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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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2012年3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获取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品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部、仓储物流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行政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为保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党群部、行政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行政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令
第72号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行政部
二、国家法规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549号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设备部
2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75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
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6号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储物流部、采购部
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108号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行政部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97号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品控部
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部、设备部、生产部
7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部
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生产部
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18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行政部
9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行政部
1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18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
[2002]123号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11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
[2002]124号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十一、十二
行政部、生产部
1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部
1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4年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项)
第四条、第五条
财务部、行政部
14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品控部、安全部
1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20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人力资源部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
1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l6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行政部
1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令
第46号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设备部
1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107号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十项)
行政部、生产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7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06号
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妥善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行政部、采购部、仓储物流部
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40号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六项)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项)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部
2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6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财务部、行政部
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
国务院
国发[2004]2号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行政部
2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
国务院
国发[2006]15号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行政部
25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的监督。
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部、财务部
2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5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九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财务部
27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6日
财政部
安监总局
人民银行
财建[2006]369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四项)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财务部
28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监局令
第13号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2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