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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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
国际足联
主席:
JosephS.Blatter
秘书长:
JermeValcke
地址:
FIFA
FIFA-Strasse20.Box8044ZurichSwitzerland
电话:
+41-(0)43-2227777
传真:
+41-(0)43-2227878
网址:
4
5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定义
I.
引言
7
1.
范围
II.
球员身份
9
2.
球员身份:
业余球员与职业球员
9
3.
重新获得业余球员身份
9
4.
终止足球活动
III.
球员注册
10
5.
注册
10
6.
注册期
11
7.
球员参赛证
12
8.
注册申请
12
9.
国际转会证明
12
10.
职业球员租借
14
11.
未注册球员
14
12.
纪律处罚的执行
IV.保持职业球员和俱乐部间合同的稳定性
15
13.
遵守合同
15
14.
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15
15.
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15
16.
赛季中终止合同的限制
16
17.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后果
17
18.
职业球员和俱乐部间合同的特殊条款
V.
第三方的影响
1918bis第三方对俱乐部的影响
VI.未成年球员国际转会
19.
未成年球员保护
19bis注册和报告在足校里的未成年球员
VII.
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20.
培训补偿
21.
联合机制补偿
VIII
.裁决
22.
国际足联的权力
23.
球员身份委员会
24.
争议解决庭(DRC
25.
程序指南
IX.
最终条款
26.
过渡措施
27.
未尽事宜
28.
官方语言
29.
废除及生效
附件一:
放行球员回国参加国家队比赛
附件二:
未成年球员申请首次注册及国际转会的程序
附件三:
转会匹配系统(TMS
附件三(a):
在转会匹配系统之外的关于球员在不同会员协会间转会的程序
附件四:
培训补偿
20
22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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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28
28
29
29
30
35
40
56
60
65
附件五:
联合机制补偿
根据2003年10月19日修订的《国际足联章程》第5条,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颁发以下规程和附件,附件
为正文的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的理解规程,以下是相关术语的定义:
1.原协会:
原俱乐部所属协会。
2.原俱乐部:
球员离开的俱乐部。
3.新协会:
新俱乐部所属协会。
4.新俱乐部:
球员加入的俱乐部。
5.官方比赛:
在有组织的足球赛事框架下进行的比赛,例如国家联赛、杯赛以及俱乐部国际锦标赛等,但不包括友谊赛和测试赛。
6.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由国际足联、洲际足联、相关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足球赛事。
7.
28周岁
保护期:
职业球员28周岁赛季之前所签订的合同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职业球员在赛季之后所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8.注册期:
相关协会根据第6条所确定的时期。
9.赛季:
从国家相关联赛第一场官方比赛开始到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的时期。
10.培训补偿:
根据附件四为青少年球员发展所支付的金额。
11.未成年球员:
未满18周岁的球员。
12.足校:
通过提供所需训练设施和条件,以培训球员为主要的、长期的目标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拥有足球训练中心、足球营、足球课堂,等等。
13.转会匹配系统(TMS:
一个以简化球员国际转会程序,以及提高信息流动的透明度为首要目的,以网络操作为基础的数据信息系统。
注:
条款中所指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所有单数术语的解释也适用于复数,反之亦然。
范围
1.本规程规定了全球范围内球员参与足球比赛的身份以及在隶属于不同协会俱乐部间转会的相关事宜。
2.同一个协会俱乐部间的球员转会由该协会遵照下列第1条第3款的规定制定专门规程予以管理。
该协会
的规程必须经国际足联批准。
该规程必须规定处理俱乐部和球员之间争议的规则,也必须制定在培训青少年球员方面投入经费的俱乐部的奖励机制。
3.a)各协会必须遵守本规程中的第2-8、10、11、18、18bis、19、19bis各条,并将其逐字引入本协会的
规程。
b)各协会的规程中都必须写明保护合同稳定性的适当措施,遵守国家法律和劳资协议,且必须特别考虑以下原则:
-第13条:
必须遵守合同的原则;
-第14条:
正当理由单方面可终止合同而不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15条:
职业球员可以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的原则;
-第16条:
不能在赛季中终止合同的原则;
-第17条第1、2款: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赔偿,且赔偿可在合同中予以规定的原则;
-第17条第3款至第5款: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一方需受到纪律处罚的原则。
4.根据附件一的条款,本规程还规定放行球员回国参加国家队比赛资格的问题。
这些条款适用于所有协会及俱乐部。
2球员身份:
业余球员与职业球员
1.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2.职业球员是指与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从事足球活动得到的收入大于其足球活动实际支出的球员。
其他则为业余球员。
4终止足球活动
1.职业球员在其合同期满时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其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然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所属协会注册的资格。
2.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从该球员代表俱乐部参与的最后一场官方比赛开始计算。
5注册
1.根据第2条,球员必须在某一足球协会中注册为某一俱乐部效力的职业球员或业余球员。
只有已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及协会的各种章程和规则。
2.球员一次只能在一家俱乐部注册。
3.在同一赛季中,球员最多只能注册为三家俱乐部的球员,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若球员转会前后的两家俱乐部所属协会的赛季交叉(即其中一家俱乐部所属的赛季为跨年度),则该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参加当赛季的官方比赛。
