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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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度.docx

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

一、送至生猪定点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二、生猪在街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持检验。

三、病害海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毒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五、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七、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八、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关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屠宰场卫生消毒制度

1、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3、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4、屠宰场门前的消毒池每天要更换消毒药,池内消毒药水深度在10公分以上。

5、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6、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7、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8、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9、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处理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1、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

2、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验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3、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4、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上、出售、运输。

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5、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6、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生猪产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1、屠宰场严格生猪产品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产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生猪产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3、代宰生猪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行为。

4、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产品销售台帐》,按时上网上报每月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产品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5、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6、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检疫制度

一、生猪屠宰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半规定进行处置于。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四、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半规定处理。

 

申报疫情报告制度

一、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二、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情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

6、限制人员流动。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老城镇屠宰场设备清单

1、脱毛机

2、电麻机

3、电锯

4、航吊

5、锅炉

6、无害化焚烧炉

7、发电机

8、吊葫芦

9、污水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书

县农牧局:

本人蒋书志,现在老城镇建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

主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卫生消毒设施和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能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单位:

老城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法人代表:

蒋书志

二○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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