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及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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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及控制

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及控制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因受工程前期工作的局限,工程变更问题就较明显地表现出来。

在施工企业中,经常出现“管经营不管生产”和“管生产不管经营”的现象,给工程变更的正常运作带来很多漏洞,如何正确处理工程变更与造价的关系、如何管理和实施工程变更,以成为当前需要研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FIDIC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并以工程实例进行了说明。

工程变更估价三规则在合同工程子项价格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公平高效率地使用。

在合同可适用参照工程子项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下,该三规则就明显不公平,应该进行修正。

从工程合同中的不修改合同原则及合同法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出发,提出了工程变更估价修改方法:

对技术上可适用参照的工程子项,如果价格明显的偏高或偏低,则不应按照该子项合同价而应按照成本加利润得出的合理价确定变更价格。

据此,提出了修正标准合同工程变更估价三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

工程变更;造价管理;FIDIC条款;变更估价

 

Engineeringchangeinfluenceoncostmanagementandcontrol

Abstract:

Inrecentyears,alongwiththeimplementationofourcountryvariouscapitalconstructionengineeringitems,becauseofexpectingtoworkbeforebeingsubjectedtoengineeringoflimit,engineeringthealterationalittlebitclearlyexpress.Inthedailypursuit,usuallyappeartubemanagementignoreproductionandtubeproductionchangeforengineeringinspiteofthephenomenonofmanagementofnormaloperatingbringalotofloopholes,howcorrectprocessingrelationofengineeringalterationandcost,howmanageandcarryoutengineeringtochange,havebecometoneedtostudyanimportantproblemofstudyatpresent.

ThistextwithFIDICitemforfoundation,elaboratethattheengineeringchangestocosttheprincipleandmethodofmanagementintheprocessaccordingtotheequityandtheefficiencyprinciple,andcarriedonelucidationbyexample.Engineeringalterationsquotingthreerulescanbefairtohigh-efficiencilyapplyunderthecircumstanceofthecontractengineeringsub-itempricebasicreasonable.Applicablyaccordingtoanengineeringsub-iteminthecontractthepriceapplythosethreerulesundertheobviouslyhigherorlowcircumstanceobviouslyunfair,shouldcarryoncorrection.Fromtheengineeringcontractofdon’tmodifycontractprincipleandthesubstantialfairprincipalinthecontractmethodtosetout,thearticleputforwardengineeringalterationquotationmodificationmethod:

Theengineeringsub-itemthatapplicablyaccordingtobetechnique,ifthepriceisobviouslyhigherorlow,thenshouldnotaccordingtothesub-itemcontract’spricebutshouldaddthereasonablepriceassurancethattheprofitsgetsandchangepriceaccordingtothecost.Putforwardtorevisestandardcontractengineeringalterationtoquotethreesuggestionsofprincipalonthesegrounds.

Keywords:

engineeringchanges;costmanagement;FIDICitem

目录

1引言1

2工程变更的理论概述1

2.1工程变更的定义1

2.2工程变更的类别2

2.2.1设计变更2

2.2.2现场施工签证变更3

2.2.3合同变更4

2.3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5

2.3.1定价原则5

2.3.2单价变更方法6

2.4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7

3工程变更的原因分析8

3.1主体行为引起的变更8

3.2设计不完善引起的工程变更8

3.3不可预见事件引发的变更9

3.4工程合同引发的变更9

3.5客观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9

3.6建设单位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引起的工程变更9

3.7招标文件不完善引起的工程变更9

3.8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9

4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0

4.1工程变更的条件10

4.2工程变更存在的问题10

4.3变更和造价的关系11

4.4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1

4.4.1设计变更项目对造价的影响12

4.4.2施工过程中变更的管理13

4.4.3竣工验收阶段对造价的影响13

5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和策略13

5.1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13

5.1.1工程造价的横向控制14

5.1.2工程造价的纵向控制15

5.2设计变更的控制17

5.2.1设计变更的概述17

5.2.2设计变更的有效控制18

5.3施工变更的控制20

5.4工程变更条件下的造价控制策略22

5.4.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22

5.4.2严格把关工程变更的审批23

6结论23

参考文献24

谢辞25

1引言

通过控制变更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如何控制好每一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合理地利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一直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个类项目建设主体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管理以及工程的计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任何工程项目合同都不可能遇见和包含所有可能的变化,因此合同变更是不能避免的,而工程变更又是建设研究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与建设规模、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入资金利用率等,规范建设市场行为,而且有利于不断完善相关理论体系、如变更方案评价、补充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等容易引起消极变更或不利于工程积极变更的方面。

总之,工程变更控制的意义,关键在于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变更,提高必要变更的科学性,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业主投资风险。

2工程变更的理论概述

2.1工程变更的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工程变更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改变。

