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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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欧阳光明(2021.03.07)

县委、县政府制定印发的《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使考核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贴近中省市的要求以及我县的实际,更好地发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导向激励作用,我们在认真学习《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情况、反复讨论比选的基础上,对《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扶办发〔2013〕3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考核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呈送贵单位,征求单位主要领导意见,请在原文件相应处直接修改,并标记出来,将修改后的文件于5月5日前退回县考核办。

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意见征求稿)

修订标记方法如下:

1.增加内容:

字体加粗。

2.删除内容:

在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下加下划线,并在之后注明“(删去)”。

3.修改内容:

在所要修改的原条文内容下加下划线,并在之后注明“(修改为: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新扶风,实现全面小康,根据《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突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突出“潜绩”和生态文明建设,突出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双管单位,金融单位的年度考核,其中,对双管单位,金融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四条县委统一领导全县考核工作,成立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县考核委员会第一主任,县长任县考核委员会主任。

(修改为:

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

县考核委员会(修改为:

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考核委员会(修改为:

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负责市对县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完成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八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分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县级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

镇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班子和队伍建设和大事目标7个方面(修改为: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及大事目标5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

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市考指标变化和我县实际适当调整。

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删去)。

县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包括年度职能目标(含招商引资)和共性指标,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修改为:

职能目标任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实际确定)。

专项目标任务为县委、县政府当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县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删去)。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潜绩)、反腐倡廉、解决“四风”问题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四风”状况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突出考核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行,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核,强化廉政情况考核。

领导班子“潜绩”考核和领导干部“德”的考核,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干部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修改为: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领导班子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纪律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加强作风建设、遵守各项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

第十一条各镇年度目标任务,年初分别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报县考核办备案。

各镇还必须确定上报5项年度大事目标任务,其中经济社会发展项目3项(年度计划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修改为:

每项投资额不能低于200万元),为民办实事项目2项(年度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修改为:

每项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续建项目投资额必须在4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各种畜牧小区、禽蛋小区、育种小区,集中连片的果树示范园建设等)已经考核过一次的不再上报;工业企业项目对环境污染的不能上报。

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不设难易系数。

经县考核办审核,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县级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县区的年度任务制定上报,经主管县级领导、县考核办审核(修改为:

经县考核办初审,主管县级领导审核),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经济管理部门需上报8项以上,其他部门需上报6项以上。

需县级部门承担的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提出具体意见。

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县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县级责任部门结合市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经主管县级领导审定后下达,并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细则。

任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下达,并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需新纳入当年考核的专项目标任务,由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已纳入考核的专项目标任务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由县考核办统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及县级有关部门参与,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

每半年对全县的重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半年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坚持月查月报制度。

镇、县级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自查后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将月报情况予以核查登记,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二)坚持督查通报制度。

每季度对有关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对进度慢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督促落实。

(三)建立考核工作台帐。

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镇和县级部门的平时考核,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记实台帐,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年终考核由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自查。

各镇、县级部门(单位)的自查(删去)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删去),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上旬前报县考核办。

第十九条数据汇总认定。

承担年度目标任务量化指标汇总认定、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县级责任部门(单位),于翌年1月15日前向县考核办提供各镇、县级部门(单位)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组考核。

由县级领导带队,县考核办抽调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测评大会、查阅资料、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方面评价。

包括县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相互评价。

(一)县级领导评价。

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镇、县级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民主测评。

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对本镇、本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二)社会评价。

由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干部群众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镇、县级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行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

(三)相互评价。

县考核办组织各镇、县级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相互评价。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定。

县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镇、县级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千分制量化计分。

各镇年度目标任务700分,其中经济发展220分(含招商引资100分),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140分,资源环境30分,社会安全130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00分,大事目标80分(修改为:

经济建设190分[含招商引资100分],人民生活140分,生态文明建设50分,社会建设120分,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100分,大事目标100分)。

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700分,其中职能目标600分(含招商引资100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00分。

镇和县级部门各方面评价300分,其中,县级领导评价150分,民主测评60分,社会评价50分,相互评价40分。

第二十四条镇、县级部门(单位)完成(修改为:

定量)目标任务完成8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

其中招商引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

定性目标任务按有关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计分。

第二十五条镇、县级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重大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删去)分别予以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各镇地域特点和县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分为各镇、党群部门、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执法监督、双管单位6个(修改为:

将镇分为2个类别,县级部门[单位]分为综合协调部门、党群部门、经济建设部门、社会事业部门、政务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金融单位8个)类别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镇、县级部门、双管单位(修改为: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没有出现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一般不评为较差等次。

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0%左右确定(修改为:

优秀、良好、一般等次严格按照3:

5:

2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镇、县级部门和双管单位当年工作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部门业务工作在市上年度考核中成绩位列全市第一的,且未被一票否决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单位,不占同类等次名额。

(删去)

对承担市考县目标任务的单位,县上在年度考核中将市上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县上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市上考核等次。

