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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的转换

 

ABC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衔接转换

方案

 

注:

该方案涉及到了企业可能遇到的全部项目的转换问题,但每个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请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执行。

 

第一章新旧准则衔接转换基本要求

一、衔接转换的前提

(一)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仍然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201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二)以2012年1月1日作为新准则首次执行日和衔接转换调账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三)在首次执行日对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四)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转换对照表(见附表一与附表二),并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或增加系统调整期进行调整的方式实现账务系统的衔接与转换。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形成决议。

二、衔接转换程序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首次执行日衔接转换的具体步骤如下:

1、2011年12月31日按原核算办法规定将2011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账并编制决算财务报表。

2、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总分类账余额衔接对照表(见附表1),将旧科目余额按新准则要求简单分拆为新科目余额。

3、在新旧会计科目总分类账余额衔接对照表(附表1)的基础上,编制新旧会计科目总分类账余额转换调整对照表(见附表2)。

以新科目为对象,将旧科目重分类至新科目的余额归集汇总,并对新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需要重分类调整和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调整,形成2012年1月1日新会计科目的初始化余额。

4、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初始化

在2011年结账后,按照新旧会计科目总分类账余额转换调整对照表中确定的新科目余额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初始化,将新会计科目的初始化余额录入系统,完成初始化建账工作。

5、编制衔接转换财务报表

企业在系统初始化完毕后,编制以2011年决算报表为基础的衔接转换报表(见附表3)和首次执行日新格式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和合并利润表上年数。

衔接转换报表采用以原财务报表项目对照新财务报表项目的方式,原财务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当与企业2011年决算报表数据相符。

三、衔接转换要求

1、新旧会计科目总分类账余额衔接表可以只保留本单位适用的科目,要求编制人、复核人、财务机构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企业负责人签章,作为2008年封账的依据存档,并上报直接上级单位备案。

应当参考上述格式编制级次到明细科目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并对主要衔接内容作出说明,与总分类账余额衔接表一起存档。

2、新旧会计科目总分类账余额转换调整表,可以只保留本单位适用的科目,要求编制人、复核人、财务机构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企业负责人签章,作为2008年系统初始化建账的依据存档,并报直接上级单位备案。

应当参考上述格式编制级次到明细科目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转换表,并对主要转换调整内容作出说明,与总分类账余额转换表一起存档。

3、应根据38号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衔接转换,衔接转换财务报表中原报表项目金额应当与2011年已审决算报表数一致。

4、应明确区分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不得以执行新准则调整代替会计差错调整。

会计差错调整和执行新准则调整应分别进行处理,会计差错调整应通过账务调整方式进行处理,在2011年正式结账前落实到2011年的账务中。

执行新准则调整应通过编制衔接转换明细表进行调整或增加调整期进行账务调整。

5、首次执行日前需准备或注意事项

各级分(子)公司应认真研究新准则,结合本指导意见全面评估企业所可能涉及的调整事项及其影响,充分估计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做好各类账项调整准备工作,以保证衔接转换的平稳过渡。

(1)对账面的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股票投资等投资按持有意图进行客观分析,确定重分类方向,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类别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

(2)搜集相关投资的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资料,如股票、基金,以便于合理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对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及商誉进行分析,区分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

(4)对用于出租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判断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如确定要转作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搜集相关租赁合同、账面原值和已计提折旧、减值准备等资料备查。

(5)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可能涉及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比较各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值与计税基础,评估存在的递延所得税影响,主要包括:

各项资产减值、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差异(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资产评估增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开办费、从费用中提取的负债如预计负债、应付工资及相关负债等。

第二章新旧准则衔接转换需追溯调整事项

在2012年1月1日,本企业需要追溯调整事项的衔接与转换如下: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进行调整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合并前后的合并双方具有共同的最终控制方,即无论合并前后被合并方均由本企业控制,均应当纳入本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除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因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公司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先恢复以前年度已摊销借方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留存收益),将恢复初始的借方差额转作“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2)如果公司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不需要恢复以前年度已摊销借方差额,直接其账面余额转作首次执行日的投资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继续按原剩余年限内平均摊销(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进行调整),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

控股股东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参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处理。

3、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账面余额转作首次执行日的投资成本。

在执行新准则后于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其投资收益时,还应扣除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原剩余期限摊销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二、对重大影响以下具有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该类调整与本指导意见第六项同属一类)

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主要是指上市流通股),2012年1月1日应当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

该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还应当追溯调整2007年度损益数及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对商誉进行调整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产生的,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未分配利润和2011年度损益数。

2、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当将商誉在2012年1月1日的摊余价值作为商誉的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在2012年1月1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2011年度损益数。

四、辞退福利义务

(一)辞退福利义务的确认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3、该计划已经批准并于2012年1月1日前正式公布;

4、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及补偿金额能合理确定;

5、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计划,相关的辞退工作应在计划公布后一年内实施。

(二)内部退休职工预计支出的确认

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内部退休职工预计支出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具体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已实施,内部退休人员已在2012年1月1日前办理了相关手续,不包括首次执行日之后批准实施的内部退休计划;

2.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

该项条件特指内退人员从内退时开始计算,如当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作为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人员,在内退以后的核算中一律视同正视职工处理。

如公司某职工于2005年末内退,当时该员式离正式退休还有6年,工龄已满28年,该员工在首次执行日虽然离正式退休不足5年(内退后不再连续计算工龄),但应当作为正式员工处理,不得将其作为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内退职工。

