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员考试复习题一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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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员考试复习题一判断题
2014年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员考试复习题
(一判断题)
一、判断题(共358道题)
1.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
2.对企业的审查是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错)
3.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方可使用。
(错)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对)
6.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中,管理制度审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对)
7.乳制品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269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对)
8.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申请材料不可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错)
9.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对)
10.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次对食品流通、食品生产、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错)
11.《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
12.《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错)
13.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对)
1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原料乳粉、用乳食品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抽查频次、范围和风险监测范围,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控制。
(对)
15.乳制品生产企业出资人应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加工产能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与奶源供应、市场需求相适应。
(对)
16.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
17.食品生产领域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门颁发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失效。
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有关食品卫生条件和规范可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错)
18.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
1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市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错)
20.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对)
2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错)
2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的同时立即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错)
23.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对)
24.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行政许可权委托给事业单位行使。
(错)
25.部门规章既然不能创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就不能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错)
2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应适时评价调整。
(对)
27.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要求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错)
2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在国内销售的,应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错)
29.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对)
3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
(对)
31.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
(错)
3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对)
3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必须撤销该行政许可。
(错)
34.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经销企业可以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错)
35.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对)
3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对)
37.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38.根据需要,地方有关主管可以增加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类别。
(错)
39.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对)
40.国务院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对)
41.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对)
42.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的,原检验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复检。
(错)
43.核查组对通过必备条件审查的企业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送到核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错)
44.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变形或者变色。
(错)
45.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
46.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对)
47.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对)
4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错)
4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可严格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生产。
(错)
5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
51.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错)
52.实施现场核查工作基本程序,即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核查、核查组内部会议、与申请者沟通、末次会议形成审查结论。
(对)
5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使用回收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错)
54.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及控制记录。
(错)
5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错)
56.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可以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错)
57.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
5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3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错)
5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
60.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错)
61.在发证检验中,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而在食品标签上未注明的,检验机构一旦检出,则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对)
6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时应用质量好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错)
63.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错)
6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
65.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错)
6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
6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对)
68.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对)
69.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对)
70.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备案。
(错)
71.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相应反应。
(对)
72.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30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错)
73.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2次比对检验。
(错)
7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发证。
(错)
75.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对)
76.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对)
77.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
许可机关对检验报告负责。
(错)
78.审查计划确定后,由审查组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错)
79.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对)
80.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对)
81.审查组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错)
82.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对)
8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对)
84.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对)
85.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
(对)
8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对)
87.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对)
88.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相关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
89.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对)
90.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可以增设行政许可。
(错)
9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对)
9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
93.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
94.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对)
95.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对)
9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对)
97.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对)
98.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对)
9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对)
100.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错)
101.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包装标签还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
(错)
10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对)
103.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对)
104.禁止在乳制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错)
105.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对)
106.我国奶业持续快速发展,目前正处在从数量扩张向整体优化、提高素质转变的关键时期,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对)
107.华北产业区,包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4省,是全国重要的奶源基地和主要的乳制品工业基地。
(错)
1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所有原料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错)
109.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对)
110.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小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错)
11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对)
1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提供编号,并将编号情况报国家标准委。
(对)
1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
(错)
114.企业可以根据具备的检验能力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错)
115.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对)
116.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对)
117.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检验。
(错)
118.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对)
119.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对)
120.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错)
121.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一至二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错)
122.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对)
12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对)
124.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对)
125.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对)
126.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对)
127.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审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
(错)
128.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对)
129.设备核查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第十一条的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
(错)
130.水代法制芝麻油关键控制环节是:
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对)
131.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的设备:
储油罐、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对)
132.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各种食用植物油均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错)
133.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猪肉应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对)
134.罐头生产若使用了变质或有异味的原辅材料时,会造成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
(错)
135.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对)
136.白兰地、威士忌和朗姆酒需经橡木桶贮存陈酿。
(对)
137.贮酒车间(酒库)的温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错)
138.封装是成品酒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封装过程中特别是装酒过程中要避免污染。
(对)
139.其他酒成品仓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对)
140.发酵酒和酒精度低于20%vol的配制酒在生产过程中,如受条件限制,也可在装瓶后进行杀菌。
(对)
14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对)
142.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水果干制品的企业标准中必须制定的检验项目为水分。
(对)
143.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
(对)
144.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错)
145.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对)
146.在生产水果干制品时,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因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可以直接接触地面。
(错)
147.食品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若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对)
148.企业生产其他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
(对)
149.按GB2760规定,苯甲酸钠在其他豆制品加工中是不允许添加的。
(对)
150.水产调味品的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盐渍、发酵、杀菌。
(对)
151.糖产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分装企业还应单独注明分装。
(对)
152.糖产品发证产品范围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其申证单元为1个。
(对)
15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
(错)
154.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其申证单元为1个。
(错)
155.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单独注明。
(对)
156.其他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熟制工序的食品。
(错)
157.生产用植物蛋白水解液、酱色、盐、水勾兑的酱油的企业可申请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错)
158.调味料生产过程中不可以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
(对)
159.对肉制品加工企业要求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对)
160.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对)
161.非酒精饮料就是不含酒精。
(错)
162.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食品。
(对)
163.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内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对)
164.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
(对)
165.速冻食品的冷藏库只要保证温度-18℃以下,温度波动控制在2℃以内,就可满足要求,对环境的相对湿度无需控制。
(错)
166.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速冻的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对)
167.婴幼儿奶粉标签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对)
168.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是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
(对)
169.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
干法工艺、湿法工艺。
(错)
170.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
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对)。
17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错)
172.牛初乳粉基本工艺流程:
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
(对)
173.乳制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包括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对)
174.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可以使用竹、木质工具。
(错)
175.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储奶罐要求在30吨以上,并带有自动恒温系统或保温系统。
(对)
176.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使用的高压泵加工能力500kg/h或以上,2台套以上。
(错)
177.乳制品生产企业如果使用乳粉作为生产原料生产炼乳,生产设备可以不要求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对)
178.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应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
(对)
179.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设备为封闭、连续式,加工能力250kg/h或以上。
(错)
180.乳制品生产企业可以不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可以进行委托检验。
(错)
181.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可以使用快速检验设备。
(错)
18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应记录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的信息。
(对)
183.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在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岗位具有5年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验。
(错)
184.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
(对)
185.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涉及的质量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
186.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并提供认证证书。
(错)
187.乳制品生产企业同一种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应抽样。
(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