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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违界定标准规定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用部分

1.除集团公司界定的16种违章指挥行为以外,违反三大规程的违章指挥行为。

2.未参加班前会或互联保未签名上岗作业。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按规定穿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着配备的反光标识工作服;岗位巡查人员、操作人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专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器具(较严重三违除外)。

5.违反交窑制度、扰乱交窑秩序。

6.较严重三违界定的特殊岗位以外人员睡岗或脱岗。

7.岗位工种、关键工序不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8.特殊工种、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9.作业地点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0.擅自拆卸在用仪器仪表、设备零配件;冲淋非防水型的电器设备、设施。

11.产尘作业时,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使用。

12.调度系统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擅自关闭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调度电话录音功能。

13.打开风门通过人员、物料后,不关闭就离开;打开或掩开风门、风窗乘凉。

14.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警戒;擅自撤除警戒;擅闯各类警戒(较严重三违除外)。

15.乘坐罐笼、吊桶、人车及各类乘人装置携带物品长度、重量违反规定,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锋利工具;把钩工对乘人携带违规物品不制止;运送爆炸物品时违规乘人。

16.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机房、主空压机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发电站、运输充电房、计算机机房等要害场所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喷漆作业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进行烧焊、动用明火(制定安全措施的除外);规定禁烟的要害场所内吸烟(较严重三违除外)。

17.各类设备、设施、安全保护、提升钢丝绳、风电及瓦斯电闭锁未按规定检查和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巡视和填写检查、检修、试验记录。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润滑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

19.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闭房间;压力气瓶高空打运未使用吊篮或混吊,搬运时混装、撞击、扔抛或阀门直接对人。

20.带压操作、破矸、风镐作业、使用剁斧、扁铲或剪切工具、机械加工、使用膨胀剂或化学药剂、减灰及配制氯化锌溶液、配置腐蚀性液体时,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

21.操作旋转的工器具、机械设备时,长发未挽在帽内,衣扣未扣紧,领口、袖口未扎紧,佩戴毛巾、围巾、手套。

22.登高(1.5m≤高度<2m)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从作业平台上、设备上直接往下跳;作业平台上作业时,其下方有人逗留;站在两端未掩车的车辆上作业;站在风锤、锚杆机、单体、钻机、综掘机炮头、矿(叉)车车沿、耙斗上作业。

23.消防器材因固定或位置不当影响正常使用;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

二、一通三防部分

24.放空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造成风流短路。

25.风筒脱节、损坏(距迎头50m范围放炮除外)。

2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措施规定。

27.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风门前后5m范围内堆放物料。

28.巷道高冒处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超限。

29.不按规定对密闭墙进行检查、记录。

3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违反规定回收充填物。

31.违反火工品领、用、销制度。

32.未随身携带放炮器把手(钥匙)。

33.非放炮员运送电雷管;炸药箱存放炸药未上锁;混放雷管、炸药。

34.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抽管、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电爆网路、装药、连线、验炮。

35.抽取电雷管、装配起爆药卷等操作无防静电设施或不按规定进行静电释放操作;电雷管脚线未按规定扭结成短路;电雷管和母线连线前脚线未扭结成短路或未悬空。

36.放炮前未将瓦斯传感器移至安全地点或无测气员监督挪移瓦斯传感器;放炮后风筒、瓦斯传感器未恢复至迎头,施工人员进入迎头作业。

37.不装药的炮眼或钻孔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封堵。

38.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间距小于300mm。

39.装药地点10m范围内从事与装药无关作业;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放炮。

40.放炮期间不使用放炮喷雾设施;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未按规定使用放炮彩带。

41.出现拒爆、残炮未按规定汇报;未向下一班交待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

42.防突预测钻孔未按设计要求布置施工;防突预测钻孔施工人员未经专门培训。

43.采掘工作面施工防突预测钻孔前,人身安全防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44.抽采管路、下向钻孔未按规定巡查、放水。

