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转公积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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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转公积金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

“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

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

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

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

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

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

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

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

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

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

额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

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

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

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

或个人纳税记录);

(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

其他债务;

(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

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

款声明;

(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

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

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

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

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

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

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十二)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

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转贷;

(十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

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

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

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

以上为70%。

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一手房转公积金

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

第一级房

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

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

超过房屋总价的60%。

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

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

总价的50%,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

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

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四)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

贷款

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

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

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

男职工为65岁,女职工为60岁,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间

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

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

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

整。

第十一条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

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

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

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

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

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

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房屋估价报告书》;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

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8.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实行与

借款人的面谈制。

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

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

效。

1.银行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查询并打印转贷人和配偶

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如转贷人和配偶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但符合管理中心信用审核标准的,需由当事人签署承

诺按时还款的保证书;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

署“原件已审”字样;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

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

确定转贷额度及年限;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

的转贷信息,并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进行初审;贷款初审通过后,

打印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对公积金

信息系统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三)对初审通过的转公积金贷款,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转贷人持下

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

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四)转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

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补齐至原商贷约定的银行储蓄还

款账户(以下简称“预存差额资金”)。

(五)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贷款银行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公积金系统)中

录入转贷人抵押物、担保、预存差额资金等信息。

(六)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应按照管理中心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全套贷款资

料进行复审。

主要对转贷人提供和填写的贷款资料正确性、完整性审

核,对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资料手续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审

核,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

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

上一级操作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

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

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七)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管理中心终审人员按照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受托银行报送的

资料进行终审,要求贷款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合规,填写信息准确,

粘贴格式规范。

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审核

未通过的贷款资料,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告知退件原因并

在公积金系统和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的相关栏目中进行简要说明;对

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终审,同时在公积金系统中打印放款

通知单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

发放。

(八)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

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划转至原商贷账户

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人。

(九)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房

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贷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

屋抵押登记手续。

(十)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

款银行收管。

第十二条办贷时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9个工作日。

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

日起,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内部审批申请资料录入并

通知转贷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受托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

担保函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全套资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

中心自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管理

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

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具体手

续由受托银行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

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

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

理),并出具以下证明: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政

府公布的数据为准)60%以下的,提供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

资收入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

(五)正常还款6个月后,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

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和退还;

使用现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年可办理3次,每次还款金额

不得少于5000元。

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

还款期限;

(六)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质)押的权利

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

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抵押注

销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

期存单作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

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原商贷未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的转贷人可自愿选择办理转公积金

贷款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原商贷已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需变更管

理中心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

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保证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收回,

规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一)受托银行应跟踪贷款抵押权证的换证和回证情况。

贷款发放

后及时督促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同时,受

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抵押信息的更新,并将加

盖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送交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对《房

屋他项权证》的回证情况应监督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受托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转贷人未按借款合

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

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逾期贷

款的催收管理;

(三)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按照

资料齐全、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公积金贷款

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贷款发放后,转贷人及配偶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

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将更新后的信息不定期的报管理中心进行公积

金系统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原《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武资中发

〔2005〕2号)同时废止,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

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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