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Y003航材互援协议.docx
《MHY003航材互援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HY003航材互援协议.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MHY003航材互援协议
**空股份有限公司
与
**空股份有限公司
航材互援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签署双方分别为:
**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代理人:
职务:
和
**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代理人:
职务:
1总则:
为提高航材保障率,保证航班正常,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材资源,节省航材订货资金,减少资金积压,以互助互惠原则为协作前提,实行合理的利益补偿,规范双方航材的互助借还业务。
2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生的航材租赁及价拨业务。
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方,**或**可互为出租方或承租方。
3互援航材范围
双方可通用的适航零附件。
4.调拨、租借条件
4.1承租方保障的飞机或设备因故障或维修工作出现临时紧急缺件情况,可即时向出租方提出互援请求。
4.2承租方的求援请求应以书面传真为依据。
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说明求援航材的类型、件号、名称、数量、缺件状态及要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地点,以便出租方能及时准备和发运,但书面求援传真应在航材出库后的24小时内补发。
5.责任
5.1出租方在保证自己飞机所需航材的前提下,应积极援助承租方。
5.2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求援传真或电话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航材包装好,箱内附出租方提供的航材适航挂签,必要时根据承租方的要求提供FAA8130-3或EASAFORMONE或CAAC-038等满足CAAC适航要求的适航文件复印件。
5.3航材交接手续在出租方仓库办理。
出租航材若选择货运运输,应办理运输保险,由承租方负责办理航材的运输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租方已经办理了航材整体运输保险,则不必再办理单件运输保险)。
如运输途中出现航材毁损或灭失的,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由承租方负责协调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出租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4承租方应在收到航材后24小时内给出租方发传真书面确认收到情况。
如承租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传真的,视为承租方已正常收到航材。
5.5出租方或承租方在接收航材时发现航材丢失或损坏,应在事发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处理。
5.6承租方在收到求援的航材应急之后,应以AOG方式监控筹措出租方的航材,在最短时间内将航材归还出租方。
5.7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后,可以以航材价拨实现航材支援,费用标准参见6.2.2条。
5.8承租方在借件期间,必须对航材的安全负全责,如航材损坏、灭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关损失。
5.9租赁航材仅限承租方装机使用,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航材进行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处理。
未经航材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航材转租或出售。
5.10租赁航材仅限于装机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使用方)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分解、改装,并不得用于科研或其它任何用途。
5.11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由于使用该租借航材而造成的承租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出租方因此对外承担责任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以保证出租方免受任何损失,但出租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5.1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照适航标准或制造厂家要求的规程负责租赁航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储运,使租赁航材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航材租赁、价拨费用计算方法
6.1租赁航材的基准价:
租赁航材的基准价格以制造商当年的目录价格进行定价。
新件以厂家当年目录价格的120%定价,除新件以外的航材以厂家当年目录价格的72%定价。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6.2租金计算标准:
6.2.1对于周转件,租期在60天以内(含60天),日租金为航材基准价格的0.405%;租期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超出60天部分的日租金为航材基准价格的1%。
6.3价拨业务:
6.3.1通常针对航材消耗件。
由于此类航材不适宜租赁,因发生买卖关系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
正常情况下,出租方需提前报价,承租方确认报价后再进行后续操作。
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求购买租赁航材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购买在租航材。
销售价格以出租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为准,该价格为含税价格,销售价格不得过分高于租赁市场同期价格。
6.3.2对于周转件,在征得出租方(航材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的航材,出租方书面确认日期为租赁截止日,按6.2.1项条款收取租赁费。
购买价格按以厂家当年目录价格的150%计算。
6.4所有航材报价应为含税价格并与发票金额一致。
6.5发票开具应遵照以下约定:
6.5.1发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5.2需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无误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5.3发票开具方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可靠的传递方式将发票寄出,确保发票传递快速、安全。
并需在发票寄出后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7.租赁期限:
7.1租赁期限最长为90天(日历日),超过90天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租赁单。
但必须先结清前90天的账单。
7.2租赁开始日期为出租方航材出库日期,租赁结束日期为承租方航材归还的运单日期或交接日期(或入库日期),每满24小时为一个计费租赁日,租赁不满24小时的按一天计收租赁费。
7.3出租方在收回租赁航材时,若发现缺少证明文件而无法满足出租方的适航要求时,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方。
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文件,否则租赁期至文件补齐之日结束。
承租方在接收租赁航材时,若发现缺少相关文件,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接到通知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文件,否则租赁期自文件补齐之日开始起算。
