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7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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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7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6]184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主编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1.0.3、3.0.2(1、2、3、4、5、6、10)、3.0.3、3.0.8、5.0.1(1、2、3、4、5、6)、6.0.2、6.0.5、6.0.12、7.0.7、7.0.10、7.0.11、8.0.14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0-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DBJ08-70-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Codefordemolishingconstrcution

DGJ08-70-2006

J10677-2006

2006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Codefordemolishingconstrcution

主编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批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6年6月1日

2006年上海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沪建建[2003]第8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主编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订完成的。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本市各类建、构筑物的年拆除量已接近或超过千万平方米。

原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自1998年市建委沪建建(98)0276号文批准实施以来,使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有了规范,在本市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首次。

拆除技术规程的实施,为保证拆除安全生产,为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特对原拆除技术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拆除施工技术继续有效地规范拆除作业施工、保障安全生产、提高文明施工程度:

 

   

(1)原拆除技术规程为试行标准,实施七年来,有了一定经验、教训的总结,也发现了一些不完善之处;

(2)拆除对象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以拆除砖木结构、低矮建筑为主,现发展到拆除各种结构和高大建筑;(3)拆除施工方式变化,原以人工拆除方式为主,发展到以大型液压破碎锤、液压剪拆除为主;拆除施工机械不断更新换代,特别是高达28.5米的长臂液压剪的出现使用,使原来的拆除技术规程在某些方面已落后于实际应用;(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对拆除施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5)现代国际化城市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和规范化。

 

   修订中,修订小组贯彻的主导思想为:

(1)、力求使修订后的规程更全面、要求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2)、倡导使用液压剪等大、中型拆除机械和爆破这样高效率、安全保证程度高、劳动强度低的拆除方式,限制人工拆除范围。

 

   本规程修订小组数易其稿,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2005年7月14日经市建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审定会审定通过。

现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形成了报批稿并改名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增加部分 

   1.在适用本规程的范围内增加了“地下工程”; 

   2.分别给“人工拆除”、“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给了定义; 

   3.在拆除施工准备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的具体内容”,“噪声、扬尘控制、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要求”; 

   4.在技术论证的范围内增加了“在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周边区域内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区重点工程”的拆除项目; 

   5.在拆除施工中增加了“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6.在“人工拆除”中,在先拆除的构件中增加了“铸铁落水管”;增加了“坡屋面的拆除作业规范”;在拆除墙体的要求中增加了“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的方法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内容; 

   7.在“机械拆除”中,增加了“对机械安全性能的测试、验收、交接要求”;“机械规范操作的要求”,“使用液压剪拆除建、构筑物的规范作业法”和“机械拆除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和高层框架或框剪结构的拆除安全技术要求”; 

   8.增加了“爆破安全性评估内容,对爆破地震安全允许的距离、触地塌落振动的速度、爆破飞石安全距离、粉尘的控制作了相应规定”的内容;增加了逐跨塌落的施工工艺;在拆除的项目中增加了“码头、碉堡、水下构筑物”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修正部分 

   1.对预制楼板、主梁的拆除方法作了修正; 

   2.对作业施工的坡道角度要求作了完善的表述; 

   3.把原“分段逐层”改为“分段逐跨逐层”,更明确规定了按顺序一跨一跨拆除的原则,避免因多处同时拆除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根据爆破实际应用情况,将原双向折叠和折叠倒塌两种爆破方式合二为一。

 

   三、删除部分 

   1.垃圾井道应按柱网呈“梅花形”布置的提法; 

   2.预制楼板的拆除可采用回收的提法; 

   3.作业机械必须斜置于斜置被拆除建筑轴线45-60?

角,向后退打的提法; 

   4.上机坡度不得大于30?

; 

   5.爆破拆除中水压爆破量的计算。

 

   本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施工组织设计;5.技术论证;6.人工拆除;7.机械拆除;8.爆破拆除;9.附录 

   为便于将相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本规程强制执行的内容以黑体字标注。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众多专家的指导。

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本规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

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2),以使本规程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主编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参编单位: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房地分会 

   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

林驹徐德荣王义山王昆汪浩陶顺伯朱宏光朱立昌刘文广周强周复方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5年7月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确保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施工和规范作业,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特点和历年大量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设施的拆除,以及其他需要拆除的工程(以下统称拆除工程)。

 

1.0.3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工程;拆除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0.4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和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技术规程,以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技术的管理。

 

1.0.5拆除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电气装置、登高设施等及其安装、使用、作业、保养和维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1.0.6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术语 

2.0.1“人工拆除”(manpowerdemolition)是依靠人力和铁锤、风镐、切割器具等简单工具,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2“机械拆除”(machinedemolition)是指使用液压挖掘机及液压破碎锤、液压剪和起重机等大、中型机械,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3“爆破拆除”(blastingdemolition)是使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3一般规定 

