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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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制度1

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是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是促进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

第二条为统一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标准,提高审计质量,逐步达到审计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

第二章资产审计

第五条货币资金审计

(一)会同同级财务资产部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余额调节表”,审计核实是否相符;

(二)审计有无坐支、挪用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审计资产负债表时点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

(四)有无转借账户违反结算纪律现象;

(五)外埠汇(本)票存款是否清楚、准确;

(六)抽查大额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第六条短期投资审计

(一)盘点库存有价证券、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账户余额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二)审计有价证券购入、售出或兑现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复核与短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并与投资收益有关项目核对;

(四)了解有价证券的可变现情况;

(五)审计有无长期投资性质列入短期投资项目。

第七条应收票据审计

(一)监督盘点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单的有关内容核对;

(二)验明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是否正确入账;

(三)核对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其贴现额与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第八条应收账款审计

(一)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及余额构成,审计应收账款中呆账、坏账情况及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手续齐全、合规;

(二)抽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如有应作出记录或作适当调整;

(三)分析明细账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第九条坏账准备审计

(一)按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标准测算已提坏账准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年度内坏账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有无授权批准;有无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坏账损失,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计坏账准备的贷方记录是否与列作坏账损失的账项一致。

第十条预付账款审计

(一)抽查入库记录,查核有无重算付款或将同一笔已付清的账款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这两个科目同时挂账的情况;

(二)分析明细账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第十一条其他应收款审计

(一)重点分析确定有无应由成本费用科目列支的业务支出,挂其他应收款账户;

(二)对于长期未能收回的项目,应查明原因,确定是否可能发生坏账损失;

(三)审计列作坏账损失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办妥审批手续;

(四)分析明细账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第十二条存货审计

存货包括材料、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设备(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

(一)各类存货入、出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成本差异分摊是否正确,有无利用价差随意调节成本现象;

(二)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是否正确;

(三)获取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明细表(含现场大宗消耗材料)、汇总表,选择重点的存货项目进行抽查盘点,将原始盘点资料与存货汇总表相核对,审计存货表各类存货小计总计是否正确;审计存货计价的依据和方法;将存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核对;抽查率不低于10%;

(四)核查存货发出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计价是否正确;

(五)与技术、财务、仓库保管人员确认存货积压、毁损等情况。

第十三条待摊费用审计

(一)重点抽查大额待摊费用的原始凭证及其相关资料,核对发生额是否正确;

(二)抽查大额待摊费用受益的有关政策规定,确认待摊费用受益期及其摊销额是否正确。

(三)审计有无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会计事项,有无长期未结清的待摊费用。

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待处理财产损益审计

(一)查明待处理财产损益原因,转销时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有无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审计

(一)审计长期投资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大投资项目,应查阅领导决策的会议记录;

(二)审计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和应计利息是否按投资额外负担占受资单位的比例进行正确的核算;

(三)审计年度内长期投资增减变支的原始凭证,并追索其变动的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四)审计对外投资是否超过被审单位净资产的50%,若超过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恰当披露。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

(二)审计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及其计提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

(三)实地抽查部分固定资产,抽查率达到30%以上,并验明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实际存在;

(四)获取租入、租出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查看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清理审计

(一)审计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经技术部门鉴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审计固定资产清理的转、销,是否查明原因,并经适当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计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长期挂账。

如有,需查明原因,需要调整的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审计

(一)审计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确,规划是否经授权批准,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现象;

(二)审批已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计在建工程账户年末金额构成内容,并到工程现场实地观察、了解项目的实际完工进度。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审计

(一)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审计无形资产的构成内容和计价依据,以确认无形资产价值是否正确;

(二)审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方法,摊销余额及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递延资产审计

(一)审计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造及大修理支出等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审计递延资产的摊销,复核计算其摊销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三章负债审计

第二十一条短期借款审计

(一)对年度内增加的短期借款、获取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数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

(二)对年度内减少的短期借款,审计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核实还款数额;

(三)审计年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逾期借款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

(四)复核已计借款利息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应付票据审计

(一)编制应付票据明细表,列示票据类别及编号、出票日期、面额、到期日、付款人名称、利息率、付息条件等,复核票据利息是否足额计提,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审计逾期未付票据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应付账款审计

(一)审计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二)审计应付账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决定是否进行重分类;

