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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沈阳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7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聘任原则

第三章聘任基本条件

第四章工程系列职称聘任

第五章经济、会计、统计、图书档案系列职称聘任

第六章政工系列职称聘任

第七章职称聘任待遇

第八章职称期满考核续聘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运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技术职称聘任制度,使职称聘任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富有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岗位分为:

研发和非研发。

研发是指从事专业技术研究的工作岗位,非研发是指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生产、营销等工作岗位,其中专业技术管理包括工程技术管理、经济、会计、统计、图书档案等。

第三条职称岗位设置由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单位根据院发展规划提出,院专业技术评议委员会讨论审议,院务会批准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院及全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任原则

第五条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职称聘任比例确定

职称聘任原则向科研、生产一线倾斜。

高级职称新聘比例为具备资格的50%,中级职称新聘比例为具备资格的70%。

第七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常在每年12月份进行。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聘任基本条件

第八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遵守院各项制度和规定,热爱集体事业,积极为院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第九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聘期内绩效考核平均分达到75分(含)以上。

第十条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章工程系列职称聘任

第十一条研发教高聘任

㈠学历及任职年限

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取得高工资格并任职五年以上,具有至少八年以上本领域工作经历;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专业工作年限9年以上。

㈡工作业绩及成果(以下3项须同时具备,下同)

⒈完成过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⑴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863、973项目1项(前2名)。

⑵省(部)级重点科研及技术创新项目2项或集团级3项(前2名)。

⑶制、修订国家标准10项或行业标准10项(前1名)。

⑷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1项或基础工程项目1项或建筑设计项目1项或规划设计项目2项或省部级、集团级建设工程项目2项或基础工程项目2项或建筑设计项目2项或规划设计项目3项(前2名)。

⒉发表过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和论著:

⑴在国家级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⑵正式出版过本领域专业理论专著或实用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在8万字以上)。

⑶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经确认归入院技术档案)5篇,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需通过鉴定或验收。

⒊作为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取得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前4名);或者获得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2项(前2名);或者获得省(部)级三等奖3项或获得集团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3项(前2名)。

⑵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2项(第1名)。

⑶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其中至少有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第一完成人)

⑷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社会效益显著,年创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或将自有科技成果、或将引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年创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

⑸通过产品、项目开发、工程设计使企业获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通过经营拓宽与创新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第一完成人)。

第十二条管理教高聘任

㈠学历及任职年限

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取得高工任职资格五年以上,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有至少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㈡工作业绩及成果

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⑴省(部)级或集团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实施方案设计。

⑵省(部)级工程设计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

⑶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⑷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

⑸省(部)级技术标准或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作为策划、组织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股份制改造等项目。

⒉发表或撰写过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或文件或报告:

⑴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市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论文2篇。

⑵撰写对企业管理或科研工作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发展规划或研究报告。

⒊作为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取得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或业绩成果:

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前4名);或者获得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2项(前2名);或者获得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集团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前2名)。

⑵获得2项(含)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其中至少有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第一完成人)。

⑶在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设计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⑷主持编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院规划制定或在重大业务课题上有开创性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经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⑸熟悉企业的管理体系特点,洞悉企业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过系统的、科学的被公认有价值的建议或方案,管理工作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研发高工聘任

㈠学历及任职年限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任职五年以上;或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二年以上;或博士后出站;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专业工作年限满3年。

㈡工作业绩及成果

⒈主持完成过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⑴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研究课题1项(前5名)。

⑵省(部)级、集团级重点科研及技术创新项目1项;或集团级科研项目2项(前3名)。

⑶制、修订国家标准7项或行业标准7项(前2名)。

⑷省(部)级、集团级建设工程项目1项或基础工程项目1项或建筑设计项目1项或规划设计项目2项(前2名)。

⒉发表过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和论著:

⑴在国家级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⑵撰写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在5万字以上)。

⑶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经确认归入院技术档案)3篇,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需通过鉴定或验收。

⒊作为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取得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前5名);或者获得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前4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前2名);或获得集团科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前2名)。

⑵取得较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好科研成果2项,至少有1项成果被转化,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取得较好科研成果1项,并推广科研成果2项,在成果推广过程中,解决了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1名)。

⑶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

(前2名)

⑷制修订的标准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前2名)

⑸完成的工程设计及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2名)。

第十四条非研发高工聘任

㈠学历及任职年限

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任职五年以上。

㈡工作业绩及成果

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⑴主持完成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

⑵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起草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⑶ 主持管理过大中型项目的业务、技术工作。

⑷参与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企业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

⑸独立负责部门全面工作,或长期担任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参与院管理工作研究。

⒉发表或撰写过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或文件或报告:

⑴公开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2篇。

⑵起草或撰写对企业管理和科研工作发展有促进的管理制度(文件)或报告。

⒊作为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取得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和业绩:

⑴获得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前4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前2名);或获得集团科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前2名)。

⑵解决生产、经营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⑶解决专业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并被有关部门或专家认可。

