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组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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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组作业
第六次作业
成员:
胡荣建10497209093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孙琛卓104972110090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张晴1049721100929应付税款法
王慧萍1049721100915纳税影响会计法
李杨1049721102630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差异的探讨
目录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
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内涵2
1.1.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2
1.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注意的问题2
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的会计处理方法3
1.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的会计处理的事项3
1.2.2购买法3
1.2.3权益结合法4
1.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4
1.4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5
1.4.1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报表中关联交易的抵消5
1.4.2对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负数的处理5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5
2.1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原则6
2.1.1确定购买方6
2.1.2确定购买日7
2.1.3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7
2.1.4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8
2.1.5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10
2.1.6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10
2.1.7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11
2.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11
2.3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13
2.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5
2.5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16
2.6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差异比较21
2.6.1含义不同21
2.6.2会计计量基础不同22
2.6.3会计处理方法不同22
2.6.4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同23
三应付税款法24
3.1概念24
3.1.1定义24
3.1.2与资产负债表法对比24
3.1.3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比24
3.1.4利润表债务法25
3.2会计处理25
3.3应付税款法优缺点26
3.3.1优点26
3.3.2缺点26
3.4与其他方法会计科目的区别27
3.4.1差异性27
3.4.2会计科目设置的区别27
四纳税影响会计法28
4.1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定义28
4.2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区别28
4.2.1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相同点28
4.2.2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不同点29
4.2.3小结30
4.3递延法31
4.3.1递延法定义31
4.3.2递延法会计处理案例分析31
4.3.3递延法的优点和缺点32
五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差异的探讨33
5.1利润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33
5.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33
5.3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方法的例题:
33
5.3.1利润表债务法实务操作33
5.3.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比较与分析35
5.4简述两种方法共同点和区别35
5.4.1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共同点35
5.4.2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不同特点36
5.5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的优点37
5.5.1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范畴比时间性差异完整37
5.5.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38
5.5.3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更为准确38
5.5.4限制了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遏制了企业利润操纵空间38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内涵
《准则》规定: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定义中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
总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如母公司将全资子公司的净资产转移至母公司并注销子公司,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对一个子公司的权益转移至另一子公司。
1.1.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
新准则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根据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用指南》的规定:
同一方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暂时性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内受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这种控制即指控制方拥有参与合并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还指控制方通过其他方式在实质上控制合并企业。
1.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控制的含义。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从该企业的经济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控制的主要标。
在一个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确定经营方针、谋划经营策略和财务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当一个企业或个人能够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策时,可认为该企业或个人能够控制这个企业;二是获取经济利益是控制的主目的。
一个企业或个人控制另一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与投资的目的相同。
第二,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区别。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二是以市价为基础,交易对价相对公平合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总体原则:
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点:
一是两个或多个不同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由同一个主体决定;二是控制关系可以通过所有权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法律、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实现。
第三,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在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或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是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或其分公司。
这企业集团将自己运行较好的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剥离出来,改制为股公司进行上市。
这样上市的公司往往与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了增强市子公司的竞争能力,或为了实现公司整体上市,母公司会通过集团内企业合来实现。
此外,我国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占有主导地位,同一地方国资委管辖的上市公司参与企业合并时,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
由此可见,我国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国有企业的合并。
在具体操中,由于企业间的实际关系复杂多样,有时很难一目了然地归于某一类型,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总体上,判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的会计处理方法
1.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的会计处理的事项
第一,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己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第二,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若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合并方不一致的,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调整后入账。
第三,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
第四,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
第五,合并方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咨询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2.2购买法
购买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
企业合并是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交易,即将企业合并视为一桩买卖,应采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即对所收到资产与承担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量来衡量。
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购买法具有如下特点(站在购买企业角度):
第一,按公允价值核算购买成本(合并成本)。
购买成本即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是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主并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支付的其它购买价款(包括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第二,所购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并且主并企业在确定目标企业的购买成本以后通常按一定的原则将其分摊至目标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第三,确认合并商誉或负商誉。
主并企业将购买成本分摊给目标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后,购买成本和所购目标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间如存在差额,计为合并商誉(差额为正)或负商誉(差额为负)。
