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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工作制度

工业园区基本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园区工程建设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和征供地管理,规范园区运作,强化监管,促使园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园区开发建设,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业园区基本工作制度

园区领导协调小组为园区筹建领导小组派出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园区的工作,组织督促园区筹建处(或管委会,下同)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落实园区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碰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与问题,并负责将涉及园区建设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园区筹建处受市政府委托,在园区领导协调小组的监督、管理指导下,行使部分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园区的建设发展负直接责任,负责处理园区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制订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编报园区财务收支预算等,经园区领导协调小组审查、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做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财务收支等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各类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工业园区项目立项、技术市场、对外经贸、招商引资、发展计划、劳动人事、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审核、管理、报批等行政事务;建立和完善工业园区社会支撑服务体系。

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园区筹建处直属的国有企业,应全面履行《公司法》规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执行园区筹建处的决定,具体负责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受园区筹建处委托,全权对外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等,按每季度向园区筹建处报告工作;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上交公司的国有资产受益;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报园区筹建处审定。

同时,公司应接受园区领导协调小组、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职能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1、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在园区总体建设规划的框架下,园区筹建处编制建设理由、地点、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的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园区领导协调小组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同时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责任制,对拟建设的工程项目要提前做好调研,积极配合规划、勘察、设计等部门,认真提出科学、合理的招标范围,不得遗漏工程量(如配套工程、隐蔽工程)。

一旦工程招标后,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增减合同价款(设计变更除外),如发生遗漏基本工程量,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所有建设工程(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报建手续,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招投标方案经园区领导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能肢解工程)的项目,可选择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由园区筹建处提出承建条件,经建设局审核后报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同时编制的工程预算,送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作为工程明标底,并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园区筹建处确定承建条件,并编制工程预算,送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作为工程明标底,由园区筹建处按资质条件研究确定施工单位,报园区领导协调小组批准。

园区筹建处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给予追究责任。

3、工程建设监理、监督工作。

工程开工前,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监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理工作并委托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4、工程款支付方法。

按工程进度,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由施工单位申请,现场监理人员和公司派驻现场代表核实(数量和质量)签认及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公司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时支付的工程款要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结果报告出来后再支付工程款的20%,预留10%的工程款待建设工程保质期满后付清。

5、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如确需设计变更,应由施工单位和园区提出变更理由、预估工程数量及造价增减情况,经监理人员审核后,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

工程项目变更造成造价增减5万元以上的,经园区筹建处审核后,报园区领导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6、工程决算办法。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决算由施工单位依据签证工程数量进行编制,报公司审核后,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审核,工程造价的决算,以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审定的报告书为依据,并经公司确认后,上报园区筹建处审批。

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财务决算。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在工程决算后及时组织对编审结果进行抽查审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园区内部财务管理

园区实行“二级”财务管理制度,即园区筹建处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园区筹建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项目不搞赤字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收支范围由区政府确定,并全部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由区财政局直接抽调人员到园区任财务总监(小组),并抽调区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财务监管小组,定期对园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稽查和把关,按季度向区政府做定期书面报告。

园区开发公司隶属筹建处,实行以项目带资金、专款专用、包干核算的管理办法,公司财务开支接受园区筹建处的监督和管理。

1、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园区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各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两则”规定。

原始凭证取得应符合规定要求,资金支出实行审批手续。

园区应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经园区筹建处研究,协调指导小组审查后,报经区政府批准。

园区必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各项收支应逐笔登账,如实反映,不瞒报、不漏报。

园区会计应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信为本,接受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区审计部门的年度或区领导认为必要的审计监督,严把财务关。

2、固定资产购置制度。

固定资产购置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固定资产购置先由园区筹建处提出采购方案和预算,报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固定资产购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呈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同时,应做好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造册、登账等手续。

3、园区财务情况通报制度。

园区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须于下个月的5日前向分管领导报送,每月的财务报表须抄送区财政局备案,每季度向区政府通报一次,同时抄送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分管领导。