45.抽采钻孔不按措施规定及时合茬抽采。

46.人为或管理原因导致监控断线,传感器误显示;未定期校正、维护各类传感器。

47.履带钻机行走时电缆、油管无专人监护。

48.正在施工的钻机压车柱、防跑偏、防倾倒装置不符合规定;施工时钻机立柱限位(固定)设施未紧固。

49.打钻使用压风排渣时,孔口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除尘装置(使用防喷装置的除外)。

50.钻机正在钻进时,跨越、低头钻过钻具或从后方通过。

51.钻孔注浆封孔,未按要求使用搅拌桶和压力表。

52.敲砸钻杆不使用铜锤。

53.钻头停在煤段,压风未关闭且无人看护。

54.钻机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操作人员离开钻机,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55.使用钻机反转或使用夹持器卡瓦强卸钻头;钻机油位达不到要求或油脂变质进行开机操作。

56.倾角25°以上或有喷孔威胁(瓦斯压力大于2MPa)的钻孔,封孔管未采取措施固定。

57.使用的注浆泵安全阀失去作用或无卸压三通;注浆泵和风水联动压力表未按规定安装或压力表损坏未更换继续使用。

58.探放水钻孔固管注浆压力、耐压试验不符合措施规定。

59.擅自开、关放水钻孔闸阀。

60.擅自挪移或破坏测量导线点及标识(较严重三违除外)。

61.探测煤厚未按要求进行操作或记录。

三、机电运输部分

62.擅自启动机电运输设备。

63.无措施变更设备的用途、使用范围。

64.清理机械设备时,未切断或闭锁设备电源并挂牌(较严重三违除外)。

65.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较严重三违除外);异常未解除前无措施强制运行。

66.无故触发运行中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和急停开关;未按要求调整设备参数、执行机构;解除或拆除在用设备安全保护。

67.起吊、悬吊专用锚杆未加装垫板、螺帽未满扣;专用锚索未涨拉、生根处未使用锁具。

68.设备运行期间身体或工器具进入防护范围内;设备未停电,身体接触停止转动的部件;手扶、脚蹬处理张紧中的钢丝绳(验绳除外);滚筒上钢丝绳固定方式不符合规定。

69.地面车辆或辅助运输、提升、起重设备运行时,不关闭车门、栅栏门;司机手动开车时,离开按钮、方向盘等操作手把(操作信号装置除外)。

70.通讯手持机不锁定频道;擅自调整手持机频率造成信号窜台。

71.辅助运输使用的销、链、环、保险绳、连接装置、索具不符合规定要求。

72.提升、运输速度超过规定值。

73.内齿轮绞车司机在滚筒出绳侧操作、在绞车侧面操作闸把、闸把压向出绳侧操作;绞车反向运输不使用导向滑轮;运输距离超过30m不使用点铃信号指挥。

74.停电检修、漏电保护试验、传感器调校及试断电等造成斜巷悬车。

75.斜巷提升和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行前未按要求开启警示灯箱(红灯)、语音报警;司机离开操作台不施闸制动,打运结束后不切断电源并闭锁。

76.斜巷提升不带电松车,拉空钩头时不跟人。

77.提升时斜巷内安全防护装置开启不及时造成车辆撞击防护装置;钩头未与车辆连接打开斜巷上变坡点前的阻车装置。

78.斜巷提升保险绳没有生根在最后一辆车的碰头内连接销上;保险绳长度超出部分未捆扎或与连接销捆扎在一起;保险绳悬在车辆两侧且未绑扎。

79.斜巷提升车场内车辆未停稳进行摘挂钩、掩(锁)车;非专职信号把钩工摘挂钩,擅自发送开、停信号(紧急情况除外)。

80.斜巷提升时车辆悬停在斜巷中,司机离开操作台、擅自解除上下口警戒、人员站在轨道内悬钩锁车。

81.绞车安装后、停用30天及以上时,恢复使用前未经检查验收就使用;未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擅自使用绞车。

82.无极绳绞车(卡轨车)的制动车、电机车、齿轨车前后同时连接车辆运输;无极绳绞车(卡轨车)机尾轮以外无措施卡接钢丝绳运输;车辆卡接在钢丝绳上且不连接制动车运输。