前提是该球员应当遵守与前两个单位的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注册期(第6条)及最短合同期限(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4.任何情况下,竞赛必须以诚信为本。
尤其是一名球员不能在同一个赛季为多于两家俱乐部在同一个全国锦标赛或杯赛效力。
注册期
1.球员只能在所在协会规定的每年2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间内注册。
职业球员的合同在某一注册期截止日前已到期的情况除外。
在充分考虑相关竞赛的整体性后,各协会可以同意该职业球员在注册期之外进行注册。
为了避免滥用权力,国际足联将根据第22条对因正当理由终止的合同采取抽样检查。
2.第一次注册期应在赛季结束后开始,并于新赛季开始前截止。
整个跨度不应超过12周。
第二次注册期通常在赛季中期开始,跨度不超过4周。
各协会应提前12个月将两次注册期日程输入到转会匹配系统(TMS)
(请参见附录三第条第1款)。
如果未及时上报国际足联,国际足联将代为确定注册期。
俱乐部在注册期内递交有效申请给相关协会后,球员方可注册成功。
第6条第1款的特例除外。
3.有关注册期的条例不适用于业余球员参加的比赛。
为了比赛的公正完整,相关协会应规定专门的日期注册这类比赛的球员。
7球员参赛证
球员在某个协会注册后,该协会须向俱乐部发放球员参赛证。
参赛证上写明该球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球员在12岁后所属的所有俱乐部名称。
如果球员出生月份在两个赛季之间,则应标明其生日后的那个赛季他加入的俱乐
部名称。
注册申请
职业球员申请注册时必须
并提交球员合同的复印件。
有关决策层有权要求球员提交补充合同或者任何附加协议。
国际转会证明
1.某个协会中的球员要在新协会注册时,只有当后者收到原协会的国际转会证明(以下简称ITC)后方可办
理。
ITC的签发应该免费且无条件和时间限制。
任何附加条款均无效。
协会要将其签发的ITC传真一份给
国际足联。
有关签发ITC的办理程序详见本规程附件三第8条和附件3a。
2.禁止协会以允许球员参与测试赛为由要求签发ITC。
3.新协会在收到ITC后,应该将球员注册为职业球员的事宜书面通知在球员12岁和23岁之间(请参考第7
条-球员参赛证)训练和教育球员的俱乐部协会。
4.
12岁以下的球员转会不需出具ITC。
俱乐部,条件是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球员转会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2.根据第5条第3款,最短租借期为两次注册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3.租借球员的俱乐部不能在未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球员转会至第三方俱乐部。
11
未注册的球员
未经注册的球员代表某个俱乐部参加官方赛事均被视为违规。
除了纠正比赛结果外,该球员或/和所代表俱乐部
均应受到制裁,实施制裁的权力原则上属于所在协会或赛事主办方。
1.任何达到4场比赛或3个月的纪律处罚,如果在球员转会前原协会没有全部执行完,则球员所注册的新
协会应在国内层面继续执行。
原协会应在签发ITC时通过TMS(球员注册为职业球员时)或书面(球员注
册为业余球员时)通知新协会任何没有被全部执行的纪律处罚
2.任何没有全部执行完的超过4场比赛或3个月的纪律处罚,只有在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将该处罚范围扩
展到全球有效后,球员所注册的新协会才需要执行。
另外,原协会应在签发ITC时通过TMS(球员注册为
职业球员时)或书面(球员注册为业余球员时)通知新协会任何上述待定的纪律处罚。
13
遵守合同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只可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
14
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都可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不予追究责任(支付补偿费或给予纪律处罚)
15
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10%,则球员可以提
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
这种情况下需充分考虑球员的实际情况。
正当体育理由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受体育处罚,但可涉及经济赔偿。
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15天后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16
赛季中终止合同的限制
赛季期间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17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后果
以下条例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情况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都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第20条和附件四有关培训补偿的规定,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都要支付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依据国家法律、体育性质以及下列客观标准确定。
这些标准包括:
球员在现有合同和/或在新合同中的薪酬及其它福利、现有合同的剩余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由前俱乐部支付或承担的费用(均摊到合同年限中)、以及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
2.赔偿权利不可转让给第三方。
若球员被要求支付赔偿金,则赔偿金额须由球员和新俱乐部共同承担。
各自分担数额可由合同约定,或各方达成一致。
3.在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将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4个月内参加
任何官方比赛,情节严重者可禁赛6个月。
禁赛处罚在球员转会至新俱乐部后的第一个赛季开始生效。
在当前赛季的最后一场正式比赛与下一赛季的第一场正式比赛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体育处罚将暂停,这两种
情况下均包括杯赛及俱乐部国际锦标赛。
但是,如果球员是其有权代表的协会代表队的既定成员,而该协
会在此期间参加了国际锦标赛的决赛,则不能暂停体育处罚。
在保护期外,球员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约可不受禁赛处罚。
但在保护期外,球员没有在其所效力的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比赛(包括杯赛)之后15
天内通知俱乐部终止合同的球员将受到纪律处罚。
续签合同后保护期将重新开始计算。
4.在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将受到体育处罚。
任何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职业球员签约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职业球员违约。
俱乐部将被惩罚在完整以及连续的两个注册期不能注册任何国内或国际的新球员。
俱乐部只有在相关体育处罚在下一个注册期开始前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才能注册国内或国际的新球员。
特别是不可使用本规定第6条第1款中的特例和临时措施提前注册球员。
5.
