
8.1.8交易平台和银行向仓储发出联合指令,并按交易平台出具的提单发货。
8.1.9仓储确认发货后,对应货款划转归还银行贷款。
8.1.10还清全部质押贷款后,质押交易业务结束。
8.2第二种仓单质押交易模式——货到指定仓储后(买受人贷款):
8.2.1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买受人将占合同货款总额30%的定金(保证金)存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账户。
8.2.2出卖人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入交易平台指定的仓储。
8.2.3买受人向交易平台提出质押贷款申请,填写《质押贷款申请表》。
8.2.4仓储出具《仓单》(即《存货凭证》)。
8.2.5交易平台审核《仓单》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买受人的质押资质等,审核通过后报银行确认。
8.2.6有关各方(出卖人、买受人、仓储、银行、平台、物流、保险、承运人等)签订交易平台质押交易合约。
8.2.7交易平台控制仓储,质押仓单所列货物须有交易平台和银行的联合指令方可进行出入库或盘库等改变货物状态、性质、数量、空间位置的行为。
8.2.8银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等短期信贷业务后,将以买受人为最后受益人的仓单质押贷款的款相转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帐户。
该笔款项只限于在本交易平台内进行交易时使用(专款专用)。
8.2.9按买受人要求的支付帐户(出卖人)转账。
8.2.10买受人将货款打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账户。
8.2.11交易平台和银行向仓储发出联合指令,并按交易平台出具的提单发货。
8.2.12仓储确认发货后,对应货款划转归还银行贷款。
8.2.13还清全部质押贷款后,质押交易业务结束。
8.3第三种仓单质押交易模式——货未到指定仓储(信用贷款):
8.3.1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买受人将占合同货款总额30%的定金(保证金)存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账户。
8.3.2买受人向交易平台提出质押贷款申请,填写《质押贷款申请表》。
8.3.3交易平台审核买受人的质押资质及进行风险评估等,报银行确认。
8.3.4有关各方(出卖人、买受人、仓储、银行、平台、物流、保险、承运人等)签订交易平台质押交易合约。
8.3.5交易平台代向银行提出质押贷款申请。
8.3.6银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等短期信贷业务后,将以买受人为最后受益人的仓单质押贷款的款相转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帐户。
该笔款项只限于在本交易平台内进行交易时使用(专款专用)。
8.3.7按买受人要求的支付帐户(出卖人)转账(全额货款)。
8.3.8出卖人确认全额货款后,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入交易平台指定的仓储。
8.3.9仓储出具《仓单》(即《存货凭证》)。
8.3.10交易平台审核《仓单》的有效性、安全性后报银行确认。
8.3.11交易平台控制仓储,质押仓单所列货物须有交易平台和银行的联合指令方可进行出入库或盘库等改变货物状态、性质、数量、空间位置的行为。
8.3.12买受人将货款打入银行监管的交易平台专用账户。
8.3.13交易平台和银行向仓储发出联合指令,并按交易平台出具的提单发货。
8.3.14仓储确认发货后,对应货款划转归还银行贷款。
8.3.15还清全部质押贷款后,质押交易业务结束。
9仓单及其项下的仓储物的基本要求
9.1仓单是符合银行要求的仓储公司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唯一的仓单。
9.2仓单未设立质押,未被挂失,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瑕疵。
9.3仓单的各项记载要素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以下要素:
9.3.1存货人的全称、地址。
9.3.2仓储物的名称、品种、数量、重量、包装、标记等。
9.3.3存储期间和存储地点。
9.3.4仓储费。
9.3.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9.3.6仓单签发人、地点和日期。
9.3.7表明仓单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的条款。
9.3.8签发人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
9.3.9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名称。
9.4仓单项下的仓储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9.4.1属于授信申请人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
9.4.2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9.4.3仓储物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
9.4.4仓储物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
10调解与处理
10.1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
10.2本交易平台不对交易商在本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提供履约担保。
10.3交易商在本交易平台交易发生纠纷时,按本交易平台《纠纷争议处理规则》办理。
11附则
11.1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宁波致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1.2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办法将由本平台另行制定、颁布和实施、
11.3本办法自颁布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