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路灯亮化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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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路灯亮化工程
长春
天安第一城(一期)小区内路灯亮化工程
招标投标文件
发包方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零零三年四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投标原则
三、投标书及投标
四、评标与中标
五、合同的授予
第二章:
投标书
、投标书
二、授权书、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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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投标须知
总则
1.发包人: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项目简介:
2.1项目名称:
天安第一城(一期)路灯亮化工程招标
2.2项目地址:
长春硅谷大街661号。
2.3周围环境:
该项目南临长春硅谷大街;西临电台街,东临前进西街,北侧为规
划繁荣路,可以方便进入工地。
2.4所在位置:
长春天安第一城小区内。
2.5本标内容:
天安第一城(一期)路灯亮化安装工程
2.6工程范围:
2.6.1本期工程包括所有的路灯管线敷设(根据实际灯具安装情况,灯位接线合
理予留)、调试,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和所确认的范围为准。
由于甲方
不具备施工条件,此招标范围内水系系列灯,主入口通道灯暂不安装(发
2.6.2
标图纸内有标注)
灯具由甲方指定。
所有过路面加保护钢管的工作甲方已完成。
标底内不应
包括此项的工程费用。
2.6.4
地下电缆铺设时所涉及的土方挖填工程均由甲方负责,投标方不用计取此
项工程的施工费用。
2.6.5除需主管单位规定而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外,均属招标施工范
围。
2.6.6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现场配合工作。
2.7工程质量等级与标准:
2.7.1工程质量评定要求:
优良工程,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2.7.2按照《长春市路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方法》执行灯体接地电阻不大于4
Q,带有公共接地保护。
2.8工期要求:
2.8.1中标方须在接到发包方开工书面通知后3天内开工,进场日期为2003年5
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6月11日,总历天数:
30天。
若有改动,招标方提前3天通知中标单位,确保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并通过验收。
2.8.2上述的竣工验收是指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优良标
准和甲方指定的标准。
3•材料供应方式、范围:
3.1本工程中标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灯具、灯杆、照明器材由甲方
指定)
3.2中标方所购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其数量、价格、规格及供应厂商须得
到发包人的批准。
即使在批准后,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灯具,发包人有
权通知中标方停止施工,中标方必须服从,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3.3发包人保留按当时合理市场价格的条件下指定灯具供应商的权利。
4.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5.招标程序和日期安排:
下列招标程序和日期安排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5.1发布标书
日期:
2003年4月29日下午4时地点:
长春市硅谷大街661号联系人:
史凤梅、孙敏电话:
0431—5184440
5.2答疑及现场踏勘:
日期:
2003年4月29日下午4时地点: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
李富臻电话:
0431—5184440
5.3回标:
期:
2003年5月4日下午5:
30之前
点: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法: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二份密封盖章后,派专人送达回标地点
联系人:
史凤梅
电话:
0431—5184440
传真:
0431—5184437
5.4发中标通知书:
日期:
另行通知
地点: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史凤梅
电话:
0431—5184440
5.5未中标的单位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来办理退标手续。
6■发出的招标文件:
6.1招标邀请函
6.2招标、投标文件
6.3工程量清单
6.4图纸
7.投标方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7.1已在长春市注册单位或外省市具有资质等级证书,具备电气安装工程国家三级
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
7.2
中标方需派一名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经理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代表总公司法
人,全权办理发包人和中标方一切事务,协调公司内部各级部门关系。
7.3
投标方必须具备与本工程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人数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7.4
投标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各条款的约定。
7.5
编写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7.6提供主要工程业绩。
&中标方和分包关系:
&1中标方必须担负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责任,自行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不得
转包或变相转包任意肢解工程,不得变更投标时已确定的工程项目班子。
如发生上述情况,除非先获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
施工队伍迅速退场,并按合约规定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8.2若局部、工程特殊项目必须分包时,必须事先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保留选定分包的权利。
8.3
分包单位的技术等级、经营范围必须与承担分包工程的内容一致,不得越级承包或再次分包。
8.4
中标方应与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并负责协调各分包方(包括发包人分包的施工单位)之间矛盾,提供水、电、运输、临设、堆场、放线等施工条件和协调解决
一切具体事务。
8.5
分包方(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对中标方负责,分包方在施工中的质量、工期问题,由中标方承担责任。
若某分项工程的质量、进度达不到设
计、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则不管是总包方直属队伍或选择的分包队伍,发包人有权撤消该分包方。
