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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支持全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安排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我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切实做好支持服务我省旅游业发展工作,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第二条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

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旅游企业”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经营。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企业集团,可适度降低注册资本额度,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在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即可成立集团。

核心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的权属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达到集团条件,但核心企业及权属企业未规范为公司制企业的,可为其先行办理集团登记,允许其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权属企业可冠用集团名称。

第三条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连锁化经营等方式实现网络化发展,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特色化、专业化经营。

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旅游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第四条放宽旅游企业冠用省名条件。

对旅游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以“黑龙江省”名称字样的,只要其符合公司最低登记条件即可冠用省名。

第五条支持旅游企业进行融资,投资旅游市场。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瓶颈,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拓展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

允许企业进行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放宽抵押登记主体,由大中型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农户延伸。

在抵押登记形式上,由常规形式向浮动抵押等新形式延伸,将可抵押物范围扩大到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大力培育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性融资担保公司,有效激活民间资本,加大对旅游市场的投资。

第六条简化对旅游企业的年检手续,提供便利的年检服务。

对旅游企业在年度检验时可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把企业申报年检与网上年检、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提高服务水平。

要通过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为企业送政策、办好事、解难题。

第七条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旅游业的登记注册条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个体私营企业立足当地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业投资发展。

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手续时,要简化手续,优先登记。

进一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只要是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财产,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

放宽经营条件,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旅游业领域,工商部门一律准予进入,重点培育发展。

第八条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向旅游业投资。

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旅游景区内和附近农村的农民、山区居民开办饭店、旅店、商场、商店、食杂店等,为发展景区旅游服务。

鼓励农民合理利用乡村资源开办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的“农家乐”旅游。

鼓励和支持创办集餐饮、住宿、旅游服务于一体的旅游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具有龙江特色的旅游业发展群体。

对创办旅游服务网点和“农家乐”的农民和居民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支持发展旅游产品产业发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龙江地域特点,努力培育旅游产品主导产业,重点发展各类农产品、山特产品、林产品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培育出一批旅游产业产品龙头企业,带动我省旅游经济发展。

第十条积极打造我省旅游知名品牌。

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及相关组织,将突出我省区域特色及人文影响较大的名称,在相关服务类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

对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

及时认定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增强其竞争力,进一步扩大我省旅游业品牌的知名度,使我省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优势。

第十一条强化旅游业服务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严厉查处假冒侵权我省旅游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维护我省旅游业品牌的良好信誉。

第十二条支持我省的旅游广告宣传。

通过旅游公益广告征集、评奖、展播等渠道和措施,发动广告协会及会员单位,设计我省旅游公益广告,多方宣传我省的旅游产品。

第十三条扶持旅游商品市场、边境贸易市场的发展。

对建立经销地方农产品、山产品、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方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市场的,以及边境贸易市场、互市贸易市场的,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帮助组织市场业户研究市场发展措施。

第十四条扶持地方旅游商品发展。

对经销地方农产品、山产品、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方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的,提供便利条件,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五条支持我省旅游企业开展诚信建设,打造龙江旅游诚信品牌。

鼓励和引导我省旅游相关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扩大旅游相关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比例。

要积极引导,发挥诚信旅游企业的示范作用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省市场协会和省旅游协会要组织评选和公示一批“旅游诚信示范旅游社”、“旅游诚信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市场”、“旅游购物推荐场所”,促进我省旅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诚信的轨道。

第十六条制定和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推广使用全国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要制定我省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我省旅游特点推出我省乡村民俗旅游、出境游、一日游等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发挥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景区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方便消费者进行申诉,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

在旅游景区设置消费维权公示栏、12315提示宣传牌等,宣传维权知识、消费警示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旅游中介组织和经纪人,促进我省旅游产品的销售。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中介组织和经纪人从事旅游经纪活动,对从事经纪活动的中介组织和旅游经纪人,给予相应登记。

支持中介组织和旅游经纪人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搭建省内外经纪人合作交流平台,通过采取编发经纪人名录、召开对接洽谈会、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形式,帮助开拓旅游市场,拓展我省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

