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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范文

《庭审报告范文》

摘要:

12月03日10:

002.法腕:

上海市氏宁区人民法曉3.法庭:

第九法庭4.惑: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5.主审法言姓名:

局泉泉6•原告:

林迸7•被吿:

黄吉林,第二项证据是闺宝网订单倍息裁图一页,砂显示,证据蛊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闺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吿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宰的迪物交易事实,BtH生’汉族.住1湾市浦东区

庭审旁听报告

课程:

经济法基础

姓名:

杨若琪

学号:

160720413

班级:

会计1601

计分表

1、台

头(满分10分)

2介、案情简介(满分10分)

3程、庭审过程(满分20分)

4析、庭审分析(满分30分)

5书、法律文书(满分30分)

分(满分100分)—、台头1.庭审时间:

2019年12月03日10:

002.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3.法庭:

第九法庭4.案名: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5.主审法官姓名:

周泉泉6.原告:

林进7.被告:

黄吉林

二、案情简介当事人林进在被告黄吉林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3瓶,每瓶单价689元,共支付货款2067元。

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遂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凭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走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

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庭审过程1.庭审预备

书记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彳堪人入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逬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全体坐下。

(本案原被告均无委托代理人,固略去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实步骤)

审判长: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走,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周泉泉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黄长兴、郑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薇担任记录,本院在传送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清楚?

答:

清楚。

问:

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

不申请。

问:

被告是否清楚?

答:

清楚。

问:

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

不申请。

22、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

判走被告全额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第二项是判走被告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20670元整。

审判长:

原告陈述一下本案的订单情况原告:

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

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审判长:

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

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

审判长:

本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

原告: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逬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

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走,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审判长:

法庭要提醒一下,你诉状里提到了一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你是否要主张呢?

原告:

主张。

审判长:

涉案商品是保健品啊,下单的时候对方有告知过吗。

原告:

被告在交易快照上对涉案产品的功效宣称是具有一走的保健功效的。

审判长:

什么功效呢?

原告:

例如补充钙质,骨骼关节,增强体力,细胞活力,活化细胞。

审判长:

所以你认为这款商品应该属于保健品,但在逬口的时候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的程序,对吗?

原告:

对。

审判长:

但是交易快照上宝贝详情里写着饮品种类为功能饮料。

(原告沉默)

审判长:

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葩。

被告:

好的。

第一,我们的淘宝店铺也属于淘宝全球购的店铺,被告的产品是我们从香港代购直邮发给他们的,关于他说的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店铺本来就是全球店铺,是海夕M弋购的,这个不是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的,是没有中文标签的。

第二,我们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之后需要向警方报警。

第三,我们的全球购店铺页面已经申明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

并且已经在主页中告知无中文标签。

审判长:

全球购和其他店铺有什么区别?

被告:

性质是一样的,天猫国际是在全球购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它允许海外发货,是相当于在海外买货的。

审判长:

被告的店铺是全球购店铺,可以直接发货,不需要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吗?

被告:

代购属于个人购买,是没有的,如果是一般贸易才需要,个人购买不需要检验检疫。

审判长: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

被告所称的店铺性质以及个人购买的性质无需检验检疫的观点,我们是不认可的。

我国是有强制性法律规走进口食品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的。

第二点:

被告所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没有任^可事实^证据的支撑,不予认可。

第三:

被告所称的在店铺页面已作声明,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我们认为他的声明是不能对抗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走的。

审判长:

被告,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保健品吗?

被告:

对的。

审判长:

进货来源是什么?

被告:

生产商是美国的,经销商是香港的。

我们是从香港那边订购的。

审判长:

没有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吗?

被告:

我们店铺是以个人的名义订购的,所以没有报关,直接从香港发货的。

我们在香港有直邮仓,接到顾客的订单后,直接发给顾客。

审判长:

那你认为直接从香港的直邮仓发货就不需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

一般贸易才需要检验检疫,我们提供的是代购服务。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可他是代购。

原告:

不认可。

审判长:

那被告是否有证明是彳弋购的依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那你知道全球购的走义是什么吗?

被告:

一是单次5k以内的中国海关保税仓发货,二是2千以下的海外直邮,可以不需要经过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的。

审判长:

可是金额超过2千了。

被告:

那是因为具中包含了至少10%的服勢费。

审判长:

下单的时候和原告谈过代购服务费吗?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刚才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走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

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走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他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你是怎么认为的?

被告:

一是这不是一般贸易,确实没有中文标签,二是这是海外直邮的,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所以我们认为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

那被告,你说已经在全球购店铺页面申明了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

是在哪个页面展示的?

被告(出示手机):

在每个商品商品详情页面的底部。

原告:

订单快照中并没有该项申明。

被告:

店铺主页也有,但由于近两日双十二活动无法展示。

审判长:

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来源。

原告:

原告的第一项证据是由淘宝网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这个证据显示ID号为健康联盟68的真实使用者姓名为本案被告黄吉林。

第二项证据是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一页,证据显示,证据显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案的购物交易事实。

第三项证据是物流信息及快递包畏的运单照,—共两页。

证据显示19年的4月22日被告通过圆通速递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

证明被告将涉案产品邮寄原告的事实。

第四项证据是产品的照片3页以及产品实物。

审判长:

请被告质证。

第一份证据是淘宝网的商家信息,有疑议吗?