8.6
中标方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分包(包括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的管理费。
8.7
发包人向中标方推荐一些专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作为指定分包,由中标方与其签定分包合同,并对其进行技术管理。
8.8
中标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夜间规定时间内,不得进行高噪音施工,并在
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签订保卫、安全、消防、卫生、市
容、扰民问题的协议。
&9中标方负责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审有关文件。
&I0中标方要按发包人要求做到施工场地的整齐和清洁以及场地内的布局合理
性。
施工现场布置图纸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II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发包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有关人员的技术监督、
管理。
遵守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I2中标方拥有与本工程相应的人数的生活基地和材料堆场及灯具组装场地,以利
用现有施工现场,有效组织施工。
中标方必须承诺发包人指定的各专业设备安装队伍,与其签定总包管理合同,
行使总包权力、义务。
各方做到分工实施,同意协调,总包归口,各负其责,
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发包人和总包管理者共同签字,方可进行下一步
工作。
发包人配备了负责本工程的各项专业技术人员,中标方在施工工程中要接受
上述人员的技术监督、管理,并有责任为发包人、设计及质检管理单位对工
程进行检查时免费提供工地办公室用房等各种方便。
防火措施:
严禁私拉电线并做好工程防火工作。
9.投标报价:
9.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标书的范围,报价为完成本工程综合单价(含取费和税金),工程量依据图纸计算。
9.2亮化工程投标价格应使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
(JYD-308-2000)随同投标文件附上预算书,材料价格参考长春市工程造价信息
-2003年第一季度。
9.3投标工程内容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为准,如招标《工程量项目清单》
中所列的项目不全,投标人可在投标中补充,没有补充的项目均视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之中
9.4投标方应确保行人和周边住户的安全,投标方还应确保周边地下管线和架空
线的安全。
上述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方的报价之中投标报价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决定性因素。
9.5建筑红线外周边街道,居民房屋、建筑物旁的回填土、清除垃圾、夜间文明施
工等一切涉及环保、城市卫生、市政、居委会、派出所、交警大队等单位所收取费用,投标方均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方管理费内,不另向发包人收取。
9.6投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工料规范、图纸的要求。
投标单位必须注意本工程合约之招标图纸及技术说明。
及相应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该投标价格应被视作包括进行和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的全部内容,而不对任何工料价格和有关政府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所作新的规定或调整作任何调整。
今后亦不会因为中标人的漏算、少算或者多算进行调整。
9.7在整个投标过程中,经招标单位认可,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有投标方法人
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的各类承诺函等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投标原则
l.发包人不一定要接纳最低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并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2.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不能作XX的改动,若有此等改动,投标作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内投标方若有计算错误,皆视为已获招投标双方所接受,一律不予调整,
并由投标者自行负责。
4.投标期间,招标单位为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文件所发布的书面补充材料都作为招
标投标的有效补充文件。
5.招标投标文件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招标投标的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6.投标保证金:
壹万元整
投标方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支付给发包人,投标阶段结束(发中标通知书)后,
发包人将保证金退回给未中标的投标方,而中标方的壹万元保证金不退回,计入
工程质量保证金。
7.在投标结束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书,要求重新投标。
8.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标、有法律上不公平竞争行为、丢失发包人的招标材料等,发包人均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9.除招标单位发的招投标文件外,投标单位如另有补充说明,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在规定回标时间前投标方为有效文件。
10.招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生效。
未中标者,招投标文件失效。
中标者招投标文件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有效期相同。
11.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招标投标文件中的条款为基础,在签定施工合同条款时不得随
意变更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条款,除非获得发包人认可。
12.招投标文件中的条款和施工合同的条款具有互补效力。
13.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投标方对发包人的承诺、优惠条件等,必须在今后的合同条款中、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决算中体现。
a.
14.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包人视投标文件为废标,并作取消投标人资格处理: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
填写的字迹模糊不清、投标书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表格;
投标书及投标
l.投标书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并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标。
2.投标书应完成以下内容后作为投标资料回标给发包人:
3.