3.0.1拆除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种管线的切断或移位,应向拆除施工企业提供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图纸和资料。

拆除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施工作全面规划,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书。

施工中,应严格按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3.0.2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

登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2.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除规定的作业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区域临近道路、毗邻有建筑时,必须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防护隔离棚。

 

   4.拆除作业时,作业点必须有专人监管、监护。

 

   5.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立消防通道。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6.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的洞口、临边等处,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7.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外运,周围通道、沟管应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

 

   8.人工拆除应采用脚手架围档、密目式安全网、立笆或布式围档等控制粉尘飞扬的措施;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应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

 

   9.住宅区域范围内的拆除施工,夜间在规定的时间外不得施工。

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作业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施工。

 

   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放置点分开设置,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3.0.3拆除施工作业前和拆除过程中,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拆除技术要求、作业危险点与安全措施。

每次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应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

 

   3.0.4在市区、中心镇施工的拆除工地应采取封闭式围档,围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5m,必要时应搭设双层防护棚;其它工地围档高度不应低于1.8m。

 

   2.围档宜采用夹板、瓦楞板、钢管支架布式围档等轻质、硬质材料;采用砖围档时,宜用旧砖并应按围墙砌筑标准砌筑,用砂浆抹光作刷白处理。

 

   3.脚手架围档外围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网、立笆或布式围档进行封闭。

 

   3.0.5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施工企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事先检查、取证,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

 

   2.相邻管线应先与管线管理单位联系,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措施,或落实其它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中,拆除施工企业应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

 

   3.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高度超过相邻电力、电讯等管线高度时,在拆除超过部分的建、构筑物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不得向管线方向倾倒。

 

   3.0.6特殊管道和容器的拆除,应首先查清该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先请专业单位采取排空、中和、清洗等措施。

 

   3.0.7拆除工程竣工后,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应有记录。

 

   3.0.8风力达六级以上、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拆除作业人员必须停止登高作业。

 

   3.0.9拆除施工企业、拆除工地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排险、救灾的设备和工具。

 

4施工组织设计 

4.0.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建、构筑物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勘查施工现场所获得的详细资料与信息,其内容应包括:

 

   1)主体结构的变动及损坏情况; 

   2)拆除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分布等); 

   3)部分杆件、构件或节点的勘查情况等。

 

   4.0.2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下列内容组成:

 

   1.拆除工程的概况及特点,其内容应包括:

 

   1)拆除工程的位置,拆除物的类型、结构、面积、高度和层数; 

   2)水、电、煤、通讯等管线分布情况; 

   3)周边建筑、道路、环境情况; 

   4)拆除工程施工的难度和危险点。

 

   2.拆除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其内容应包括:

 

   1)现场待拆建、构筑物和周边建筑、道路等; 

   2)隔离和防护设施的布置位置; 

   3)施工作业方向; 

   4)临时用电设施位置; 

   5)现场办公、生活区域位置; 

   6)回收材料的堆放位置; 

   7)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点; 

   8)需保留、保护的管线、设施、建筑等位置。

 

   3.根据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点,勘查现场所获得的资料、信息,确定拆除方法。

 

   4.施工组织管理网络,其内容应包括:

 

   1)建立由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施工管理网络; 

   2)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和安全员。

 

   5.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其内容应包括:

 

   1)整个拆除区域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顺序; 

   2)单体结构的解体顺序; 

   3)施工形象进度表; 

   4)劳动力需用量。

 

   6.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各种机械设备(注明名称、型号)、作业有效高度和各种料具(注明品种、规格)的数量; 

   2)设备、料具的进、退场的日期及作业计划; 

   3)专用设备的定机定人名单。

 

   7.采用机械拆除建、构筑物,应编制机械施工流程图。

 

   8.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应包括:

 

   1)按拆除工程的结构特点、现场情况,制订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措施; 

   2)拆除物涉及区域内地上、地下设施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周边环境和道路的防护隔离措施; 

   4)控制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的措施; 

   5)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拆除物堆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卫生和防火措施; 

   6)脚手架及防护隔离棚,搭设、使用与拆除的安全措施; 

   7)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抢救、排险应急预案。

 

   4.0.3施工组织设计书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重新审定、批准。

 

5技术论证 

5.0.1由下列情况之一者,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1.在市区、中心镇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 

   2.拆除的建、构筑物体量大、结构复杂,拆除难度大的; 

   3.拆除区域地处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控制地带范围; 

   4.拆除区域临近地下构筑物或拆除可能影响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的; 

   5.拆除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或采用新技术、特殊施工作业方法的,或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 

   6.配合市、区重点工程的; 

   7.应企业要求需要论证的。

 