83.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输时,制动车安装的释压闭锁装置不使用;跟车工跟车位置不符合措施要求;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乘坐制动车;无极绳绞车(卡轨车)采用开动绞车方式紧绳,手拉葫芦主链条与钢丝绳绑扎后未采取防松措施紧绳。

84.双司控电机车、齿轨车司机不在行驶方向的前端司控室内操作;电机车、齿轨车司机坐在司控室内摘挂销链。

85.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等不完好仍继续使用;蓄电池箱在车架上固定装置失效;电机车蓄电池充电时不开电瓶盖、充电结束后不盖电瓶盖。

86.两辆电机车或者两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车辆、行人时,没有减速慢行;电机车运行或人力推车不扳道岔而强行通过。

87.电机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规定;车顶放置运输专用工具、材料未采取防滑落措施;列车尾部没有开启红灯。

88.押车工未发信号,电机车司机开车;电机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未用哨声或打铃发送行车信号。

89.电机车在车场外无措施或未连接抵车;抵车时押车工未走在车辆前端。

90.车辆运行时或未停稳掩车(立井口除外);采用别、撬方式阻车;停放车辆没有掩车;在坡度≥7‰的巷道或能自溜的轨道上停放车辆且不按规定阻(锁)车;占道施工未设置警戒或阻车装置;车辆停放超过警冲标设定位置。

91.车辆运行时无措施人工装卸。

92.推车人员站在车辆两侧推车;推车间距小于规定要求;巷道坡度≥7‰时人力推车或放飞车;人力推车一次超过1辆;推车人员不按要求在规定地段发出喊号预警。

93.擅自处理掉道车辆(较严重三违除外);人员站在车辆上或车辆倾倒、窜动方向进行复轨。

94.未按规定进行装封车;装封车不符合规定、车辆不完好、连接不良、偏载严重的车辆进行提升、运输。

95.跨越运行中的推车机;未解除连接的车辆进入立井井口推车机推车范围。

96.乘人时罐门未关闭或罐帘未放下发出提升信号;擅自打开罐门(帘);吊桶、罐笼提升时人体或携带物件露出罐笼、吊桶外;吊桶未落稳时人员上下吊桶。

97.向井筒内丢弃杂物;罐笼交接班升降人员时、凿井施工提升时无监护司机。

98.罐笼提升期间,前阻车器井口方向停放车辆;罐笼内车辆未完全放出时在出车侧连接车辆;车辆进入罐笼不掩(锁)车或车体伸出罐笼。

99.立井信号工错发提升信号;立井提升系统检修或井口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停车闭锁。

100.提升时吊桶外壁悬挂物件;装载物料超过吊桶沿口。

101.凿井施工出矸期间,抓岩机未用钢丝绳悬吊;抓岩机抓斗运行时人员在其下方行走或作业;抓斗不用时未收拢或未用保险绳锁住。

102.稳车运行期间防护栏未关闭;凿井施工翻矸期间井盖门未关闭。

103.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机头、机尾或卸料点被煤(矸)埋压仍继续运行;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未按规定执行点动启动开车。

104.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在上方或两侧0.5m范围内无防护措施作业(调整皮带跑偏除外)、在无防护的下方通过或作业、从皮带上装(卸)物料;用不能转动的物件阻抗皮带。

105.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10m范围内断开皮带;带式输送机检修时,影响检修的关联设备未切断或闭锁电源并挂牌。

106.使用带式输送机底皮带运输物料时,物料高度、宽度、重量或运输倾角、封闭管理不符合措施规定。

107.架空乘人装置乘坐人员途中将脚或所带物品触及地面;用手触摸临近物体;双手离开吊杆;不按乘人间距要求乘坐;在非指定区域上下人(检修或故障除外)。

108.人车停车后,押车工未发出指令上、下车。

109.无计划停送电;擅自变更停送电申请时间。

110.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未连接到接地专用端子;电气设备干燥剂失效。

111.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不符。

112.高电压试验在升压、摇测时未进行监护;高电压试验变更接线和试验后,电气设备和电缆摇测绝缘后未放电;放电时未戴绝缘手套。

113.使用不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台、验电笔操作高压开关。

114.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移动式用电设备除外)。

115.离心式水泵未注水开启;轴承温度异常升高、水位低于设定最低水位不停泵。

116.拆卸有弹性、偏重、易翻滚的机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备检修、装配或拆解时,手指插入销孔或其它连接孔(眼);起吊后手伸入零部件接合面之间。

