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揽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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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揽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作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作業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作業要點92年11月18日臺會綜一字第0920059679號函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兩岸科技人才交流與合作,補助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延攬機構)延攬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之科技人士(以下簡稱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或擔任特殊領域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分下列三類:
(一)研究講座:
須為未滿七十歲之國際知名學者專家,以其學識及特殊技術經驗指導或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或特殊領域教學者。
但年滿七十歲而情形及專長特殊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專案審查。
研究講座之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任或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臺灣地區所無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或科技研發工作有特殊成就,並曾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二)客座人員:
須為未滿六十五歲之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之學者專家或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具有特殊技術之專家,以其學識及特殊技術經驗,全時擔任科技研究計畫或特殊領域教學者。
但年滿七十歲以上而情形及專長特殊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專案審查。
客座人員之類別及資格條件如下:
1.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
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2.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
曾任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3.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
曾任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助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4.客座專家,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2)未獲有博士學位,但具有特殊技術,為臺灣地區所少見者。
(三)博士後研究:
獲得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為臺灣地區短期不易培育者。
三、延攬性質:
(一)延攬機構為解決急切之研究問題或訓練臺灣地區急切需要之人才,得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參與科技研究計畫。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解決臺灣地區目前部分特殊領域教學人才不足之問題,得延攬研究講座或客座人員來臺教學。
四、申請方式:
(一)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來臺。
(二)研究講座及客座人員並應針對其參與之研究或教學計畫,依本會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四),備函檢附申請書、具體計畫書、學經歷證明文件(現任者含現職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研究成果抽印本或影本(以一至三篇為限)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
本會審查時間,以二個月為原則。
(三)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應於申請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填寫延攬申請書、計畫書送本會審查。
計畫核定時僅核定名額,延攬機構應於專題研究計畫執行開始六個月內進用,其未進用之名額,本會得予註銷。
(四)本會審查核定補助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名額者,延攬機構應依計畫書所列資格條件覓妥合適人選,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五)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函送本會審定在臺研究教學費用或機票費等補助後,再行撥款。
五、延攬期間:
(一)研究講座:
延攬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以一年為一期;期滿如為繼續未完成研究或教學事宜或為延伸研究計畫之需要且其績效良好者,得申請繼續延攬。
但前後延攬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年。
(二)客座人員:
延攬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最長以一年為一期;期滿如為繼續未完成研究或教學事宜或為延伸研究計畫之需要且其績效良好者,得申請繼續延攬。
但前後延攬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年。
其計畫執行情形及專長特殊者,得提出具體理由,經本會專案核定後延攬之期間得少於三個月。
但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
(三)博士後研究:
接受本會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其延攬期間應配合研究計畫之執行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最長以一年為一期。
博士後研究之總延攬期間以四年為原則。
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敘明具體理由申請繼續延攬。
其期間最長以一年為一期,最多可再延長二年。
(四)本要點所稱繼續延攬,指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之延攬期間間隔未滿一年。
申請繼續延攬,須備函檢附前一延攬期間在臺研究成效評估報告表、申請書及計畫書,函送本會審核。
本會審查時間,以二個月為原則。
(五)接受本會補助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總延攬期間已屆滿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但計畫執行情形及專長特殊者,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請繼續延攬;其申請應經由延攬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六、補助項目:
包括在臺研究教學費用、機票費、保險費三項。
各項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臺研究教學費用:
研究講座:
每月新臺幣十二萬六千元至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元。
客座人員:
1.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
每月新臺幣八萬一千元至十四萬三千六百二十二元。
2.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
每月新臺幣六萬七千五百元至十萬七千七百一十六元。
3.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
每月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元至九萬元。
4.客座專家:
每月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元至十四萬三千六百二十二元。
博士後研究:
每月新臺幣五萬五千元至六萬五千元及年終研究教學獎金。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臺研究教學費用應依其學術研究地位、研究主題之前瞻性或新穎性、研究領域為學術界或產業界之需要性、研究成果之成就及發展潛力、工作經驗等評估其擬支等級,由本會酌情審定金額,並明列於核定函內。
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其特殊專長,敘明具體理由,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延攬機構應依臺灣地區稅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扣繳其所得稅。
(二)機票費:
延攬期間一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本會補助其本人來回程機票,其補助金額如附表一。
延攬期間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本會補助其本人及配偶來回程機票,其補助金額如附表一。
延攬期間十個月以上者,本會補助其本人、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二人之來回程機票。
本人及配偶之補助金額如附表一;年滿二歲以上之子女,其補助金額為本人之二分之一;未滿二歲者,其補助金額為本人之十分之一。
機票費補助均以一次為限,凡繼續延攬或獲得臺灣地區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不另予補助。
申請機票費補助者,應檢具機票存根正本及購票證明報銷請款。
票價超出附表一之定額補助標準者,超出之機票費,由其自行負擔;低於定額者,以實付金額為補助標準。
(三)保險費:
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凡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者,均應由延攬機構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撥付。
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得由延攬機構協助委託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第一項至第五項,保險費由其本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入出境事宜,延攬機構應依相關規定協助辦理。
(二)延攬機構應將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研究或教學之到職日期及入境情形報本會備查。
如逾期尚未執行,亦未報經本會核准延期執行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其補助;其雖經核准延期,仍未在核准期間內執行者,亦同。
(三)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因特殊事故(如參加學術會議、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須暫時離臺者,應經延攬機構同意,其每年離臺日數累計不得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延攬期間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超過三星期部分,各該延攬機構應核實扣發其在臺研究教學費用。
但所參與研究計畫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由延攬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四)延攬機構應督導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依原研究或教學計畫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五)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除得在該延攬機構兼任教學每週不超過四小時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其情形特殊者,應經由延攬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但依第三點第
(二)款延攬來臺從事教學者,不在此限。
(六)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延攬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之義務者,延攬機構應函報本會。
本會經查證後得撤銷或終止其補助,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八、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計畫之管考:
(一)延攬機構應於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參與研究或教學完成後兩個月內,檢具研究或教學成效評估報告表(如附表二)一式三份送本會備查。
(二)本會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狀況,作為推動業務之參考。
九、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依本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經費撥付及報銷作業規定辦理。
十、本會為辦理補助延攬事宜,得設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業務督導之副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各領域學者專家、本會主任秘書、各處處長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十一、依本要點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參與研究計畫所衍生之研究成果,如發展為專利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其歸屬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參與延攬機構自籌經費之研究計畫者,其研究成果之歸屬,得另以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