(三)审计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预收账款审计

(一)审计预收账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决定是否进行重分类;

(二)审计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其他应付款审计

(一)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计其原始凭证;

(二)审计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决定是否进行重分类;

(三)审计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的原因,确定有无收入、利润等经济业务挂账,并作出记录,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应付工资、福利费审计

(一)抽查应付工资及福利费的支付凭证,确定工资、绩效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有无领款人签章,是否按规定代扣款项等;

(二)审计年度应付工资有无异常波动情况,并查明原因;

(三)将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核对一致;

(四)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是否超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限额,工资总额增长率是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个人收入增长率过高的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应交税金审计

(一)审计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核对年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条未付利润审计

(一)审计未付利润原始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与明细账一致;

(二)审计未付利润提取和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交款审计

审计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各种保险经费、住房补贴等款项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预提费用审计

(一)审计预提费用提取数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计有无不属于预提费用性质的会计事项,有无长期未转销的预提费用。

第三十一条长期借款审计

(一)对年度内增加的长期借款、获取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数额、借款条件、日期、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

(二)复核已计借款利息是否正确,如有未计利息应作出记录、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审计年末有无到期需偿还的借款,逾期借款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是否已转列流动负债。

第三十二条应付债券审计

(一)编制应付债券明细表,列出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债券溢价或折价金额及本年度增、减变动情况;

(二)审阅债券发行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三)审计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计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五)审计对到期债券偿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六)审计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是否转到流动负债。

第三十三条长期应付款审计

(一)审阅融资、租赁资产的授权批准手续、合同是否齐全;

(二)审计融资、租赁资产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计与长期应付款有关的汇兑损益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审计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是否转列流动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审计

第三十四条实收资本审计

(一)审计投资者是否已按合同、协议、章程约定时间交付出资额;其出资额是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已验资者,应查阅验资报告;

(二)审计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原因,查阅是否与董事会纪要、补充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性文件的规定一致。

第三十五条资本公积金审计

(一)审计资本公金积增、减变动的内容及其依据,并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以确认其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资本公积金处理差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验证接受的实物捐赠是否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入账;

(四)验证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机构确认,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五)验证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经授权批准。

第三十六条未分配利润审计

(一)审计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是否正确;

(二)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

第五章损益审计

第三十七条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一)将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与上年度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二)抽查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确定销售收入是否真实,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计有无以前年度收入挂往来账;

(四)审计有无将销售收入直接转入盈余公积金或冲减成本或转作营业外收入;

(五)有无采用倒账、冲账手段截留、隐瞒收入;

(六)审计销售退回与折让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七)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计算是否正确,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合规。

第三十八条主营业务成本审计

(一)有无将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挤入生产成本费用;

(二)有无应由公益金、专项拨款及其他用款开支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费用;

(三)有无由于基数、比率错误而导致多提或少提折旧、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等而影响成本费用不实;

(四)有无应由营业外支出或所得税后利润列支的罚没财物、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及企业损赠、赞助等支出列入成本费用;

(五)有无各项摊派性支出列进成本费用;

(六)有无资本性支出的利息支出及对外投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

(七)有无利用材料成本差异,往来账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在建工程、在产品等账户调节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经营费用审计

(一)将本年度经营费用与上年度的经营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二)选择重点或异常的经营费用项目,审计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十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审计

(一)审计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计各种税金交纳情况。

有无漏交、多交或少交税金情况。

第四十一条其他业务利润审计

(一)重点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支项目,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期间划分是否恰当,有关税金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对异常的其他业务收支项目,应追查其入账依据及有关法律性文件是否充分。

第四十二条财务费用审计

(一)选择重要或异常的利息支出等项目,审计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二)审计财务费用明细账和利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利率是否正确。

第四十三条投资收益审计

(一)审计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要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审计结合起来,验证确定投资收益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是否恰当。

第四十四条营业外收入审计

重点抽查大额营业外收入,查收入来源是否合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十五条营业外支出审计

重点抽查大额营业外支出,查支出是否合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十六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计

(一)审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对重大调整事项,应逐项核实其原因,依据和有关资料,复核其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并取证。

第四十七条所得税审计

(一)核实应交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取得纳税鉴定,核对是否相符;

(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等是否计入应税利润,核实本年应交所得税;

(三)审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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