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大纲-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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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六章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及措施 3

一、合同管理方案 3

(一)合同管理控制目标 3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要求 3

1、工程分包 3

2、工程变更 3

3、工程延期 3

4、费用索赔 4

5、争端与仲裁 4

(三)合同管理的监理规范要求 5

1、工程暂停及复工 5

2、工程变更的管理 6

3、费用索赔的处理 8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9

5、合同争议的调解 10

6、合同的解除 11

(四)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12

1、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2

2、合同管理的方法 12

3、合同管理的措施 13

(五)合同管理流程图 16

二、信息管理方案 19

(一)信息管理控制目标 20

(二)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要求 20

1、记录和报告 20

(三)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21

1、信息管理内容 21

2、信息管理的方法 21

3、信息管理的措施 22

第六章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及措施

一、合同管理方案

(一)合同管理控制目标

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建设各方按合同要求主动履行合同,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将认真贯彻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与监理方的特殊作用,协调业主、承建商及各协作部门的关系。

管理好合同,规范约束合同各方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要求

1、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分包人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施工机械和适应程序及业绩,着重审查分包人投入分包工程的人员和施工机械,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对整个工程进度和合同的影响,协助业主决定工程分包。

2、工程变更

(1)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授权范围内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变更工程进行评估,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未经批准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计量。

(2)根据授权范围和施工合同,对签证工程量必须确保数量的真实准确无误,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3、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严格控制工期,做好预防工作,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范围、内容和对整个工程的影响程序,无论是临时的工程延期或最终的工程延期均须报业主批准。

4、费用索赔

(1)根据合同受理或驳回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在承包提出索赔申请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对索赔申请的理由及各项记录进行认真客观的审核与证实。

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业主。

(2)对业主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公正、忠实地维护业主的利益。

5、争端与仲裁

(1)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由监理工程师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提供凭证的事实材料。

(2)对于仲裁、咨询、诉讼事宜,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调查取证,协助业主在仲裁、咨询、开庭之前,提供支持性的证据,并根据业主需要,为处理和执行有关的任何事件出席法庭,支持性证据应包括足够的材料来阐明承包人控告的性质和当时的情况,以及关于该纠纷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实质内容。

在项目管理日记中应该详细记载有关工程中承包人的施工情况,并包括可能涉及的设备或材料以及工程进展的情况。

(三)合同管理的监理规范要求

1、工程暂停及复工

(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则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4)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

(2)条中2)、3)、4)、5)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2、工程变更的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保存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①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序和难易程序以及实施变更时对其他项目的影响。

②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③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规范附录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目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3、费用索赔的处理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2)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3)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3、

(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4)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5)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监理单位。

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规范附录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规范附录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规范附录的格式。

(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的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3、节的规定处理。

(6)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5、合同争议的调解

(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合同的解除

(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2)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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