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507594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5.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docx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

劳动与工商法律类百问

汇总人:

李露于恒姝郭策王驰俊

1、问: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问:

劳动法对女工产假有何规定?

答:

《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4条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问:

外资企业可以在女职工孕、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4、问: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问:

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问:

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问:

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8、问:

对于加班,劳动法有规定吗?

答: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问:

对于加班工资,劳动法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0、问: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17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20条规定: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该款规定: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11、问:

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总结如下: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12、问:

劳动法对于劳动安全有何规定?

答: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13、问:

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答: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14、问:

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

《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问: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劳动者的权利?

答:

不影响。

因为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这表明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

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社会保险的这一特点,使其与以自愿为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区别开来。

16、问: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答: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17、问: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8、问:

劳动者在什么情下应当视同工伤?

答: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9、问: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0、问:

工资支付规则

答:

(1)货币支付规则,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即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3)定期支付规则,即工资必须在固定的日期支付。

(4)全额支付规则,即应当将职工应得的工资全部支付。

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即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度。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的情况只限于:

应由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还规定,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优先支付规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21、问: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2、问: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答:

有。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如果职工与企业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职工与企业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则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3、问: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处理?

答:

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与审理该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制作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当事人逾期未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逾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二审判决、裁定),如果该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4、问:

劳动者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5、问:

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无营业执照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

26、问: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7、问: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答:

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问: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答: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

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问:

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答: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即使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找不到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找出资人索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是《劳动法》的一个突破。

30、问: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受何处罚?

答: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间的关系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

本条核心在于“连带责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

31、问: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答: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32、问:

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

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33、问:

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说明,单位挖人是有风险的,“招兵”要谨慎。

34、问: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案例中的当事人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

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

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老姜想问:

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

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5、问: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6、问:

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读者老李给本报来信称:

他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

明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答: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明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

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7、问:

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答: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

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38、问: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提到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资双方可能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39、问:

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答:

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

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40、问: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答:

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41、问: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42、问:

《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成本吗?

答:

《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对于违法用工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