117.进入容器内、管道内、孔(涵)洞内不系安全带或未设专人监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未设专人监护。

118.风、水、液压管路连接快速接头不使用专用销(卡);拆卸有压容器、带压管路和工件前未将压力释放(较严重三违除外);检修与带压管路相连通的设备、管路时,未在阀门处设置警示牌或有警示牌开启阀门。

119.拉、挪、移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起吊过程中重物悬吊在空中时,起吊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120.起吊前未对施工现场影响安全起吊的物体进行清理或防护;未对起吊设备、器具、锁具、钢丝绳(链)和起吊承载点检查。

121.起吊连接装置不按正常方式使用,侧向受力;未进行试起吊作业;起吊物未解除与车辆、设备连接进行起吊作业。

122.起吊物旋转、摇摆,起吊链打滑、松脱,起吊出现卡阻,不处理继续起吊。

123.在起吊范围内、起吊重物摆动半径内逗留、通过或进行其它作业(较严重三违除外);

124.起吊过程中用工具撬起吊物、器具或锁具,身体直接接触已起吊的物品(起吊装配除外)。

125.手拉葫芦主链捆绑在起吊物上无防松措施;起吊设备、物料时,钢丝绳与设备、物料棱角或利口接触处未加保护。

126.起重机支腿未支撑到位进行起吊作业;起重机启动、吊挂重物靠近人员、钩头起吊重物离开地面未鸣铃警示;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同时进行两个及以上方向操作。

127.吊车、自卸车等行走时未将力臂收回。

128.烧焊作业前未按措施要求对周围的设备、电缆(线)、油管、钢丝绳进行防护,未清除易燃物。

129.烧焊作业现场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动火点不足10m;氧气瓶、乙炔瓶距离不足5m;灭火器材不齐全、不完好。

130.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没有安装回火逆止器;压力表、安全阀、防裂圈不完好,进行烧焊作业。

131.电焊机低压侧接线不使用接线鼻或虚接;电焊作业不使用专用地线;井口或井下电焊作业,地线不直接搭接在焊件或承接焊件的金属物上;使用的电焊钳把接线裸露;烧焊时漏电、漏气。

132.设备、管道内烧焊时,未在设备外部点燃、熄灭焊枪。

133.烧焊作业未按规定检测瓦斯浓度;烧焊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或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

