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2688227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32.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docx

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平,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自报。

  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学,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贵春,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盲,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新年,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耿建设,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振方,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2001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犯绑架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刘祖平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祖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学参与抢劫三宗,劫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66855元;被告人谢贵春、朱新年参与抢劫二宗,劫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2800元;被告人朱振方参与抢劫一宗,劫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350元;被告人耿建设参与抢劫一宗,劫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250元。

  被告人马学参与绑架三宗,勒索被害人亲友人民币10万元,获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800元;被告人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参与绑架两宗,勒索被害人亲友人民币7万元,获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0元;被告人刘祖平参与绑架一宗,勒索被害人亲友人民币4万元,获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1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刘祖平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学多次抢劫并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谢贵春、朱新年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振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祖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并检举揭发同案人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在庭审及预审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第一、三、四、五、六、七宗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马学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谢贵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3、被告人朱新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4、被告人耿建设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被告人朱振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被告人刘祖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宣判后,上诉人刘祖平提出其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朱清莲,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伙同陈东洋、余二伟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抢劫后,由马学驾驶一辆蓝色奥铃牌集装箱货车,余二伟驾驶一辆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携带封箱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广东省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泰工业城嘉福工地,对看守工地的被害人刘而发采取用封箱胶封口、封眼、捆绑手脚的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刘而发的摩托罗拉牌998型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250元、抢得停放在该工地被害人刘广同的阿特拉斯牌416型空气压缩机一台价值人民337200元,之后将该空气压缩机卖掉,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而发陈述,证实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其值班的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区嘉泰工业城内工地被人抢走了一台价值43万元的风机。

  案发时其在工地工棚内睡觉,突然被狗叫声惊醒,起来一看,有二十人左右向其冲过来,约有四、五个人用封口胶纸封住其口、眼,并用封口胶纸捆绑住其双手双脚,之后约10分钟,就有一辆汽车开过来将风机拖走了。

  其还被抢走了一台五成新的摩托罗拉998手机。

  他们又用脚踢其头部、胸部、背部,他们还用普通话说不要动,动就打死你。

  2、被害人刘广同陈述,证实2019年8月16日凌晨约2时,其在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区嘉泰工业城的工地内一台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风机被人抢走了。

  3、证人杨四清证言,证实其是长虹工程公司的保安,2019年8月16日凌晨约2时,其公司旁边的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区嘉泰工业城工地内的一台风机被盗。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证实⑴现场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泰工业城嘉福工地;⑵现场提取捆绑值班员的封口胶。

  5、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9】11-52号、11-2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阿特拉斯牌416型空气压缩机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337200元;摩托罗拉牌998型移动电话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

  6、原审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指认上述作案现场,并签认所抢空气压缩机照片。

  7、原审被告人马学供述,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陈东洋跟其说今晚准备出去抢劫,当天晚上12时许,其开蓝色奥铃汽车、余二伟开长安之星小面包车载着朱新年、谢贵春、陈东洋、胡巨光、马军等20人从花都大华村出发到达狮岭和清远市银盏交界处,将两辆车停在泥路边,其他人都下车,陈东洋要其在路边接应。

  大约过了30分钟,陈东洋打其手机,叫其开车进去工地,进去后,他们将风机挂在奥铃汽车后面,然后拖回花都新华镇。

  过了两天,陈东洋将风机卖了,并分给当晚参与抢劫的每人800元。

  经辨认照片,指认朱新年、谢贵春就是与其一起到清远工地抢劫空气压缩机的人。

  8、原审被告人朱新年供述,2019年8月左右的一晚,其和陈东洋、谢贵春、马学、马军、胡巨光、余二伟等约有二十人,分别坐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和一辆五十铃的集装箱货车,开车的是马学,大家从花都大华村出发往清远方向开,当过了一条正在修建的公路后,胡巨光就叫其和另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下车,在那里把风。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就将两辆车开了出来,那辆集装箱车后面就挂了一台风机。

