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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审判

论公开审判

杨超

内容摘要: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从结构上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首先从公开审判的概念、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论述了公开审判的基本理论,进而又阐述了公开审判的意义通过对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分析来和渊源,其次通过对我国公开审判的内容加以分析和介绍,最后对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加以浅析。

关键词:

审判 公开审判 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是:

《宪法》第12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中第6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

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钩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

因此,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和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入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三、公开审判的渊源诉讼和审判的公开程度历来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

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性程度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诉讼的封闭性就越强。

同样,社会的文明化程度,诸如文字的使用,社会的民主化意识对诉讼和审判的开放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究说:

“格斗产生了一种公开的诉讼程序。

控诉和抗辩都同样是公开进行而为公众所周知的布地利埃的著作(指14世纪的著作,《乡间事务大全》的注释者说他曾从一些旧时的律师和诉讼的手抄蔚知道以前的法国刑事诉讼是公开进行的,形式上和罗马的公开裁判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这同当时普遍的文盲是有关系的(着重号为笔者加注)。

文字的使用使意见得以确定,又能够保守秘密。

但是没有使用文字的时候,就只有诉讼公开才能使意见得到确定。

”从这段论述可以推出:

文字的使用对诉讼和审判的公开曾经起到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是一种反作用而己。

从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产生的这一影响对审判公开程度的总趋势而言只能起到一种从属的作用。

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司法和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对这一趋势影响最大的关键性因素。

在古罗马,一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实行公开审理,也就是在当事人到庭后才开庭审理。

与公开审理相对应的采取法庭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保护人为之进行辩护,判决只能在辩论终结后做出。

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时,一般应公开朗读其判决全文。

应当说,当时公开审判的采用与古罗马健全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政治氛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到了罗马晚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的加强,使得王竣时期的诉讼开放的情形朝着秘密审判的方向发展,司法专断变得十分普遍。

随着年代的前进,社会政治和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并未随之共同发展。

比如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

实行秘密审判的理由和目的无非在于,“法官大人们的身份是最高贵的;他们不愿意公开露面,并把自身看作法的宝藏,非局外人所得问津。

”其本意在于使司法专横和擅断在封闭状态的诉讼中得到贯彻和实施:

同时借助这种封闭,强化审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

黑格尔把诉讼的进行和审判的展开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

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去。

”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渗造,审判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实行拘秘密审理原则而提出的公开审判的口号,是人们政治上、思想主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产物。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法国于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首先确立厂这一制度。

随之,公开审判正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得以确立和推行。

公开审理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只是近一个世纪的事。

从中国古代到十九世纪末、二十反纪训的晚清,诉讼以秘密为特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1906年颁布实行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荦案》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均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

但是这样一种仿效的制度未经公开实行就随着辛亥革命的声炮响灰飞烟火了。

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吸收资产阶级诉讼法律的规范内容,进行了具有革命性和先进性的诉讼法制实践活动,采用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称其为文明审判。

篡夺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北洋政府,虽号称“民国”,但其诉讼制度是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反动。

北洋政府为适应统治需要,极力扩大与加强军事审判机关,常以军事法律和军票审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序。

按北洋军阀时期的陆军、海军审判条例规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不准旁听,不准请辩护人入,不准上诉,实行秘密审理和秘密行刑,以便于其专断擅判、草营人命。

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宣传革命,揭露反动和传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

例如,193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处”时,允许法院不公开审理。

这就为国民党反动派任意处置共产党人和民主进步认识提供了其法律依据。

与此相反,在广大革命根据地实行的新民主主义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

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诉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反映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它始终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充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广泛民主性,不仅使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泫、教育,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质量。

例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第规定:

“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

”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

“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

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

”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除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至现行宪法处,青三部都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

同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才允许不公开审理。

四、公开审判的内容

关于公开审判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形

亦即公开审理制度的例外情形。

关于不适用公开审理的事项,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案件应公开审理,但例外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开审理案件的人员

我国法律规定,在审判组织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时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三)公开理从立案直至法庭辩论结束的全部活动

(1)立案。

立案是法院审理活动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开始,是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状进行审查的直接后果,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其中,对受理与否的理由向当事人书面说明,这是在立案阶段贺彻公开原则的关键。

(2)庭前准备。

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成立诉讼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等工作。

(3)公开讦议前的全部活动。

这一样过程包括:

庭前准备、

(四)公开判决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都必须公开

五、公开审判在我国的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

状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

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

1、先定后审。

尽管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

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2、审理与判决脱离。

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

在我国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

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

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

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第二,二审案件公开审判适用较州{民事诉讼蹦152条第1款规定:

“第二审入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和裁定。

”依该条规定,第3审人民法院审理晕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却错误的即鞭条的立法宗旨,以该条规定为借口,在二审中大搞书面审理迳行判决,这就影响了公开审判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公开审判程度不够。

由于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一些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难以公开审理,已经公开审理的,也由于法院条件的简陋,影响了审理的社会公开面。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开审判的认识外,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1、全面落实并推广真正意义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一般普遍认为法院独立审判是不受法院外界的干涉,而没有强调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独立性。

所谓独立审判,就法院内部而言,审判组织制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判决,无需经其他法官审查批准,一部分法官对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审判上不应当行使支配权,即不存在“法官之上的法官”。

因此,独立审判制度,既包括审判和法官的“独立”。

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独立审判这两种含义都应强调。

对外应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内应根据独立审判原则理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与庭长、主管庭长、院长和能力强鹘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加强和扩大前者的审判职责。

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可由庭长、院长和能力强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可不再讨论研究具体案件了。

一般案件均可由法官或合议庭研究决定并当庭宣判,授予其文书签发权,这样就形成法院内部的一种法官独立审判的新局面。

2、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切实加强庭审功能。

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搞好公开审判的关键是能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这就要求改变过去背靠背和审前庭外查案的方法,运用开庭审理这种法定形式和科学方法来达到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靴开审判受到实效。

坚持“在公开中审理,在审理中公开”。

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做到使原被告对簿公堂、当庭陈述、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和当庭辩论,法官则是通过听述、听证、听辨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当庭认定证据,做出裁判。

即使是能够调蜀结案的,也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不能搞庭前调目前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展开的审判方式改革为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提供了有益的保障,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下去。

3、健全公开宣判制度。

除现行公开宣判的做法外:

公开宣判时应详细宣告判决理由,或制成书面供当事人和公众阅读。

应当注意的是,公布的判决理由一般是合议庭成员致意见或占多数的意见,亦即做出判决所依据的理由。

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可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逐步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过渡。

具体可采取以笔录形式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待条件成熟时可附于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中,一并公开。

4、实行有选择性地公开判例的做法。

现阶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自己审理的或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以司法公报或判例汇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脱离现在的类似做法(仅公布案情和判决结果、简单理由),将调查证据、庭审活动、昝议庭讦议活动、每个评议成员意见公之于众。

5、提高对二审案件公开审判的认识,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

二审案件多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对抗抵触情绪比较严重,因此更有必要坚持公开审理。

必须克服“无所谓”和“怕麻烦”心理,提高二审公开审判的自觉性。

6、改善人民法院的工作条件,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

一方面要切实坚强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

理实况、公开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参考书目:

1,王国枢: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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