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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

现代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

合作社;社员;法律机制;双层经营体制

内容提要:

合作社是弱势经营者为改善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状况,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自愿联合经营的社团法人。

其特征是在保留社员独立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合作社的联合经营增强社员独立经营的能力,从而构成独特的双层经营体制。

欧洲传统的合作社因存在内在制度的缺陷而缺乏效率,从而引发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在实用主义“进化论”的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新中国老一代生产合作社在合作化、集体化运动中,因受意识形态领域错误思想的影响而误入歧途,导致彻底失败。

因此,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借鉴西方先进的合作理论并与我国实际密切结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依法规范运作,才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

  

合作社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宗教和慈善组织,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其自身内在缺陷,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另一部分存续的传统合作社均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

我国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合作化运动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推进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中,已经彻底的土崩瓦解。

目前,尚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它们不仅效益低下,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困境;而且早已偏离了合作社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其运作机制和功能严重扭曲。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公司化的创新和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选择,迫使我们必须从新对传统合作社的存在基础、原则、运作机制和功能结合社会经济新的变化趋势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审视、检讨和反思。

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大背景下,发展合作社必须做出与本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立法模式和路径选择。

一、发展合作社的理念与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组织。

据此,首先,合作社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雇主的企业,而是社员自己的自治组织;其次,合作的方式是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即合作社自治;最后,合作目的的共同性和综合性。

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

合作社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

合作社是生产经营者经济实力发展不平衡环境下,弱势生产经营者求生和反抗的组织形式和手段。

由于市场上某种产品供给过多,价格太低,单个生产者希望通过互助合作、组织联合起来,达到对市场的某种控制;或市场存在垄断使供给不足,单个生产者通过建立合作社来增加供给和服务。

合作社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弱势生产经营者之所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是因为他们各自至少有一种利益相同,群体的目标也是成员个体的目标。

为了促进群体成员共同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企业,采取集体行动促进、改善成员的经营条件和生活条件。

“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是传统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原则。

“只要哪个领域一个人的力量办不到,哪个领域就会出现合作社。

”根据新经济学的观点,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既利用了其成员的当地信息资源和信任资本,又利用了自我雇用优势因而可以降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给社员带来更多的利益。

组建合作社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润引导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

当合作社的收益大于组织创新的成本时,小生产经营者才会选择组建合作社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交易费用理论认为,降低各种交易费用是合作社产生的主要原因。

按产业组织理论所创立的经典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绩效分析框架进行分析研究。

事实上,不按一定的产业组织形式把分散、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流通体制下,任何支持和保护农民的措施和政策是难以完全奏效的。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者追逐利润最大,而从整个农业产业看,过度竞争及结构趋同又会导致产业成本的递增即随着产量的增加,投入要素价格会上长涨,而产出价格下降。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形成农户的适度的规模经济与适度的垄断条件,确保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从公共物品理论的角度来看,在没有中介组织的市场交易中,弱小的单个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成本是相当高的,使得交易双方获利的机会由于制度的选择而引起不均衡,人们对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对比和权衡以后,就会引发新制度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或者由少数人自愿带头成立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引导或扶持政策来促进这种制度进行选择。

制度创新本身是一种公共物品,合作社制度的选择的成本应有政府分担,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发展合作社的基本理论

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及理论可谓源远流长,学派纷呈,从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到现代合作经济理论均对合作社产生和发展做出了具有显明时代特征的阐述。

根据建立和发展合作社是否以改造社会为目标,可以将众多的学派概括、归纳为两大派别:

社会主义学派与实用主义进化学派。

1.社会主义学派

空想社会主义批判了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端,幻想一个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合作社就是这种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

18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理想社会由富有天才想象力的文学描述转向理论上的探索和论证。

19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分别设想了“实业制度”、“和谐社会”和“合作公社”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模式。

其要旨是社会生产有计划地进行,财产通过招募股份的形式,由成员将资金、土地和其他财产投资入股;社员人人都是劳动者,都参与公社劳动和管理。

所不同的是圣西门、傅立叶均主张未来社会中应保留财产的私人所有,分配方式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和按知识分配相结合,傅立叶还主张男女地位平等;欧文强调合作公社是建立在财产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实行按需分配,取消商品货币关系。

欧文的思想被视为共产主义的洪水猛兽,其试验基地“新和谐公社”犹如一块孤儿岛,很快就被资本主义汪洋大海所吞没。

空想社会主义虽然蕴含着丰富的合作思想,但是它并没有把合作组织看作一类特定的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将其作为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实现未来社会理想的工具。