   5.0.2技术论证小组应由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机构组织,涉及爆破作业的,应由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机构组织,聘请专家和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5.0.3技术论证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会同拆除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 

   2.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 

   3.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4.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书; 

   5.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名单。

 

   5.0.4技术论证的重点应包括:

 

   1.拆除施工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2.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严密性。

 

   5.0.5技术论证应形成书面意见书,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后作为拆除施工单位开工报监文件之一。

 

6人工拆除 

6.0.1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檐口高度在10m以下混合结构的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拆除,以及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

 

   6.0.2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

屋檐、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

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随结构整体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

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6.0.3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通道的设置要求:

 

   1.平面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和施工人员通行的需要; 

   2.上、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无法利用原通道的,应搭设临时施工通道。

 

   6.0.4对于拆除物高度的檐口高度大于4m或屋面坡度大于30°的拆除工程,应搭设施工脚手架。

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拆除施工中,应随时检查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脚手架倒塌。

脚手架应随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进程同步拆除。

 

   6.0.5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脚手板、高凳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6.0.6拆除施工、材料回收、建筑垃圾清理时不得高空抛物,并符合下列要求:

 

   1.拆卸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由垂直升降设备或流放槽中卸下,或通过楼梯搬运到地面; 

   2.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在楼板上开设垃圾井道洞口,洞口的边缘下部应有梁或墙支撑以确保洞口稳固;洞口不宜过大。

 

   6.0.7屋面、楼面、平(阳)台上或脚手架上,不得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

楼面或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垃圾,应及时予以清理。

 

   6.0.8坡屋面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拆除坡度大于30?

的屋面和石棉瓦屋面、冷摊瓦屋面、轻质钢架屋面,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有防滑、防坠落措施。

 

   2.屋架应逐榀拆除,对未拆屋架应保留桁条、水平支撑、剪刀撑,确保其稳定性。

 

   3.拆除屋架宜在屋架顶端两侧设置揽风绳,防止屋架意外倾覆。

 

   4.屋架跨度大于9m时,应采用起重设备起吊拆除。

 

   6.0.9楼板(包括平屋面)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楼板被粉碎后,应暂时保留钢筋网,钢筋网的切割应放在钢筋混凝土梁拆除前; 

   2.预制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拆除时,作业人员应站立在木跳板上,木跳板两端应搁置在墙体或梁上。

 

   6.0.10拆除次梁,应在梁的两端凿缝,先割断一端钢筋,用起吊机具缓慢放至下层楼面后,再割断另一端的钢筋,用起吊机具缓慢放至下层楼面破碎。

当次梁过大、过重,用起吊机具不能安全吊放时,应按照主梁的拆除方法拆除次梁。

 

   6.0.11主梁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主梁的下部必须设置相应的支撑,从梁的中部向两端进行粉碎性拆除。

 

   6.0.12墙体应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

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6.0.13拆除立柱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柱倒塌方向应选择在楼板下有梁或墙的位置,边(角)柱应控制向内倒塌。

 

   2.应沿立柱根部切断部位凿出钢筋,用手动倒链或用长度和强度足够的绳索定向牵引,将牵引方向反向的钢筋和两侧的钢筋用气割割断,保留牵引方向的钢筋,然后将立柱向倒塌方向牵引拉倒。

 

   3.立柱倒塌撞击点应采取缓冲减震措施。

 

7机械拆除 

7.0.1机械拆除适用于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基础、地下工程的拆除。

 

   7.0.2拆除机械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对该机械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应按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有关规定使用和进行日常保养、定期保养、维护和维修,确保机械完好、使用安全。

 

   7.0.3拆除机械使用前或交接班中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升降、变幅、旋转、移动等系统进行调试检查,机械各项性能应安全、完好,方可使用或交接。

 

   7.0.4拆除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作业的道路、水电、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灯光。

 

   7.0.5应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高作业。

 

   7.0.6机械设备在作业时,应按规定与高压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7.0.7机械行走应严格执行机械行走的规定。

操作机械时,作业人员不准站立驾驶,严禁他人进入机械操作室。

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实行多班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0.8机械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规定进行操作。

拆除机械作业平面的有效范围为机械正前方左、右40?

;长臂拆除机械应在动臂与机身水平面的仰角为75?

以上进行作业。

 

   7.0.9为提高拆除机械的作业高度,可用碎渣铺设坡道和作业平台,坡道和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的坡度应在机械操作人员手册规定的范围以内; 

   2.坡道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 

   3.坡道坡面的宽度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机身两履带间宽度的1.5倍; 

   4.坡道两侧的坡度不得大于45?

; 

   5.坡道、作业平台应用机械填平、压实,不得在未经填平压实的碎渣堆上作业; 

   6.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满足拆除机械操作、调头、换位和危险时撤离的需要; 

   7.拆除机械不得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换方向。

 

   7.0.10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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