7.4租赁天数的计算:
租赁期等于航材结束日减去租赁开始日的天数。
7.5若租赁的航材没有使用,从借出日算起,承租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航材出库后的72小时内运回给出租方并附上承租方质检部门出具的未装机使用证明和出租方提供的挂签原件,承租方不支付租赁费用;否则按本协议规定收取航材租赁租金。
同时,承租方需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8包装与运输:
8.1双方必须按照原制造厂要求或ATA300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当涉及运输CCAR-276部规定为危险品的航材时,其包装和运输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如因包装不善而导致的毁损和其他任何相关责任(包括不限于对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由负责包装一方承担责任。
(注:
若制造厂家对产品的包装和运输有详细的规定的,尤其是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
8.2航材运输由承租方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即航材从出租方(卖方)到承租方(买方)指定地点和航材从承租方公司运至出租方指定地点的包装、运输和保险等事宜。
9航材交付、归还、接收
9.1出租方将航材交付承租方时,箱内随附应有出租方的附件标识挂签,必要时根据承租方的要求提供下述文件:
周转件航材:
FAA或EASA或CAAC等适航文件复印件或电子版出库单。
消耗性航材:
符合性文件或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TrueCopy)、出库单。
单件采购的提供合格证原件,批量采购的提供合格证复印件。
9.2航材归还
9.2.1周转件按原件归还的原则,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9.2.2正常退租的航材必须具有承租方质控人员填写的符合适航标准的合格证明,注明航材的装机使用时间/循环次数、拆装日期、安装机号、航材归还时的状态等,该使用证明应有承租方质量部门经理或检验员的签字、盖章。
对于租赁航材未使用的情况,承租方归还航材时需附上承租方质量部门出具的未装机使用证明,该使用证明应有承租方质量部门盖章。
9.2.3如出租方因借出航材导致己方AOG,出租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承租方归还航材时,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条件地归还航材。
9.2.4借出的航材一旦发生故障(包括装机即故障),承租方应将航材归还至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送修或索赔,承租方负责承担该航材修理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运费、保险、包装费、检测费、修理费、税款等)。
如果该航材不能修复,承租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提供一件相同件号或替代件号、相同或相近状态的航材或双方协商按6.2.2条规定购买,报废的航材应该退回承租方。
装机期间发生故障的航材,租期截止至航材故障拆下之日(参考挂签日期);装机即故障的航材,无租赁费产生,但需承租方承担修复该航材的所有费用。
若发生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非正常使用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航材损坏(不包含正常运输损坏),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检测、修理费,包装、运输、保险、关税、增值税等),航材修理期间租金照付。
9.3航材接收
从出租方接到归还的航材日期算起,出租方若在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问题,则视为航材归还时功能正常。
出租方或承租方在接收航材时发现丢失或损伤,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或出租方,由双方协商查找、索赔等事宜;若无书面通知,则视为航材接收时外表处于完好状态。
10付款
10.1出租方收到航材后将收费清单以传真或E-MAIL的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收到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如有疑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出租方凭借承租方的书面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收款,承租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按期付款,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10.2若发票无争议,承租方收到发票后须在发票日期的60天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10.3货币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外汇汇率以开票当月首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10.4承租方连续三次及以上未在应支付款项的期限内付款,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的借件要求,并对承租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付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11.2租赁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2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份数与有效期
本协议一式【肆】份,**保留【贰】份,**保留【贰】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
14协议的修改、延续、扩展和终止
14.1本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补充或修改。
未经各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署,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订均属无效。
14.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4.3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续延本协议或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14.4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要求,经双方书面确认借还业务及相关款项已结清完毕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当承租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之约定返还借件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
15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财务信息: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送货地址:
邮编:
AOG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账户信息:
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AOG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
无手机:
E-MAIL:
无
**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此页是签字页,无正文
**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署:
姓名:
职务:
日期:
**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署:
姓名:
职务: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