3、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计划。

4.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内退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辞退义务的计量

1、公司的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

2、公司首先应当按照上述确认条件全面核实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退人员以及支出标准计算预计内部退休支出总额。

预计的内部退休支出总额,指从2012年1月1日到法定退休日的期间企业拟支付给内部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同时,公司还应当采用同期国债的利息率作为折现率将其折现,按预计未来需要支付的内退补偿义务支出折现后的现值,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预计的内部退休支出总额,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内退补偿”科目,同时按上述差额(折现费用),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公司确认的上述辞退福利(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按本“意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5年期同期国债的利息率取整后即4%作为折现率,为简化核算,折现期可以确定后年。

首次执行日,公司应当根据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列报。

各单位申报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同时提供详细的内部退休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说明。

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规定,对因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分别计算2012年1月1日与2011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2012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

1、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预计未来不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中:

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在发生亏损后的预计未来五年内能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可抵扣经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对因追溯调整内容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按其类别分类计算并予以调整。

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附表五所列示的内容。

3、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

对2012年1月1日存在的各项暂时性差异,应分别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未分配利润。

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按以下主要步骤执行:

(1)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a.资产折旧(耗)及摊销

资产折旧(耗)及摊销的计税基础为按照税务规定应计折旧(耗)及摊销数,涉及会计与税务政策有差异的,应当按照税务政策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b.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不允许抵扣,即计税基础为零。

c.需补税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或联营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不作为暂时性差异;低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需补缴所得税,其暂时性差异为长期股权投资中损益调整余额。

d.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负债

因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历史成本,但可以考虑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作为暂时性差异。

e.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但实际支付时才允许税务抵扣的负债

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但实际支付时才允许税务抵扣的负债,如经营活动产生的预计负债、房地产企业预计的开发成本等。

f.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

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应为按税法规定的可以从以后年度税前利润抵扣的累计未弥补的亏损。

g.其他

暂时性差异不包括永久性差异,如超标准计提未支付的工资余额等;税务处理已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的,不作为暂时性差异,如税务部门已同意在当期抵扣的计提未支付的工资余额。

与当期损益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可参考当期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事项中涉及的时间性差异事项。

(2)计算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的资产或计税基础小于会计基础的负债暂时性差异计算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的资产或计税基础大于会计基础的负债暂时性差异计算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3)预计未来实际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当根据预计未来盈利能力确定预计未来实际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4)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未来实际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或联营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低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按以下公司计算需补缴所得税对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影响:

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应纳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1-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公司适用税率-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5)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对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对未分配利润的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2011年末-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2011年末-2011年初)

(6)衔接转换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计算结果进行衔接转换时可以总体调整,也可以分类调整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2012年1月1日按总体调整及转换的会计处理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1年末余额)

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2011年末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影响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初所得税影响额)

2)2012年1月1日按类别调整及转换的会计处理

2012年1月1日按类(项)调整及转换分项的会计处理主要例举说明如下:

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外)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2年1月1日余额)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初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2年1月1日余额)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初的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②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补缴所得税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以前的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2012年1月1日余额)

③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2年1月1日余额)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以前的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④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以前的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2012年1月1日余额)

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

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2011年末余额)

注:

因首次执行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调整2012年1月1日的资本公积。

其公允价值变动对2011年度比较利润表无影响。

⑥应付职工薪酬(含辞退福利以及内退补偿支出)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2年1月1日余额)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2011年初的影响)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注:

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主要系永久性差异或税务已同意在计提当期抵扣的余额。

⑦预计负债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2年1月1日余额)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2011年初的影响)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度所得税费用)

 

六、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

因按追溯调整法调整未分配利润的,以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基数,按以下原则调整盈余公积:

1、调整减少未分配利润的,以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为限,按原计提比例冲减盈余公积;

2、调整增加未分配利润的,以弥补原未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基数按原计提比例计提盈余公积。

除盈余公积以外的其他利润分配,不再追溯调整。

第三章新旧核算办法会计科目核算差异及衔接转换

第一节资产

一、现金

新旧核算办法核算内容相同,但名称改为“库存现金”。

调账时,直接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

二、银行存款

新旧核算办法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直接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

三、其他货币资金

新旧核算办法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直接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四、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新旧核算办法核算差异

新核算办法取消了“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之对应。

1、科目设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的减值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2、“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等投资。

(1)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近期将出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存在其他活跃市场能够随时变现,能够取得公认的市场交易价格。

可在此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原“短期投资”中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中为交易目的所持有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及持有期间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不作为投资成本;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时,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投资收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作为”投资收益”,不再在收到时冲减投资成本。

3、“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明确准备到期兑付或收回且有能力长期持有的债券或其他投资,如固定利率的国债、固定或浮动利率的企业债券等。

(1)“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范围包括企业原”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中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持有时间较长,通常在1年以上,但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股票、基金、应收款项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取得时以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持有期间以摊余成本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确认应收利息,按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不再在收到时冲减投资成本。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

发生减值后的利息收入冲减”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1)“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科目中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投资均在此科目核算。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以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计量,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处置时,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投资收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作为”投资收益”,不再在收到时冲减投资成本。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在活跃市场停止交易、股票投资的市价发生严重或长期持续下跌,短期内无回升希望,或有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需计提减值准备。

发生减值后的利息收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二)衔接转换

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调账时应根据短期投资的持有意图及能力对投资进行重分类:

为了短期获利、准备近期内出售且存在市价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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