四、采掘开修部分

134.敲帮问顶未设置专人监护;不使用专用长柄工具找顶。

135.抬单体、工字钢、轨道、圆木等重物下肩时抛、扔。

136.用物件敲砸带压水管截止阀。

137.片帮、漏顶未采取防护措施或在片帮、漏顶处进行其他作业。

138.擅自拆除或挪用在用的支护单体、木点柱、棚梁(棚腿)、拉条等。

139.棚腿、点柱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进行卧底。

140.带式输送机机尾、扫煤器清理不及时造成煤(矸)摩擦带面;带式输送机H架悬空未吊挂或垫实在皮带下卧底。

141.采煤机、综掘机、耙矸机、侧装机、液压钻车启动时,未发启动信号。

142.煤仓内、煤仓(小眼)上口护栏内作业不戴保险带;井盖门、翻矸台周围护栏或挡板缺损,吊盘、翻矸台、封口盘空洞未封闭,回风口护网、防护盖损坏继续作业。

143.违反规定打旱眼。

144.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未打紧打牢。

145.风锤、锚杆钻机在脚手架上作业,未采取防坠措施。

146.锚杆(索)未按措施规定进行二次防护。

147.采煤机割煤时,滚筒上、下5架范围内,在支架前立柱与电缆槽间行走或逗留。

148.采煤机割煤时,超过措施规定距离超前收起或滞后伸出伸缩梁(护帮板)。

149.在采煤机机身处强行抵车;抵车时人员进入支架前方;从两头向中间抵车。

150.采煤工作面机道内有人作业时,上、下10架范围内检修或操作支架;支架前、支架间有人时移动该支架。

151.相邻支架同时进行移架;操作支架后,未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或闭锁。

152.使用单体进行调架、移架、辅助推移刮板输送机、蹬棚腿、机头(尾)压车进行二次注液(稳柱后)加压时未采用远程供液。

153.支架截止阀未关闭处理支架故障;支架检修工检修后部件恢复不全;工作面高压胶管连接头未进行二次防护。

154.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挑棚不符合措施规定;在用单体支柱三芯阀对着人行道;单体支柱活柱行程小于200mm或超高使用;卸单体时未使用专用工具。

155.采煤工作面撺大棚前未采取防坠措施;抵车后,跨机头、机尾大棚单体未及时补打。

156.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安设防护设施。

157.使用转载机移采煤工作面输送机机头(交叉侧卸式除外)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

158.采煤工作面拉移转载机时未对转载机停电闭锁挂牌。

159.采煤工作面链板机运机行时,人员在正对链板机头处逗留或作业。

160.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切顶支柱数量不足。

161.采煤工作面开关列车间没有按规定连接;开关列车静止状态时没有按规定固定;挪移开关列车时人员站在列车上或未撤离到警戒位置以外。

162.采煤期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乳化液(浓缩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乳化液泵吸空。

163.高压胶管断丝未进行防护或更换继续使用。

164.爆破、喷浆、注浆作业时未保护相关设施、管线。

165.综掘机、耙矸机作业时无前探照明。

166.综掘机作业时未装设急停按钮或按钮失灵。

167.综掘机司机未按切割顺序切割煤(岩)体。

168.综掘机运行时,人员上下机体或站在旋转台上;非指挥人员在回转台后方的机身两侧作业或停留。

169.单手操作锚杆(索)钻机;锚杆(索)钻机钻进时,人员站在手把回转范围内;眼内钎杆未固定牢固就脱离锚杆(索)钻机;未对锚杆(索)钻机采取防倒措施。

170.安装锚杆(索)时手扶垫板进行作业;站在锚杆(索)眼口正下方安装锚杆(索);张拉锚索时人员站在张拉仪油缸正下方;张拉过程中直接用手扶锚索张拉仪油缸进行作业。

171.迎脸防护方式、防护面积或防护网固定不符合规定。

172.锚杆(索)的扭矩或预紧力、锚固剂数量、搅拌时间、锚固剂型号不符合措施规定;锚索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张拉。

173.锚杆(索)网巷道迎头5m范围内,锚杆(索)失效当班未处理。

174.顶板锚索未生根在稳定岩层中或在稳定岩层中生根长度不符合要求。

175.不按规定执行岩性探测;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安设。

176.顶板破碎或逮顶煤架棚施工,未按规定采取超前支护。

177.上下山掘进架棚支护,前探梁不按规定采取防窜落措施。

178.上下山施工使用绞车移耙矸机前,耙矸机与绞车钩头未连接固定,提前解除耙矸机生根;移耙矸机后,耙矸机未固定或固定不牢就摘除钩头;上下山施工耙矸机后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挡;不按规定设置耙矸机司机护身板。

179.耙矸与迎头平行作业时,回头滑轮与作业地点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耙矸机固定不符合措施规定;耙矸机导向滑轮、回头滑轮、闸把连接杆不用专用销。

