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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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订版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简称天津质协),英文译名TIANJINQUALITYCONTROLASSOCIATION,缩写TQA。
第二条本会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我市推动质量管理、振兴质量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从事于质量、质量管理事业;为促进企业推行质量管理和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质量振兴;为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本会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作为社团管理部门对本会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天津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宏观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交流,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专门人才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贯标认证培训;
(三)组织并实施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实施名牌战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质量管理;
(四)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指导我市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和提质降耗活动的开展;
(五)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编辑、出版质量管理刊物,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国的质量、质量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的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对行业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进行联络、指导;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加强国际间有关质量的友好往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促进改革开放,加快提高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进程;
(九)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奖等有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天津质协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各企、事业单位(含外省驻津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天津质协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依法经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各行业质协、行业协会向本会登记备案后即成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天津质协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工作者;
2.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成效显著的专家学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4.热爱祖国,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天津籍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天津质协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和外省市质量管理人士,通过申请可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天津质协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由天津质协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质量管理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天津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天津质协秘书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学术教育、会员与企业工作等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天津质协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天津质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有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要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