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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在租赁期末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况下,设备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经营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在期末,承租人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设备、重新商定续租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归还设备。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的五条判断标准判定为经营租赁的交易,设备价值不计入承租人的资产,租金支付义务不计入负债;承租人不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租金计入当期费用。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

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

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

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

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帐务处理为: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

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

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

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

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

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

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

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

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

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编辑本段设备融资租赁服务

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设备制造业(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其他设备等)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卫生行业(主要是医院行业)

  ·其他适宜租赁的行业

设备

  ·铁路运输设备:

如机车、动车组等

  ·电网的电力设备:

如变压器、变电站等

  ·火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

如汽轮机组、锅炉设备、发电机等

  ·水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

如水轮机、发电机等

  ·核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

如核岛、常规岛、汽轮机、发电机等

  ·新能源发电设备:

如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发电机组等

  ·飞机:

包括干线和支线飞机

  ·船舶及其制造行业:

如CCS级及以上的船舶,船厂的船坞设备等

  ·机械设备:

冶金、矿山、医疗、印刷设备等

  ·机场大型设备、港口大型设备

  ·石油石化开采和炼制设备、化工品生产设备

  ·大型工程建设设备:

如铁路架梁机、铁路运梁车、挖掘机、塔吊等

  ·公路维护保养设备

  ·制造业的高价值生产线

  ·其他可租赁的大中型设备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

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生产成本。

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

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

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

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

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

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韧。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

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编辑本段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编辑本段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

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

  第二条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

  第三条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四条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

  第五条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

(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

  【第二章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1.

(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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