年度报表须抄送筹建处、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4、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园区若与其他单位发生资金拆借关系,应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园区领导协调小组审核并呈报区长审批后,园区依据审批额度办理资金拆借手续。

5、园区日常开支制度。

园区日常开支在年度支出预算框架下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园区接待费、旅差费、节假日加班补助、电话费补助等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接待活动和其他重大开支,须报园区领导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6、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实行以项目带资金,一项目一结算制度。

公司承接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园区按工程中标造价划拨工程款,公司按园区财务管理制度分期付给承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和财务决算,决算结果经财务监管小组审查后,报园区筹建处核销。

(三)征供地制度

1、园区内所有用地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农用转征用手续。

征用土地凡涉及当地镇(街)及村有关事务时,由当地镇(街)为主负责处理、园区给予积极配合。

2、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根据批次及土地的位置、交通、地质等不同,实行年度分类综合地价。

园区原则上按年度或批次上报工业项目用地平均综合地价,综合地价包括征地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平均综合地价经园区领导协调小组研究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当年度园区工业项目供地价格的依据,并报送有关部门报备。

年度综合地价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进行适时调整,但地价调整前须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并送国土部门备案。

对于重大项目和特别鼓励的重点项目的引进,在地价方面需进一步给予优惠的,应个案研究,向协调指导小组董事会报告并呈区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用地规划性质调整和园区的规划功能变化的必须报协调指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严格控制企业用地规模,原则上要求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对用地规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个案研究,并呈报区政府审批。

要加强对土地征用的管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企业要抓紧动工建设,禁止闲置或抛荒耕地。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由政府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中政府优惠的地价款。

4、园区内商住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实行市场化规范运作,实行招、拍、挂制度,其收益部分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财政预算收入。

5、涉及村镇建设的项目,应在园区总体规划框架下组织实施。

(四)会议制度

1、园区主任会议:

由园区正、副主任参加,每周定期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

(1)通报工作情况,布置、安排当周工作任务;

(2)讨论决定园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讨论研究向区委、区政府、园区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4)讨论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5)分析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及其他事项。

2、镇、园区联席会议:

园区在实际工作中,涉及与镇、村有关的项目建设、征地赔偿问题时,应召开镇、园区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和解决。

3、协调指导小组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园区通报工作进展及财务运行情况,协调指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决定:

(1)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经济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建设规模和奋斗目标。

(2)年度供地综合价格方案、个别项目需地价优惠的研究后报区政府审定。

(3)重大投资必须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4)研究决定工程招投标的原则性问题。

(5)研究决定造价增减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

(6)研究决定园区每年的财务收支计划。

(7)研究落实项目进度,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8)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复杂、特殊个别地面物赔偿的,由协调指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9)、涉及镇、部门和园区之间难以直接解决的问题,应由协调指导小组(筹建处)提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园区和镇关系

1、园区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园区领导协调小组的监督、指导下,独立行使职能。

同时,园区应对区级财政负责,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2、镇政府要将园区发展作为一项主要的经济工作来抓,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征地、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和项目建设过程等涉及村、群众的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园区采取拔付征地工作费的形式给予镇村适当补助。

3、园区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过程管理及服务、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筹资工作。

4、园区投产后企业的服务及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其产值、税收列入所在镇政府统计,作为政绩考评;以园区名义统计的入园企业数、产值等只作为有关部门单列对园区的考评依据;非地企业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5、园区和镇财政分别独立,如需资金拆借,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6、镇政府进行招商引资时,选择地块应服从总体规划,用地价格应遵守征供地制度。

7、园区项目征地款项不得挪用,除园区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土地预付款,定金或以债务抵扣。

8、园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涉及村镇建设的项目必须服从园区整

体规划,商得园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9、涉及市政设施或乡镇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由市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和建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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