180.钢丝绳打结、断股,护栏未全封闭继续使用耙矸机。

181.耙矸机停止作业,司机离开后闸把未取下或远程开关未断电。

182.使用风锤打眼时,人员从钻杆下方通过;交叉打眼、骑锤打眼;轮廓线未画或不符合规定、未定周边眼位置进行打眼。

183.扫眼时,人员站在眼口正前方。

184.迎头装药时,一只脚站在梯子上,另一只脚站在迎脸或帮部锚杆上作业。

185.放炮崩倒、崩歪支柱(支架)未及时处理而进行其它作业。

186.喷浆机出口、喷浆管连接不符合规定。

187.注浆机拌料桶运转时,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桶内。

188.锚喷支护巷道,喷浆前不冲洗岩面;锚杆垫板未紧贴岩面、锚杆预紧不符合规定进行喷浆。

189.架棚作业时,前探梁未楔紧;挖腿窝无人监护,未提前对肩窝、帮部采取有效防护;不按规定使用拉条、撑木等防倒措施;支架附件不齐全;架棚巷道空帮、空顶未填实;棚卡螺母扭矩达不到要求。

190.改棚时,未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同一棚的蹬腿作业两帮同时施工。

191.拆除巷道点柱、挑棚前未在其周围进行加强支护。

192.斜巷内巷修、起吊、装卸作业点上下未安设防滚物设施;斜巷上下段同时作业,安全距离不足,未采取防窜矸措施。

193.注浆或涨拉时,压力表损坏继续使用。

五、其它部分

194.工件、刀具、夹具及专用工具等未装夹牢固启动设备;直接用手清除铁屑。

195.车床卡盘装卸工件时电机未停电;车床运行时工件正前方站人、身体靠在车床身上、隔床传递物件;加工超长工件没有防护设施。

196.刨床刨削过程中,头、手伸到车头前检查,站在刨床床面、台面、刀架上和行程范围内。

砂轮机磨削工件使用有裂纹、磨损超限、松动或不圆的砂轮片;磨削时身体正对砂轮机、不戴手套。

197.机械设备往汽车上装载货物时,汽车未停稳制动或司机将身体探出驾驶室外,检查、检修或其他人员上、下汽车;地面车辆下坡时空挡滑行;停车后未使用刹车装置。

198.铲车、叉车转弯时不打方向灯,靠近行人时不鸣笛示警,工作中搭载人员,作业半径内人员逗留,装载未停稳车辆。

铲车尾部回转半径内停放车辆。

叉车抬举重物时周围人员没有撤到安全距离外,没停稳就重物落地。

199.压滤机未停电,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入滤板间。

200.擅自使用电炉、电热板。

201.瓦斯(燃气)管路阀门(开关)的标识牌与实际不符;瓦斯管路置换气时,停气打闷板未挂牌安全确认。

202.瓦斯发电机组调压阀后端负压绝对值大于1kpa;停机后阀门未复位。

203.低浓瓦斯发电未按规定开启细水雾。

204.瓦斯气表或管接头漏气未处理。

205.凝水缸、调压柜、进气系统、中压管网等积水未按规定排放。

206.擅自调整调压柜供气压力。

207.选煤系统刮板机安全防护盖板检修后未复位。

208.火车调度绞车运行时,距钢丝绳2m以内站立或行走;站在车皮车沿上进行采样;钻越火车车底。

209.穿拖鞋、高跟鞋驾驶机动车辆,加油时不熄火,在特定区域未按规定鸣笛、超速行驶。

210.恶劣天气、超载、擅自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开船。

211.人员停留在运转的收割机、旋耕机及拖拉机前方10m内。

212.操作大棚卷被机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按钮。

213.人员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站坐;跨越洞口及临边栏杆。

214.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未交由专人保管。

215.使用高温设备、配制强酸强碱溶液及蒸煮溶液时未按规定操作;从浮沉室加热炉取热水时未关闭电源开关。

216.仓储库房等重点防火单位人员离开后未按规定切断电源。

217.在加油(气)站、瓦斯发电及储运系统、选煤厂原煤系统、瓦斯抽采泵车间使用手机。

218.作业人员登上倾角≥5°筛面前,出料溜槽口格栅未打到封闭状态;进入加压过滤机仓或溜槽内作业,无人监护。

219.地面高电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等超长物件;地面电缆沟道、夹层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地面电气开关柜门未关闭落锁;电缆进出口未按规定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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