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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建筑承包合同

解除建筑承包合同

  篇一: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XX年x月x日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于年月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

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

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

  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

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

该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篇三: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甲方对其发包的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不足,乙方不

  能按既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法得到有

  效的履行。

现应甲方的要求,解除双方年月日签订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造价:

万元。

  二、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完成的施工项目,按以下方式向甲方

  结算:

  1.静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现场实际施工量,套用现行的定

  额计算工作量,价款万元。

  2.设计变更的钢筋混凝土冲钻孔桩,以20XX年月日签证

  5#,价款万元。

  3.场地平整、1#、2#楼土方开挖、基槽清底/排水、垫层模板、

  管理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共计价款万元。

  4.其他签证(1#—4#楼)共计价款万元。

  5.已购买进场的钢筋,按乙方的购买价款万元;钢筋

  吊卸费万元;已完成的钢筋制作加工费万元;钢筋检测费

  万元及管理费万元,共计价款万元。

  以上共计价款万元。

  三、乙方已办理的工程意外险万元及用水保证金万

  元移交甲方,两款项共计万元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四、乙方已完成的部分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器材转

  交甲方续用,其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铁皮围墙:

M×万元/M=万元;

  2.砖砌围墙:

M×万元/M=万元;

  3.配电室1间(含电缆万元/1条;配电箱万元/1

  个)万元;

  4.活动卫生间(含2座化粪池、排污管道):

4间×万元/

  间=万元;

  5.塔吊桩基:

2座×万元/座=万元;

  6.办公活动房1座万元;

  7.砼搅拌机:

2台×万元/台=万元;

  8.钢筋制作加工用的机械设备5台共计万元;

  9.办公/住宿、电器/电缆/电箱、铁跳板、升降机、安全等器

  材用品清点数量,价格面议,金额一并计算,共计价款万元。

  10.乙方租用的民房未到期,租金已交,转交给甲方续用,乙方

  已支付的万元租金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11、乙方为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生活设施(空调、家用电器、厨

  房设备、家具等)投入费用共计万元由甲方承担,设施归甲

  方所有。

  以上共计价款万元。

  五、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交纳的万元合同

  履约金。

  六、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

  责任如下:

  (4)合同中止: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合同履行

  中止在3个月以内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已进场机械设备、施工材

  料的租金及工程看护所必须的一切费用,并完全承担由于停工所致材

  料上涨的全部价差;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万元。

  七、a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

  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三套,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工程款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b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生效的通知后15日内退出

  工程现场,否则,应承担拖延费10000元/日,拖延费在决算中扣除。

  c合同解除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八、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

  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

  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上述二~五条款共计万元,扣除甲方陆续付给乙方

  共计万元,尚有万元款额返还给乙方(即:

万元

  -万元=万元)。

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附详细清单),甲方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转入乙方的账户(开户

  银行:

帐号:

),乙方出具相应等额的正式

  发票。

双方进行工程交接(含内业技术资料)并确认签章,原签定的

  施工合同终止,乙方对移交的甲方的工程、临时设施、机械用电设备、

  办公用品、塔吊基础等的质量、安全应负相关责任。

  十、以上事项办理完毕,甲方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转入乙方的账

  户(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出具相应

  等额的正式发票。

  十一、违约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年月日

  篇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就滏东尚城9#-13#、15#-17#楼(含桩基)项目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五、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六、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七、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篇五:

建筑合同,解除,案

  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

  案例分析

  一、基本事实

  20XX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县锦绣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签订1份《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乙方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1日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

该通知未报建设方备案,原告方未对该通知进行签收。

原告禹建芳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的房屋于20XX年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方共计领取工程款6210091元,其中材料补差款是按原告与建设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余工程款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失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和《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宇泰建筑公司虽然于20XX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作废的通知》,但该《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

禹建芳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宇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而是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

因此,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自始至终不存在失效和终止的情形。

而宇泰建筑公司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

  二、案件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XX)邵东民初字第238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邵中民三终字第19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

被告承揽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7800万元。

20XX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柱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简称“乙方”)签订1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经理部八施工区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

该合同约定:

工程名称为天柱、锦绣花园住宅小区d3、h号楼;d3栋建筑总面积为4156m2,建筑价格为576元/m2,h栋建筑总面积为6121m2,建筑价格为574元/m2,工程总造价为5907310元,其中d3栋总造价为2393856元,h栋总造价为3513454元,工程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足总造价的90%,余款除留下3%的质保金外,在办理决算手续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项目管理费为实际工程造价的%,由建设方在乙方工程款中代扣。

  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1日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以物价因素及天柱县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区强烈反映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无法完成施工任务为由,决定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按被告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以此为依据与建设方进行结算。

该通知未报建设方备案,原告方未对该通知进行签收。

另查明,原告禹建芳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的房屋于20XX年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方共计领取工程款6210091元,其中截止20XX年2月1日,领取d3栋工程款2486000元、h栋工程款3509000元,并于20XX年10月12日领取材料补差款215091元。

材料补差款是按原告与建设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余工程款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原告于20XX年10月12日将八施工区资料通过案外人龙运肖转交给案外人刘春尧。

案外人龙运肖系施工区监理人,刘春尧系建设方主管。

d3、h栋房屋于20XX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备案,但无有关部门验收结论。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失效或终止的情形;二、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是否生效及得到履行。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领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在工程竣工后,在建设方领取的工程款均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领取及结算的,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在原告将八施工区的资料转交后,应视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

在八施工区的d3、h栋房屋自施工起至竣工期间,不存在终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或《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在履行过程中未得到履行,该通知未生效。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

现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XX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禹建芳请求确认与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XX年x月x日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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