我们应该按照规范规定全面的理解工程变更的含义,不只是施工图纸的改变成为工程变更,材料的改变,施工方法的改变等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是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或质量做出的变更。

工程变更一般伴有费用的变化,变更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

工程变更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变动,建设规范和建设标准的调整,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等等:

而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内容,如建筑物尺寸的变动,桥梁基础型式的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等。

2.2工程变更的类别

2.2.1设计变更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要求严格按图施工,如果施工中需要变更原来的设计方案,则必须经过设计变更得审批,需要原设计单位重新绘制旌工图。

设计变更可能是施工方引起,如在施工中发现场地地质特征与勘察文件不符,设计图纸存在较大的纰漏等。

业主也可能要求变更原来的设计,比如对原来的设计方案存有异议,需更正等。

(1)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联系单:

另一种是由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并征得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联系单。

设计变更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表现形式上,设计变更发生有以下几种类型

a.因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设计变更;

b.因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而发生设计变更;

c.因工程某部分的标高、线性、位置、尺寸的变化,而发生设计变更;

d.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增加的各种附加工作,而发生设计变更;

e.因技术规范改变,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等类型的变化,而发生设计变更;

f.因规范变化而使得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发生改变,而发生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的审查管理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有监理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3]

(3)设计变更审查内容

a.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情况,可以签发。

如设计遗漏、设计错误及实际与设计不符等。

b.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投资的范围内,若确需变更但可能超投资时,就需要慎重签发。

c.一定要说明设计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设计变更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内容。

d.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流程改变、技术要求改变、设备选型改变、设计漏项、设计失误等。

e.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竣工之前提出。

在施工试车或验收阶段,一般不在签发设计变更。

2.2.2现场施工签证变更

如果工程变更比较小,例如增加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改变了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计算误差。

这样的工程变更并不涉及对工程实体内容的改变,所以无需变更设计,对于这样的工程变更,我国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师施工现场签证并经业主认可。

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通常来说,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为含有而施工中有实际发生费用的实际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它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方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计入工程决算。

常见的工程签证内容包括

(1)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3)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而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

(6)工程材料替换或代用等。

(7)对于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的建设项目,往往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技术方案,经审批完毕后进行实施:

实施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2.2.3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对原合同提供的内容与条款的修改于补充。

最大的合同变更是发生合同终止。

当工作范围的改变过大时,可能会致使承包商要对原有施工计划进行实质性改变等。

对于这类变更,本人认为,最好不要仅通过设计变更解决,而应该签订补充的协议。

另外业主删减工程,或者由于不可抗力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局部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也属于合同变更。

目前,由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日常激烈,一些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不惜一切代价或不择一切手段,盲目采用垫资压低报价、串标、围标等方式谋取中标。

待工程中标后,这些承包商往往利用建设工程项目工期长、不可预见因素众多的特点,千方百计增加变更和签证以弥补投标压低价的损失,导致业主经常陷入承包商的陷阱。

据有关统计表明,在工程承包合同结算中,通过签证所增加的造价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左右。

而且,工程变更的费用管理体现在计量支付工作中。

计量支付以合同及工程变更为依据,两者相辅相成,融入建设项目费用管理之中。

由此可见,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业主方、监理方必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和计量支付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工程中标后,承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应按照工程变更进行处理。

(1)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3)由于地质情况的变化,对结构物的性能和尺寸进行改变。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工程师对承包商所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照以下价款进行处理: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6)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14天后视为该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3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2.3.1定价原则

(1)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

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

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的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

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示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

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

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合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

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

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

其表述是:

“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

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

实际上这种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

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

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0%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

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

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2.3.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下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直接成本:

6.5元/m³

间接成本:

1.5元/m³

利润:

0.5元/m³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³(假定该价格为标的价)。

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

8.5元/m³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

8.0元/m³,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

6.5元/m³,甚至更低。

第三种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

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

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³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

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

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³或8.0元/m³的价格来计价。

由上面示例可以看出,承包商在向业主报价的时候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报价。

2.4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

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

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工程变更的原因分析

3.1主体行为引起的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变更产生的重要因素。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行为、承包商行为、设计方行为、监理方行为、分包商行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行为等。

其中,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工程的业主通过虚假工程变更套取建设资金或通过工程变更手段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另外,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参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也会影响项目变更,业主、监理方、设计方或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极易诱发人为的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如设计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偏低,设计文件编制粗糙,达不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势必引发工程开工后的设计变更。

3.2设计不完善引起的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技术实施过程中忽略了某些环节,而引起工程变更。

在政策法规方面,一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使用了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落后产品、工艺和技术时,必须以相应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的方式予以调整,以满足政策法规要求;二是在成本方面例如工程所在地部分材料供应短缺,须进行材料品种代换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从而产生设计变更。

在工程质量方面,一是工程质量低劣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施工方案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等;二是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为了创造品牌,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以达到评优的目的,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9]

3.3不可预见事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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