  事后,马学、马军给了其人民币800元。

  其只是在路口把风,那台风机听说是将看守工地的人绑住后抢来的。

  经辨认照片,指认马学、谢贵春是与其一起到清远市一工地里进行抢劫空气压缩机的人。

  9、原审被告人谢贵春供述,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陈东洋打电话叫其一起去抢劫,大约二十人分坐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带有集装箱的五十铃车从大华村出发,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来到清远的一个石场外下车,由陈东洋带头冲入石场内的值班室,将里面的值班人员用胶布绑住,然后有人就打电话叫马学开车进来,大家合力将石场内的空压机挂在集装箱汽车的后面,拉回花都新华镇旧中新俱乐部。

  两天以后,陈东洋就分给其人民币800元。

  参加抢劫的人有陈东洋、马学、朱新年、马军,当时是马学开那辆集装箱的汽车,二维开那辆面包车。

  经辨认照片,指认马学、谢贵春是与其一起到清远市一工地里抢劫空气压缩机的人。

  二2019年1月22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马学伙同陈东洋、胡巨光、余二伟、全小孔、炳照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携带封箱胶等作案工具窜至广州市花都区山前大道路段附近,强行将被害人李志兵拉上车,以暴力手段抢得李志兵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805元、三星牌458型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储蓄卡一张。

  后又将李志兵劫持至同案人张发举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金都夜总会三楼一房间内关押,逼取银行卡密码,被害人李志兵不从,马学及同案人用电线抽打被害人背部及手部,持刀砍伤被害人肩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志兵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左肩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志兵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

  2019年1月22至23日,马学及同案人先后提取李志兵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9850元,之后用车将被害人运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地段的广清高速路出入口附近抛下车。

  所得赃款赃物共同分用。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志兵陈述,证实2019年1月22日16时许,其在花都区北兴镇机场高速路延伸线的山前旅游大道附近路段行走,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公文包,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停在其身旁,从车上跳下4、5个男子,将其劫持上车,车上的男子一边用手、脚殴打其,一边用封口胶将其手、脚绑住,口、眼蒙住,还用一个布袋将其的头部罩住,并抢走其现金、金戒指和手机。

  后其被带进一间房里,他们用脚和类似皮鞭的物体打其背部、手部、脚部,逼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其不肯,后来就有一名男子拿着好象是刀的器具朝其背部猛砍一刀,其忍受不住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

  他们中的部分人轮流看管其,部分人去取钱,1月23日10时许,他们就开车将其带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地段的广清高速路出入口附近抛下车。

  其被抢走了300元现金、金戒指一枚,手机一台,并被他们分三次从其银行卡里取走19850元。

  被害人李志兵对案发地点及被抢劫后推下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里金都酒店的情况。

  

  3、商品销售发票,证实被害人李志兵的金戒指、移动电话在购买时的价格。

  

  4、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穗价鉴赃【2019】4-55号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三星458型手机和足金戒指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200元、2805元。

  

  5、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查询储蓄账户明细报表,证实2019年1月22日至23日,户名为李志兵,账号为020*********的账户内被人取走人民币19850元。

  

  6、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穗花公刑技医鉴【2019】第61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志兵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左肩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原审被告人马学供述,2019年底的一天,其和陈东洋、余二伟、全小孔、胡巨光等人,由余二伟开一辆金杯面包车去到北兴镇山前大道,看见一个手夹皮包的男子从一间厂里出来,就停车假装问路,把他拉上车,用封口胶封住他的嘴,捆上双手,拉到金都夜总会。

  在他身上搜到现金200多元,一台三星手机,一枚黄金戒指,一张银行卡。

  开始他不肯说密码,陈东洋用夜总会内的一把装饰用的剑砍他的肩部,逼取了银行卡的密码,当晚取了5000元,第二天又到银行柜台取了13000元。

  第二天凌晨,用金杯面包车将那人拉到广花高速路底下的涵洞旁放了。

  张发举、陈东洋、余二伟参与了提款。

  

  经辨认照片,指认同案人陈东洋、张发举是参与抢劫的人;指认花都区山前大道是绑架被害人李志兵的地点;神山镇一高速公路入口附近是放被害人李志兵的地点。

  