由于空想社会主义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找到改选社会的科学方法,他们反对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把希望寄托在资产阶级统治身上,幻想通过合作制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社会。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关于未来理想社会组织形式的试验,最终均以一一失败而告终,实践证明他们的合作思想理论无法转变为现实的社会制度,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试图将合作思想与基督教相结合。

他们认为合作社提倡互相帮助,人人友爱与基督教的精神相吻合;劳动者贫困的原因是劳动成果被资本所有者占有,劳动者自己要掌握资本,得到全部劳动成果就必须组织合作社自己生产和经商。

先建立消费合作社,把利润作为“公社基金”,再创办生产合作社,积累更多的资本,最后用于组建欧文式的公社。

合作社与私有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在经营原则上,社员劳动,不雇工,按市场价格进行现金交易,按劳分配,设立永久性合作基金,强调开展合作教育。

1828年威廉•金在英国组建了一个消费合作社,在其影响下,至1834年英国先后组建了包括着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内的四、五百家合作社,为此,威廉•金被誉为“销售合作社之父”。

国家社会主义学派认为合作社是抵抗剥削,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失业现象的有效手段。

认为劳动者虽然有创办合作社的能力,但是与资本家抗衡则财力不足,因此,国家应扶持合作社,做“穷人的银行家”,建立一种社会工场,由工人自己管理,共同从事生产。

劳动者通过普选掌握国家政权,获得国家在资金和工具上的援助组织合作社,使劳动者成为企业家,才能真正解救劳动者。

合作社是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些因素累积到一定程度,只要形成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统一调节生产和分配,社会主义就和平自然地建立起来了。

合作共和国学派认为劳动者的灾难来自消费者对生产缺乏监督,以及存在着一批所有者和经纪人等“寄生虫”。

因此,为了在流通领域取消经纪人,对生产进行有效监督,必须把各阶级和民众团体的代表,组织到消费合作社中来,按消费者的利益组织合理的生产和分配。

他计划通过三个步骤来达到对整个经济的控制:

第一,建立消费合作社实现对商业部门的控制;第二,建立工业合作社实现对工业部门的控制;第三,建立农业合作社实现对农业和开采业的控制。

最终建立合作共和国,消灭资本主义的矛盾。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组织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的思想,认为只有生产合作社才是动摇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而其他领域的合作社只触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表面。

主张建立农民生产合作社是实现土地私有制度向集体经济过度的途径。

列宁和斯大林在合作社的思想理论方面,追随马克思和恩格斯,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就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合作社属于集体企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

与马克思、恩格斯不同,列宁认为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对改造小农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和监督相结合的尺度”。

斯大林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合作运动的低级形式,集体农庄是高级形式并将农业劳动组合作为集体农庄运动的主要形式。

列宁把合作企业完全等同于集体企业,导致了认识和政策上的混乱,而斯大林推行将合作社大规模、强制性的集体化,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了深远的负面效应。

按马恩列斯的思想和理论进行的合作化运动强调合作社是实现私有制向公有制过度的载体,突出政治目标,忽略通过互助的经营方式增进社员的利益,最终均使合作社全面地集体化,合作社自身的性质和宗旨荡然无存。

结果是无论是前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我国的生产合作社在经过了较长时期的实践之后,最终均归于失败,即便是以色列的吉布斯也已处于进退两难的生存困境。

2.实用主义“进化学派”

20世纪20年代以后,西方国国家普遍认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合作经济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向实用主义,这种思潮被称为“进化派”,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研究发展的方向。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直接工具的幻想,把合作社的性质和目标定位于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只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进行宏大的改革。

这一改变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背离是它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从此,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并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主流。

合作社部门学说。

20世纪30年代,在消费合作社发展出现停滞,而金融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开始大发展的转折时期,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分部负责人乔杰斯.弗奎特提出了该学说。

他认为合作社是插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由家庭、工匠和农场等次要部门构成的一个复合部门。

萨皮罗针对美国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农业不景气,提出合法垄断说。

他认为农业应按照不同的农产品自上而下地组织专业合作社,直接吸收社员,实行起专家管理,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中央集中控制的体系。

合作社实行合法垄断,使之在各自的产品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通过内部协调,实现农产品的有秩序销售。

萨氏的合作思想对美国20世纪初的一系列合作社立法起了推动作用,并且促成了1922年通过的《坎普—渥士达法》给予合作社反垄断法例外的地位。

与合法垄断主张针锋相对的观点是诺斯的竞争尺度学派。

认为合作社作为资本主义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补充,而不是对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取代。

农民在传统分工下,如果部门职能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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