2.2
授权书:
公司授权某人参加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的任命
书。
2.5.l参加本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和各项主要工种负责人的名
单、他们的履历、并附职称复印件及他们主要的任务与分工。
2.5.2参加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数量的一览表,并标明各机械设备是自
备还是租赁,以及大中型设备现场设置位置说明。
2.5.3质量、安全、技术保证体系与保证书。
2.5.4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操作步骤。
2.5.5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各单体项目和总的施工工期的安排。
2.5.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电缆走向图及说明。
2.5.7主要机械保证进场时间及连续施工的措施及对策。
4.发包人专门安排一次投标答疑会,投标方可到文件中的联系地址向发包人进行有关投标问题的咨询,并踏勘现场。
4.附则:
投标人必须在回标时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下列资料:
5.如果投标人在标书送达后发现有误,可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修订本,该修订
本在回标日前收到是可以被接受的,否则原标书仍然有效。
如果发包人发现任何
错误或有关标书的问题,可以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但该项询问并不表示要求改变标书,投标人只可维持或撤消投标,但该等询问并不减少投标人的任何责任。
如果由于标书文件的任何错误而引起的标函错误,而此等错误本可以用上述方式
补救的,则投标人对于引起标函错误的责任追究,将不被承认接纳。
6.整个招标文件包括中标者的标书将与合同一起装订,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或在随后的会议,磋商中引起的任何费用,发包人均不
会承担。
8.投标书要求投标者密封,直接交给有关联系人手中。
9.本文件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为今后发包人与中标方签定合同的依据。
l0.中标方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与发包人商谈关于合同的事项,如未能在三日内与发包人联系,将视为弃权。
ll.招标投标文件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条款不得与招标投标文件相抵
触。
12.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同时提交报价书,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投标者。
l3.所有投标者在回标的同时将标书文件和图纸经确认后返回给发包人。
14.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l.发包人将根据下述情况分别进行评标与选择中标方:
l.1投标方必须从实质上全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l.2发包人将注重投标方的总价、工期、质量等级;
l.3投标方承诺的必要条件、费率标准、优惠条件及管理人体系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2.发包人可不必向投标人解释中标或非中标的原因。
3.投标者回标后,发包人在二十天内给予各投标单位明确答复。
未中标者,发包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者不退投标保证金。
4.发包人不取消未中标的投标方获得本合同分包工程的资格。
5.招标人的权力:
5.l招标人有制订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时间,审核投标人资格的权力。
5.2招标人有发布招标书,接收投标书的权力。
5.3招标人有评标、议标的权力,有根据评标议标结果公布和发放中标通知的权力。
5.4招标人有收取投标保证金和确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力。
5.5招标人有审核投标书是否有效的权力。
l.发包人根据招标书、中标方投标书及双方面议结果,把合同授予一家中标单位。
2.中标者的责任:
中标的投标方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工程总价10%作
为履约保证金,如出现以下情况,发包人可酌情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中标方的合
同保证金。
2.l在合同或施工期间否定或不履行招投标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条款;
2.2由于中标方的原因而使合同履行期间撤回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发包人不仅
扣除中标方的合同保证金外,所发生的工程上损失也由中标方承担;
2.3在中标方和发包人双方合同条款商谈期间,合同条款和本招标投标文件中的条款有很大差异的;
2.4无法全部履行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
2.5未按招投标文件中的要求兑现承诺的必要条件、优惠条件和费率标准等。
3.中标方提交履约合同的保证金可用银行转帐或用现金。
5.在无特别情况发现时,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归还给中标方。
6.合同谈判及签署: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方应在2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发包人约定时间、地点,签定总包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
方各执贰份。
第二章投标书
一、投标书
致: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
1.
2.
在视察现场和审阅招标文件、图纸以及合同条款后,我们自愿以人民币:
(RMET
的固定总价执行、完成和维修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路灯亮化工程,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我们承诺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安装费用按照预算定额及其在投标时规定的各
算。
3.
我们承诺本工程在计算设计变更费用时其建筑材料价格凡属指导价范围的则按
术平均值进行计算。
其他材料则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进行计算。
4.
我们保证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日历天数)或按合同而延长的时间
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
5.
我们同意本投标书的有效期从回标至业主退回保证金I万元时,在有效期内予
以接纳对我们有约束力。
6.
若我们中标,我们同意本招投标书的有效期和施工合同一致,在履行施工合同
时,本招投标书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7.
我们保证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2天内与发包人商谈合同事宜,如2天内未与发
包人联系,发包人可视为自动弃权。
8.
我们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天内进场正式开工,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
工并移交。
9.
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若中标,不要求退回I
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工程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0.我们保证按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兑现承诺的必要条件、优惠条件和费率标准等。
11.我们明白发包方不一定要接纳最低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亦不会要求解释
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投标单位名称:
公司盖章)
昭
八、、
法人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公司律师):
公司地址:
长春办事处地址:
公司电话:
日期:
二、授权书、委托书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兹委托
性别:
年龄:
职称:
)
代表本公司法人就“天安第一城一期路灯亮化工程”的总承包事宜,以本公司的名
义签署投标书,并进行合同谈判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
同时委托
亮化工程的项目经理,并协助投标委托人参与合同谈判,并负责施工进场有关事项和施工管理。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授权人):
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被授权人):
委托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被授权人):
公司盖章:
代理人地址:
代理人电话: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