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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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四)杭州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管理

(五)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六)试验检测机构应依据交通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检测规范、规程、标准的,可依据国标和相近行业的检测规范、规程、标准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特殊情况在需书面报送主管质监机构同意后可开展检测。

(七)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定初审工作由市质监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方式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市质监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方可上报省质监机构。

(八)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在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后,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市质监机构报备(见附表1),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九)试验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十)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质监机构,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

(十一)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等级证书并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授权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按年度建立授权管理台帐,并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本辖区内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在杭州地区的工地试验室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工地试验室检查频率按每年不少于2次执行,母体、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

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对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予以通报,并计入当年度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管理

(十三)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质量安全需要或合同约定,根据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在工程现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但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条件符合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可将其所有试验检测工作整体分别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但须报请项目业主同意,并由项目业主填写《杭州市工地试验整体外委项目登记表》(附件2)报至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十四)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规模及所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量,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试验检测人员等。

工地试验室人员所持证件应包含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参数,但不得少于三人。

(十五)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负责制,工地试验室主任实行考核上岗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检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由母体检测机构委派,为母体检测机构正式人员,一般由授权负责人担任试验室主任。

工地试验室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十六)在杭州地区的工地试验室应当通过省质监机构岗位登记(附件3),并提供合同段工程概况、试验检测工作量清单和工地试验室人员岗位考核确认表(附件4)后,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统一以交通运输部规定表格为准),申请技术考核。

考核通过的试验人员岗位及分工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按人员变更手续办理,并对变更试验人员进行考核。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程结束后,需注销的工地试验室,到市质监机构确认后报省质监机构备案。

(十七)由非本单位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第三方工地试验室或工地试验整体外委时,委托单位与试验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授权)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试验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合同或协议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十八)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停止其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2、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

3、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4、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5、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6、试验检测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的;

7、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样品的;

8、未按规定建立各项试验检测台帐的;

9、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10、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九)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工地试验室,其工地涉及的相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工作应就近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合同应报项目业主、质监机构备案。

(二十)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检测项目参数或试验检测人员的,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增项申请的技术考核。

工地试验室主要设备更换、增减或场所变更等需在变更一个月内报送质监机构,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二十一)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定点工地试验室。

定点工地试验室(含设立的分点)应纳入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统一管理,需按工地试验室申报程序单独进行申报。

(二十二)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进行复核。

(二十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非杭州地区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于成立时和有重大变更时,由项目业主及时填写《年度杭州地区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变更表》(母体为非杭州地区)(见附件5),并附相关材料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四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二十四)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基桩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二十五)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于50万元的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二十六)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等级证书》;

2、具有《现场专项检测管理手册》,信用评价良好;

3、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

(二十七)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项目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与相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书。

(二十八)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报备制。

在现场专项检测项目委托或招标结束后,现场检测开展前,受委托或中标检测机构应填写《杭州市现场专项试验检测登记表》(见附件6),附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机构。

(二十九)软基沉降观测和桥、隧施工监控及桥梁荷载试验等现场专项检测,试验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前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

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检测方案进行论证,并经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批准后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等有关资料应在检测前及时报送主管质监机构。

根据其它规定需制定支架搭设方案的,施工单位出具的支架搭设方案在结构工程支架搭设前,可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核算或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核算或论证结果经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核算或论证结果等有关资料应及时报送主管质监机构。

(三十)新建、改建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

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报主管质监机构。

(三十一)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与项目业主。

五外委试验管理

(三十二)外委试验包括项目上所有无法在现场开展而须送相应资质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项目。

(三十三)外委试验应就近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特殊情况应经业主同意后并报主管质监机构批准。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十四)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需要组建业主中心试验室时,可整体外委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或由条件符合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现场业主中心试验室。

设立现场业主中心试验室的,参照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三十五)试验检测机构与其所检测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六试验检测人员

(三十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三十七)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

(三十八)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在网上申报变更,并于30日内至省级质监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七信用评价

(三十九)市质监机构协助交通运输部、省质监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实体(含辖区内试验检测机构与其现场专项检测项目及其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非杭州地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与现场专项检测项目)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四十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四十一)试验检测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如实填写《年度杭州地区试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变更表》(见附件7);设有工地试验室或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填写《年度杭州地区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变更表》(见附件8)和《年度杭州市检测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报市质监机构。

杭州地区以外试验检测机构在杭设立工地试验室的,于每年12月15日前如实填写《年度杭州地区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变更表》(母体非杭州地区)(见附件5),报市质监机构。

(四十二)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和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现行信用评价办法执行,所有填报均采用统一用表,并统一由市质监机构将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十三)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自评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级质监机构,市质监机构根据机构自评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初审,评价结果于1月2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十四)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相应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客观地提出评价意见,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报市质监机构,市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十五)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

八监督抽检

(四十六)质监机构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并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四十七)监督抽检的原材料和常用产品范围为:

水泥、沥青、钢筋、砂石材料、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桥梁伸缩装置、焊接件、土工合成材料、交通安全设施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材料。

(四十八)对常用和原材料产品进场采用了登记备案与质量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

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进入本工程的主要产品及材料进行登记,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主管质监部门。

登记备案内容:

1、从业单位可对常用产品和原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质保体系、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

2、施工单位填写“常用产品审查企业简况登记表”报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对进场常用产品进行抽样试验,填写“在建工程常用产品使用情况一览表”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十九)质监机构对工程常用产品和原材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一般在工程开工后,对常用产品及原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抽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常用产品及原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检,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五十)质监机构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五十一)凡判定为不合格的原材料及常用产品,一律作清场与报废处理;若已使用安装的,需对使用部位或构件进行专项检测,不合格的作报废或返工处理。

 

九附则

(五十二)本办法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附件:

1.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变更申请及审核备案表/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表

2.杭州市工地试验整体外委项目登记表

3.工地试验室及人员岗位登记表

4.工地试验室人员岗位考核确认表

5.年度杭州地区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变更表(母体非杭州

地区)

6.杭州市现场专项试验检测登记表

7.年度杭州地区试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变更表

8.年度杭州地区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变

更表

9.年度杭州市检测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人员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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