  三2019年1月25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马学伙同胡巨光、陈东洋、全小孔、余二伟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携带封箱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广东省清远市龙塘107国道华电电子厂附近,见被害人陈庆剑驾驶一辆助力车搭载其女友毕桂惠途经该处,即将陈庆剑驾驶的助力车截停,将二被害人强行劫持上车,采取用封箱胶封口、眼,捆绑手脚的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陈庆剑的粤华牌50-8型助力车一辆车架号码3440012327、发动机号码43100146,价值人民币1600元、波导牌5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银行储蓄卡一张。

  后将二被害人劫持至同案人张发举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金都夜总会三楼一房间内关押,并对被害人陈庆剑实施殴打,逼取银行卡密码,后提取银行卡内人民币3900元。

  随后,上述同案人又逼迫陈庆剑打电话给家人,勒索陈庆剑家人汇赎金人民币30000元到陈庆剑银行卡账户内。

  2019年1月26日至27日,上述原审被告人及同案人先后提取银行卡内赎金人民币10000元,后将陈庆剑及其女友毕桂惠放走。

  所得赃款赃物共同分用。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庆剑陈述,证实2019年1月25日21时许,其与女友毕桂惠两人骑着一辆助力车,从毅力工业园出发,准备到银盏玩,途经107国道龙塘镇华电电子厂附近时,一辆白色面包车忽然绕到前面,从面包车上跳下5、6名男青年,将其和毕桂惠推上面包车,并用封口胶将其和毕桂惠的口、眼、手、脚绑住,将其身上的钱包、手机等财物抢去,其还听见有人驾驶着其助力车往广州方向驶去。

  面包车大约行驶了40分钟后停了下来,接着有两名男子将其二人背上三楼的一个房间里,他们逼问银行卡了里有多少钱和银行卡的密码。

  接着,他们要其打电话给家人及朋友,要将三万元汇到其农业银行卡里,否则就撕票。

  于是其给父亲陈明昌打电话,让他汇钱,当晚他们几个轮流在房间内看管其和毕桂惠。

  期间,他们曾打其脸部,还拿一把刀威胁。

  1月26日中午12时许,他们讲其父亲已经将钱汇到银行卡里,下午17时许,他们就用面包车将其和毕桂惠送到清远市银盏收费站附近放了。

  之后,其得知父亲往银行卡里汇了两次钱,第一次9000元,第二次2000元。

  其被他们抢走了一台蓝色波导牌58型手机,一辆粤华牌助力车,银行卡里被取走了13900元,总共损失价值约17050元。

  

  被害人陈庆剑对案发地点及被释放地点进行了指认。

  

  2、被害人毕桂惠陈述,证实2019年1月25日19时许,其和男友陈庆剑向同事借了一辆女装摩托车外出游玩。

  到广清高速公路入口附近时,突然驶来一辆白色面包车挡住了路。

  接着,从面包车上跳下几个人,将其两人连人带车推倒,并被拉上车,其二人被用封口塑料胶布绑住手脚、眼、口,之后被带至一个三楼的一间房内。

  他们逼问陈庆剑银行卡密码及有多少钱,陈庆剑说有3000多元,他们说不够,要求打电话给亲戚朋友汇30000元进卡里。

  陈庆剑只好给在广西的父亲打电话,叫他汇钱。

  26日他们收到钱后,开车将他俩拉到清远市银盏收费站附近放了。

  事后,其听陈庆剑说他被抢走一辆摩托车,一台波导牌手机,一个钱包,还被勒索了约14000元。

  

  被害人毕桂惠对案发地点及被释放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3、证人谢明干证言,证实2019年1月25日,陈庆剑向其借摩托车到龙塘,该车是一辆粤华牌助力车,是2019年11月30日以2280元购买的。

  

  4、被抢的粤华牌50-8型两轮机动车的销售发票和波导牌58型移动电话的销售凭证,证实上述涉案物品在购买时价格情况。

  

  5、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穗价鉴赃【2019】4-54号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粤华牌50-8型助力车一辆、波导牌58型移动电话一台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600元、700元。

  

  6、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2019年1月25日至27日,卡号为9559981145688870718的银行卡内被取走人民币13900元;26-27日存入11000元。

  

  7、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证实2019年1月26日,户名为陈庆剑、账号为9559981145688870718的银行卡内存入11000元。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被关押的现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里路金都酒店三楼的房间,以及该酒店房间的情况。

