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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笔记

第四编商标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标的概念

1、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誉的载体

2、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关系

(1)商标与商品装潢、商业外观

商品装潢:

商品的装饰设计,由文字、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构成

商业外观:

由特定元素(颜色、图案、形状乃至销售技法)构成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形象

(2)商标与商号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标记,商号则是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记

2、商标具有可独立转让性,而商号一般不可转让

3、商标与商号的独占性程度不同

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有效期限不同

(三)商标与商品名称

(4)商标与域名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标记,而域名是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定位标识与身份标识

2、显著性要求不同

3、域名具有唯一性

4、域名具有国际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

(5)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

(6)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3、商标的功能

1、区别功能

2、表彰功能表示彰显企业商誉

第二节商标的类别

一、商标的基本分类

(一)可视性商标与非可视性商标

--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

1、可视性商标的类型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2、非可视性商标的类型

气味商标声响商标全息商标……

二、商标的特殊类别

(一)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

防御商标: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

(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性

证明标志的申请人特定化,一般应当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应当分离。

证明商标的显著性有特殊的要求。

第3节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商标制度概况

1.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2.商标法领域的主要条约有:

《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商标注册条约》(1973)、《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等。

2、中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1904年,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2.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

3.1950年,我国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

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5.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6.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7.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7章商标权

第1节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2、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注册取得

商标权的获得是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因注册而产生,商标权的取得,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

为解决商标权的冲突,一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2.使用取得

商标使用人实际使用商标即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不需以注册为前提。

为解决商标权的冲突,一般实行使用在先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第二节商标权注册取得的要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动态商标可否注册?

可以

2、商标的显著性

(1)商标显著性含义

又称识别性或区别性,即商标能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作用的特性

(2)商标构成与显著性

1.臆造型商标

2.任意性商标

3.暗示性商标

4.描述性商标

(三)法定的缺乏显著性商标

1.《商标法》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商标法》第12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商标法》第16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异议复审商标:

两面针

异议复审理由:

“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

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自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

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

“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

“两面针”并非牙膏生产的主要原料,而是一种辅助添加材料。

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三、商标的禁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会导致误认的除外: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商标的非混同性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已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5、商标的非冲突性

标志的非冲突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的合法权利,如:

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等

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用权:

即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

(二)禁止权:

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使用许可权

1.使用许可权的概念

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

2.使用许可的方式

(1)普通许可。

(2)独占许可。

(3)排他许可。

(4)交叉许可。

3.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商品质量控制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商标权的维护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转让其注册商标,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3)其它义务

①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商标许可备案的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转让权

1.概念

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2.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3.商标转让的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权必须连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

单独转让原则,即商标权可以脱离企业经营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企业

4.商标转让的限制

(1)须采取书面形式,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第四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一)概念

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

(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三)续展的时限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商标权的终止

(1)因注销而终止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2.自动放弃而提出注销申请

3.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

(2)因撤销而终止

1.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5节商标权的限制

1、非商标使用

1.基于在先权使用

2.叙述性使用(无显著性的商标)

2、非商业性使用

评论性使用

滑稽模仿

其他

三、合理的商业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

平行性使用

其他

四、商标权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

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成为注册商标的程序。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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