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当年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市、省、中央媒体曝光(修改为:

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确定为优秀单位。

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降等或直接确定为较差单位。

承担市考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单位除外),专项工作或年终考核列全市同行业末位,影响全县考核结果的,直接列为一般单位。

第二十九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镇、县级部门(单位),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坚持以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基础,(删去)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平时掌握情况和领导班子考察研判情况相互印证。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的科级干部总人数的20%以内。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修改为: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各确定1名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按不超过12%的比例各确定优秀名额。

考核结果为良好、一般的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党政正职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按不超过12%的比例各确定优秀等次名额。

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镇和县级部门(单位)不分配优秀名额。

科级干部当年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其中优秀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优秀、称职得票率达不到70%且不称职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良好得票率不足70%且较差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一般等次;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超过70%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优秀、称职得票率不足70%且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审定。

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各镇、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县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测评结果,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县委审定。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由县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党风廉政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予以通报,并向各镇、县级部门(单位)、各双管单位(删去)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

县考核办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并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向县委组织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干部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其中主要领导考察材料必须反映本单位近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推荐和确定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良好(删去)等次的单位(修改为:

镇和县级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镇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修改为:

予以奖励)。

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机关工作人员(镇和部门机关在编、在岗人员),按单位考核等次予以奖励。

根据形势变化,可对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个人奖励经费,原则上不搞平均分配,由单位根据个人工作实绩,实行内部二次分配。

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双管单位、金融单位自理)。

第三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双管单位、金融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县委建议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当年优秀名额;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根据情况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删去)

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记三等功一次,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各镇、县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进行综合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九条设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特殊贡献奖,奖励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创先争优、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奖励单位30000元。

根据形势变化,可对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设立市考县重点项目、产业化项目奖励,对承担市考县重点项目、产业化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全面超额完成任务,经市上考核验收合格的,奖励项目责任单位2000元(修改为:

3000元)。

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等次评定结果,确定为较差单位,收回奖金,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他单位进行现场年终考核。

确需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县考核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修改为:

《关于印发〈扶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扶办发[2013]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类表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类表

类别

单位名称

总数

城关镇、法门镇、绛帐镇

3

天度镇、召公镇、杏林镇、午井镇、段家镇

5

综合协调

部门

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4

党群

部门

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老干局)、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总工会、农工部、编办、机关工委、党校、档案局、团县委、妇联、工商联、残联、科协

16

经济建设

部门

工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扶贫办、交通局、供销联社、新区建委、工业基地办、粮食局、招商服务局

12

社会事业

部门

教体局、科技局、计生局、文广局、卫生局、民政局、旅游局、宗教局

8

政务管理

部门

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统计局、信访局、安监局

7

执法监督

部门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物价局

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

9

双管

单位

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扶风调查队、电力局、邮政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烟草公司

14

金融

单位

人行、农行、工行、建行、农发行、信用联社、邮储银行

7

附件2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一、加分内容

1、镇、县级部门(不含基层单位)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删去)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务院(含部、委)单项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1分、(删去)3分、6分、10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2分、(删去)4分、8分、20分。

同一项目受到各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受市级(修改为:

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折半加分。

所有申报的表彰奖励加分,需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

2、招商引资实行超年度目标任务加分奖励,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扶贫开发工作在千分值之外实行加分,分值最高为100分。

4、对市考县产业化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经考核全面完成的,在千分制之外加分。

每完成一项加5—10分。

5、工作有特色、有亮点,被市、省、中央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的,依次加5分、10分、30分。

6、因工作实绩突出,在我县召开经验交流会、试点推广现场会的,按级别予以加分。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每次加5分;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每次加10分;中央或部委召开的,每次加20分。

市级以上业务部门组织召开的,折半加分。

7、镇、县级部门(单位)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等方面,在全市领先或具有重要影响并被市以上推广应用的,按级别每项加5—15分。

8、凡在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年终考核加10分。

9、鼓励单位争资金、跑项目,争取到国家投资项目1亿元以上,加3分;5000万元到1亿,加2分;2000万元到5000万元,加1分;1000万元到2000万元,加0.5分。

10、镇、县级部门(单位)完成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修改为:

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等指标任务的记满分;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0%;完成80%-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二、减分内容

1、镇、县级部门(含下属单位)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10分、30分。

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

(删去)

2、镇、县级部门(含下属单位)工作被市、省、中央级党报党刊(含内参)、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修改为:

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扣5分、10分、20分。

3、县级部门要高度重视上级部门的检查视察,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加强沟通衔接,取得上级支持。

凡是沟通不及时,衔接不紧密,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扣减相关单位10分。

4、县委、县政府或县上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要限期督查督办落实情况,凡被督查督办两次以上仍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年终考核每项扣减5分。

5、纳入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各项工作,均实行倒扣计分法。

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年终综合打分,对镇和部门按百分制计分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再严格按40%、30%、20%、10%的比例划分为四个类别,按照一类不扣分,二类扣1—3分,三类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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