被告:

没有疑议。

审判长:

第二组证据是订单详情,有疑议吗?

被告:

没有疑议。

审判长:

第三组证据是快递包裏的物流照片截屏,有疑议吗?

被告:

没有疑议。

审判长:

第四组证据是商品实物,有疑议吗?

被告:

对于商品实物无法证明一致性。

审判长:

被告有无质疑?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

第一项证据是淘宝网页下载的买家信息分析截屏,为了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审判长:

原件可否展示?

被告:

不行1,需要登录淘宝后台,可以后期提供。

审判长:

原告有无质疑?

原告:

没有。

被告:

第二项证据是海外直邮的截图,我们是委托圆通速递进行运输的,上面有发货公司的地址等信息,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海外直邮。

原告:

但我们认为本案网络购物相对方是被告,其发货地址不影响其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审判长:

原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原告:

无。

审判长:

被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被告:

无。

审判长:

经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本庭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三、法庭辩论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分清是非责任,也就是谁对谁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当事人在辩论中应注意:

1、辩论发言要由事而理,即根据事实W法律规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要脱离事实和法律规走就事论事。

2、发言要围绕案件主要问题•不要离题。

3、辩明的问题不要重复,不要相互人身攻击。

审判长:

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店铺所售。

2.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被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购买还是买卖关系。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有无疑议,是否补充?

原告:

无。

审判长:

被告?

被告:

无。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

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实物及快递运单实物,

我们认为:

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销售。

第二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迸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走。

其次.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商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商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涉案商品没有,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两点,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走,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理应退款并向原告以十倍金额赔偿。

第四,我们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纠纷,结合证据,不管是订单、快照,或是购买情况,被告主张的委托购买关系,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

审判长:

被告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告:

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我们销售的。

第二点,我们在香港购买,以代购个人自用的形式快递直邮给原告,这是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别人也是这么做的。

海关的规走我们后期是可以提供的。

第三点,我们店铺也是个小店铺,十倍金额的赔偿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巨大影响,不应予以支持。

第四点,原告不同意委托购买的性质,但我们的确是收^了原告的订单后,才进行购买的,理应是委托购买。

而涉案产品不是经过一般贸易的方式逬入中国进行二次销售的,的确没有中文标签。

退一步说,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故我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完毕。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

暂时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

暂时没有。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做最后的陈述。

原告最后的意见?

原告:

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最后的意见?

被告:

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

愿意。

审判长:

被告?

被告:

愿意。

审判长:

休庭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就走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点在2103室进行宣判,今天当庭告知,不再进行传唤宣判,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

/冃

审判长:

被告?

被告:

清楚。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原告被告签字,现在休庭。

44、法庭调解

55、法蔭判

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本人没有条件进行追踪旁听,但在第五部分中,本人将会站在法官角度书写一份判决书。

(本人并非法学专业学生,最后所给出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并查阅相关资料后给出的,可能不是很正确)

四、庭审分析1.对庭审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走。

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已写明产品为越M弋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理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并且没有中文标签。

在原告对产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被告提交了直邮截图。

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检验证书为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呈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受托购买的产品与其当初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对庭审过程的评价及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旁听人员正式出席了庭审,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令我受益匪浅。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

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看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2、本案是个淘宝代购的网络纠纷案,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经历的事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3、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

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氯我们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

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旁听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文书

法官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5民初13404号

原告:

林进,男,1981年1月3日岀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被告:

黄吉林,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逬、被告黄吉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黄吉林返还原告购货款20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67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淘宝网上使用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飞翔,于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

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就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了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

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吉林称,案涉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黄吉林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走。

案涉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黄吉林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且无中文标识。

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与关检验证书为理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黄吉林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违背了诚信的原则。

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星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吉林受托购买的产品与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所以黄吉林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用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均无疑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疑议的证据,本院认走如下:

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黄吉林均无疑议。

被告黄吉林提交的证据,直邮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疑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无关;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走。

本院经审理认走本案事实如下:

淘宝会员名飞翔由原告注册。

会员名为健康联盟68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黄吉林注册经营。

2019年的4月21H,原告在被告黄吉林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购买案涉产品3件,支付货款2067元,订单编号为417970466725641221,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2019年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为已收到货,退款原因为:

商品为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假货,要求卖家退一赔十,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退款和赔偿。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黄吉林称系委托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案涉交易的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吉林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案涉产品,被告黄吉林在原告付款后的次日从香港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

并非原告在下单前就购买好待进一步转卖。

故本院认走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

虽被告黄吉林未提交案涉产品的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案涉产品是委托购买的产品,而非二次销售产品,本不具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

故原告要求黄吉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淘宝后台大数据分析结果看,本案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在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该类型的逬口产品,均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提起多次赔款,可见,原告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该产品不大可能用于生活消费。

故本院认走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走的保护。

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泉泉二O—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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