⑷独立承担或负责的工作解决了企业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业绩突出、成果显著。

⑸起草重要规划、条例、管理文件等已被院采用,对促进院改革、发展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五条工程师聘任

㈠学历及任职年限

⒈取得博士学位;

⒉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专业工作年限满3年;

⒊正规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者或正规本科毕业未获学士学位者、非正规本科毕业生及大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或正规本科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专业年限满7年。

㈡工作业绩及成果

⒈完成过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⑴参加省(部)级、集团级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

⑵参加完成省(部)级、集团级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⒉发表或撰写过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著作或报告:

⑴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⑵撰写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或科技管理书籍(本人完成1万字以上)。

⑶撰写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设计的技术报告(经确认归入院技术档案)2篇,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设计需通过鉴定或验收。

⒊取得相当于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和业绩:

⑴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⑵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前5名)。

⑶参加完成的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⑷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⑸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或行业、专业技术领域发展,或对产业化工作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助理工程师聘任

㈠学历及任职年限

⒈正规本科毕业生获学士学位者或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者见习一年期满,或正规本科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3年。

⒉正规本科毕业未获学士学位者或非正规本科毕业生及大专毕业生,担任员级技术职称两年以上。

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技术职称四年以上。

㈡工作业绩及成果

参加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

第十七条技术员聘任

⒈正规本科毕业未获学士学位者、大专毕业生或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正规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⒊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破格晋升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业绩突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人员可申请破格晋升。

㈠教高(以下条件要求同时具备,下同)

⒈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或集团级研究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⒉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者获省、部级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⒊在国家级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或正式出版过本领域专业理论专著或实用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在8万字以上)。

㈡高工

⒈主持省(部)级或集团级研究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专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⒉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或者获省(部)级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⒊在国家级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或撰写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在5万字以上)。

㈢工程师

⒈主持集团级或市(厅)级研究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⒊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参与编写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述(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五章经济、会计、统计、图书档案系列职称聘任

第十九条高级职称聘任

除具备第十四条相应的条件外还需取得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中级职称聘任

⑴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七年以上或在相关岗位工作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满四年以上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六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⑵非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八年以上或在相关岗位工作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五年以上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七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⑶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相关岗位工作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满四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⑷非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六年以上或在相关岗位工作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五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⑸研究生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可以聘任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⑹获博士学位可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助理职称聘任

⒈研究生毕业或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者,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岗位相符,毕业后工作满一年以上。

⒉高中或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⒊大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得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⒋研究生或大学本科非相关专业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员级职称聘任

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岗位相符,毕业后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章政工系列职称聘任

第二十三条按《沈阳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职称聘任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到不同层级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职称人员聘用期间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的福利待遇。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连续任职三期或累计任四期(每次聘期为三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在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者可聘任为沈阳院“终身”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八章职称期满考核续聘

第二十五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业绩优先原则。

重实绩,讲贡献,创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氛围。

第二十六条考核方法

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考核结果占任期考核权重的60%(每年占20%),期满考核结果占任期考核的40%。

降聘后拟聘上一级别考核:

当年EHR考核结果占20%,续聘考核结果占80%。

年度考核即EHR考核。

考核计划中应明确对不同职称岗位绩效指标的具体要求;为保证年度考核的公平性,年度考核分值院将参照A(85分以上)、B(75-85)、C(75-65)、D(65分以下)对应的标准分值预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考核范围

全院所有具有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均在考核范围内。

“终身”教授不再参加任期考核。

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如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将取消其教授待遇,降一个等级聘任。

第二十八条期满考核内容及程序

㈠考核内容

⒈高级、中级技术职称

⑴上个聘期目标完成情况

⑵任期内完成工作量。

主要考核任期内研究课题的数量、质量、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经济任务的完成,取得的突出成绩。

⑶任期内完成工作的水平。

主要考核业务技能、技术的熟练度,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及创新能力,发表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及人才培养,专业发展及在行业的影响力等。

⑷下一个聘期目标。

⒉初级技术职称

⑴上个聘期目标完成情况

⑵是否完成了任期内规定的工作任务。

⑶任期内是否有重大失误。

⑷下一个聘期目标。

㈡考核程序

⒈初级、中级及高级(不含教授级)技术职称人员由基层职称评议委员会考核。

其中: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除提交任期工作总结及下一个任期设想(简表)外(主管领导认定),要在基层职称评议委员会答辩后进行考核。

年度EHR考核结果须经人力资源部预审,最终考核结果报院职称评议委员会审核确定。

⒉教授级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由院职称评议评委员会考核。

除提交任期工作总结及下一个任期设想(简表)(主管领导认定),要在院职称评议委员会进行答辩后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应用

任期期满综合考核分数达75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75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如不合格将降一个等级聘任,并享受相应职称工资待遇,若降聘者次年工作有明显的改善,业绩考核B级以上可重新参加上一级别的职称聘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2008年版《沈阳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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