  

  9、同案人陈东洋供述,2019年1月份的一天,其和马学、马军、全小孔、胡巨光、永涛等人坐余二伟驾驶的一辆金杯面包车来到清远市银盏镇一路边,看见一男一女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于是上前将两事主拉上面包车,用封口胶将两人捆绑起来,拉到花都金都夜总会,与张发举一起逼男事主打电话叫家里人把钱存入男事主的银行卡里,当时男事主的父亲将两万元存入卡中,然后其与张发举、余二伟一次性从男事主的银行卡内取出两万元。

  之后由余二伟开车,带上马学、全小孔、胡巨光、马军、永涛等人将两事主送到清远辖区放人。

  

  10、原审被告人马学供述,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和陈东洋、余二伟、全小孔、胡巨光等人在清远市银盏附近绑架了一对青年情侣,把他俩拉上面包车,用封口胶封口封眼,捆绑双手,拉到金都夜总会,从他们身上抢了一台手机,一辆摩托车,一张银行卡,并逼问那男子密码,当晚从卡里取走3000多元钱,之后叫他们打电话给亲戚朋友,要求汇钱进卡里,之后,陈东洋和张发举、余二伟三人去银行取款,取多少其不知道,分得500元钱。

  第二天晚上将那对情侣拉到清远银盏收费站附近放了。

  

  原审被告人马学对绑架及放走被害人陈庆剑、毕桂惠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四2019年2月3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伙同马军、胡巨光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窜到广东省增城市近贤轩酒楼附近,强行将被害人韦义东推上车,采取用封箱胶封口、眼、捆绑手脚的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韦义东的现金人民币700元、诺基亚牌8310型移动电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

  后将韦义东劫持到同案人张发举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金都夜总会三楼一房间内关押,后向韦义东的朋友勒索赎金人民币30000元未果,于当日将韦义东释放。

  所得赃款共同分用,马学分得诺基亚牌8310型移动电话机一台。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该移动电话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韦义东陈述,证实2019年2月3日凌晨1时许,其在增城市荔城镇地税局附近行走时,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在其面前停下来,车上一名男子问路,突然从车上跳下几名男子,将其拉上车,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布将其手、脚、口、眼绑着,将其身上的手机、钱包拿走。

  大约一小时后,将其带上三楼的地方,逼问其钱包内两张银行卡的密码,之后确定里面没钱就用皮鞭打其手脚、背部,要其想办法找家人拿三万元来赎人,其说家里也没钱,于是他们就对其殴打,约半小时后,开车把其带至花都区赤泥镇白泥路段放下。

  其被抢诺基亚8310手机一部、钱包一个,现金700元。

  

  被害人韦义东对被绑架和被释放的两处地点进行了辨认。

  

  2、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穗价鉴赃【2019】4-20号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诺基亚牌831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马学身上缴获的诺基亚牌8310型红色外壳移动电话一台,已发还被害人韦义东。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被关押的现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里路金都酒店三楼及酒店内的情况。

  

  5、原审被告人马学、耿建设、谢贵春、朱新年分别指认被害人韦义东被绑架的地点位于增城市荔城镇一路边,被释放的地点位于花都区赤坭镇一公路边。

  

  6、同案人张发举供述,2019年春节期间,由马学、马军、胡巨光等人在增城绑架了一名叫韦义东的男子,并将他拉到金都夜总会的三楼,威胁事主拿出钱来,后在该男子身上搜出现金二百多元、一台手机和一张身份证。

  当晚他们几人还用电线抽打该男子,并逼他叫家里汇二万元,由于事主说家里没有钱,在当天晚上就把他放了。

  

  7、原审被告人马学供述,2019年1月,其和耿建设、朱振方、朱新年、谢贵春、马军、胡巨光七人,开胡巨光的面包车到增城市内将一个男青年拉到金都夜总会,将该男青年捆绑手脚,用封口胶封口、眼,抢走其身上700元现金,一台诺基亚8310手机,还让事主打电话给朋友,让他们汇钱来赎人,但事主说家里没钱,其身上的两个银行卡也没有钱,到了第二天凌晨就开车把他拉到赤泥镇放了。

  抢来的手机被收缴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