第四,并入利润从购买日开始,被并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合并到购买企业的利润表(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或合并利润表(控股合并)中。
1.2.3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
在权益结合法下,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交易。
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
(1)合并成本的确认。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费用的处理。
合并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3)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按其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单列项目反映;合并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
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
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例如,2009年10月10日,A公司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对B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B公司维持其独立法人地位继续经营。
参与合并企业在2009年10月10日未考虑该合并事项时,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双方作价9000万元。
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假设A公司支付对价为货币资金9000万元,A公司在合并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80000000
资本公积10000000
贷:
银行存款90000000
合并完成后,A公司可选择时间转让股权,制造巨额账面利润。
假设A公司2010年12月31日仍按购入股权时的公允价值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则当年增加利润10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90000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80000000
投资收益10000000
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可通过不同的运作方式,人为调节利润。
假如A公司以转让账面价值8000万元(其中原值9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公允价值9000万元固定资产为对价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日后再转让股权可实现利润1000万元;但如果A公司先将固定资产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取得货币资金9000万元,实现固定资产出售收益1000万元,然后用这9000万元货币资金作为合并对价收购股权,日后再将股权出售,又实现投资收益1000万元,则A公司共实现利润2000万元。
1.4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上述规定中并未涉及对上年可比数据如何列报。
实务中,由于同一控制下参与企业合并各方之间多为关联方,因此应视同被合并企业及业务一直为合并方的一部分并将上年可比数据重新列报。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涉及对转让方是否应调整期初数。
应对转让方的期初数进行调整,视同一直未持有被合并方的股权。
1.4.1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报表中关联交易的抵消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参与合并的企业大都为关联方。
实务中,各方之间有可能发生大量的内部材料销售。
内部材料销售收入和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均反映为其他业务利润,并且内部采购的材料已形成产品实现对外销售,内部材料销售利润可以确认。
但如果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作抵消,虽然不影响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其他业务利润不能真实反映材料销售情况。
此外,由于其他业务利润中材料销售本年度收入和成本发生数均很大,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材料销售情况。
据此,如果内部材料销售全年发生数不大,可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作抵消。
但如果内部材料销售全年发生数很大,为了能真实反会计毕业论文映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材料销售情况,应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消。
抵消分录为:
借:
其他业务收入;贷:
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既充分抵消了内部购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重复计算,又避免了令其他业务利润中材料销售利润率的畸形反映。
1.4.2对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负数的处理
实务中集团公司内部为了发挥整体协同效应,由公司收购净资产为负数的关联企业,这种股权收购一般以名义价格作价。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合并方如果收购的净资产负数公司股权,应仅就其出资额在合并日承担投资损失,即在合并日按照零确认投资成本,对零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直接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参照上述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零与负资产之间的借方差额采取调表不调账的方法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上是同一集团下企业财产与资源的重新分配。
所以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应该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交易合并,即排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的其他的企业合并。
2.1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原则
2.1.1确定购买方
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
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
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方为购买方。
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下列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
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如果B公司的章程等没有特别规定,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了B公司。
(2)按照法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A公司可以决定B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政策,从而可以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目的。
(3)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绝大多数成员。
例如,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和协议,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绝大多数成员,从而达到了实质控制的目的。
(4)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具有绝大多数投票权。
例如,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如参与合并的两家或多家企业规模相当。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结合一些迹象来确定购买方的存在。
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1)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是承担负债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
(2)考虑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的相对投票权,其中,股东在合并后主体具有相对较高投票比例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3)参与合并各方的管理层对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能力,如果合并导致参与合并一方的管理层能够主导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政策的制定,其管理层能够实施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4)参与合并一方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另一方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较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5)企业合并是通过以有表决权的股份换取另一方的现金及其他资产的,则付出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6)通过权益互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控制,则其应为被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另一方为购买方。
在判断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时,应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特别是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各方的相对投票权、合并后主体管理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构成和权益互换的条款等。
2.1.2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
根据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
1.购买日的确定原则
确定购买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企业合并一般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大,无论是合并当期还是合并以后期间,均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能够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形成实质性的交易前,该交易或事项应经过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内部权力机构一般是指股东大会。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并购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之一。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作为购买方,其通过企业合并无论是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还是取得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一般需办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购买方要取得与被购买方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其前提是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一般在购买日之前,购买方应当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并且从其目前财务状况判断,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2.分次实现的企业合并购买目的确定
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换交易的,如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
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
在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
其具体判断原则和参考依据与通过单项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相同。
【例如】A企业于2007年10月20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假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