第十九条强化行政指导工作,加大支持旅游业发展服务力度。

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支持服务的关系,用行政指导为企业规范发展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及监管工作中,主动自觉地实施行政指导,灵活采取说服、劝告、建议、提示、提醒、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方法,引导旅游市场经营者依法取得合法市场地位、依法诚信经营、依法退出市场,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建立旅游联合服务机制,同旅游等部门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执法及服务长效机制,发挥部门联合的优势,共同做好旅游市场的服务,维护好旅游市场的秩序。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旅游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2011-12-0907:

48:

30 来源:

东北网

7日上午,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这项执法检查是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建设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实施以来,为促进旅游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执法检查报告对贯彻《条例》取得的主要成效总结得全面恰当,对存在问题提炼得准确客观,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一致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促进全省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大旅游工作格局。

要适应“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旅游产业发展的责任意识,统筹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大旅游工作格局的形成。

——进一步打造和宣传具有龙江文化特色的旅游精品。

要继续深入挖掘、不断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的融合,突出旅游产品地域特色,打造高品味的旅游精品和黄金旅游线路。

要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文化含量高、工艺性强的旅游商品,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旅游商品产业链。

 ——进一步提高旅游产业市场化水平。

要建立以政府有限投入为引导的市场化投资机制,推进旅游产业投融资机制创新,广泛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扩大参与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的主体数量。

要加快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步伐,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增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进一步提升旅游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重点围绕建设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十大板块和12个旅游名镇,不断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旅游交通状况。

推进重点旅游地区四星级以上酒店建设,大力发展家庭旅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要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全面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进一步落实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把《条例》中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融资、税费、用地等方面加大对旅游企业扶持力度。

(作者:

宋立群孙佳薇岳云雪)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10〕92号  发文时间:

2010-11-05

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

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十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纳入“黑龙江省百镇建设工程”的小城镇(以下简称“百镇),对重点旅游名镇给予政策倾斜。

林口县莲花镇享受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相关政策。

森工、农垦系统“百镇”建设涉及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享受省政府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改革和完善“百镇”用地制度,在严格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整土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在国家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指标的控制范围内,将农村建设用地整合增量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用于“百镇”建设;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纳入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当中,市、县在统筹各业建设用地时,可优先安排适量的“百镇”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流转。

(三)对“百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土地转征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进行供地;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属于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财税政策

(四)“百镇”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筹安排并主要用于“百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百镇”符合条件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家庭旅馆式的餐饮、住宿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省财政部门对在建项目贷款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

(五)对企业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省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进项目的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不低于50%部分奖励投资企业。

(六)建设项目上缴省级的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省财政部门以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投入当地,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七)重点旅游名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省财政部门以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投入当地,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用途使用;对重点旅游名镇列入省政府批准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内的新建家庭旅馆项目,比照省政府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财税政策给予支持;对重点旅游名镇地方政府在中央新闻媒体的宣传投入,省财政部门将通过整合、打包的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旅游名镇规划编制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将“百镇”信贷投放增量和增幅纳入对全省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质量奖考核体系,对支持“百镇”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在重点旅游名镇组建的村镇银行,省政府给予不高于其注册资本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注入资本金扶持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增加在“百镇”的信贷投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融资支撑。

农村信用社每年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对与“百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

省财政部门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对各类担保机构支持“百镇”中小企业融资予以补助。

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提高“百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九)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按项目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

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首次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的在1年内缴清的方式分期缴纳。

(十)“百镇”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属于省及省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且为“百镇”服务的,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百镇”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

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四、行政审批政策

(十二)简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建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百镇”建设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农垦、森工系统“百镇”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复立项)。

简化“百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同步进行。

(十三)鼓励农村人口在“百镇”创业,放宽创业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工商部门一律准予进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百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百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文件,为其核发营业执照。

对前来落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各级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登记。

(十四)加大对外地客商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旅游项目的支持引导力度,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跨区域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允许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重点旅游名镇建立连锁经营企业。

五、其他政策

(十五)将“百镇”原有人口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百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百镇”创业的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完善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十六)引导和支持“百镇”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

对申请注册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相关费用总额30%的补贴;对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七)重点旅游名镇内的宾馆饭店、景区及商业企业实行用热、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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