受《国际足联章程》及有关规程管辖的任何个人(俱乐部官员、球员经纪人、球员等)为促成转会而诱导球员和俱乐部违约,都将受到制裁。
1.
5年。
任何超过此期限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
若经纪人参与合同谈判,在合同中须注明其名字。
2.合同最短期限应从生效日期到一个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
律。
未达18岁的球员签订的职业球员合同不得超过3年,否则不予承认。
3.有意与球员签约的俱乐部,在书面通知球员现所在俱乐部后方可与该球员谈合同。
任何球员只有在现合同过期,或合同将在6个月内到期时方可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
任何违背这条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制裁。
4.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是否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5.球员在同一时期签署1份以上合同,见第四章之规定。
第三方对俱乐部的影响
18bis.
1.任何俱乐部不得允许其与球员签订的合同受第三方的影响,或使第三方有可能影响其雇佣关系及转会事宜及其独立性、政策和队伍的表现。
2.
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对不遵守此条例的俱乐部将采取纪律处罚措施。
2.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0球员的父母因为与足球无关的原因搬迁到新俱乐部所在国家;或者
11转会在欧盟(EU)内或欧洲经济区域(EEA)内,球员在16至18岁之间,且新俱乐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4为球员提供国内最高水平的足球教育或训练。
15除提供足球教育或训练外,还须保证球员接受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在结束职业足球生涯后仍可从事其他非足球工作。
16提供所有必要安排确保球员受到尽可能最好的照顾(包括提供当地家庭或俱乐部里的最好的住宿条件,在俱乐部安排辅导员等)。
17这样的球员一经注册,俱乐部须向有关协会提供其遵守了以上义务的证明。
12球员住在离国境不到50公里的地方,而球员希望注册的毗邻协会属下的俱乐部也距离边境线50公里内。
球员的住所和俱乐部的所在地之间的最远距离为100公里。
这种情况下,球员必须继续住在家里,且
有关的两个协会必须明确同意。
3.此条例同样适用于未曾在任何俱乐部注册过、且首次在非国籍国家注册的球员。
4.所有根据第2款进行的国际转会以及根据第3款进行的首次注册都必须经过由球身份委员会任命的下设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
获得批准的申请需由希望注册该名球员的协会提出。
应给原协会提出意见的机会。
有关协会必须在获得下设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国际转会证明和/或首次注册的申请。
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都将由纪律委员会依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进行处罚。
另外,未经下设委员会批准,为未成年运动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的原协会以及与未成年运动员就转会达成协议的俱乐部均将受到处罚。
5.有关为了青少年的首次注册和国际转会而向下设委员会提交申请的程序包含在本规程的“附件二”中
19bis.注册和报告在足校里的未成年球员
1.具有法律和财务权经营足校的俱乐部,必须向其所属协会报告在其足校受教育的未成年球员。
2.各协会必须保证,在法律和财务上不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足校:
a)有自己的俱乐部并参加全国比赛;所有球员都应被报告给属地的会员协会,或在注册在自己的俱乐部;或
b)所有以培训为目的加入足校的未成年球员均被报告给属地协会。
3.各协会应该存有俱乐部或足校报告的未成年球员的姓名及出生日期。
4.通过报告制度,保证足校和球员按照国际足联章程从事足球活动,并遵守和推动有组织的足球的道德原则。
5.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都将由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依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进行处罚。
6.第19条同样适用于非本国国籍未成年球员的报告。
20培训补偿
培训补偿应支付给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当:
(1)球员首次以职业球员身份签订合同时;
(2)球员在23岁生日赛季结束前每一次转会时。
无论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结束时转会,新俱乐部都有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
有关培训补偿的规定见本规程的附件四。
21
联合机制补偿
如果职业球员在合同到期前转会,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均可从其因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
费中,获得相应的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
有关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见本规程的附件五。
22
国际足联的权力
无损于任何球员或俱乐部由于劳动关系争议到地方法庭寻求赔偿的权利,国际足联应有权听证以下争议:
a)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合同期限的争议(第13-18条),一方要求发出ITC,而另一方表示反对,特别是涉及ITC、纪律制裁或违约赔偿引起的争议;
b)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国际劳资争议,除非已在协会和/或劳资工资协议的框架下成立了国家级的独立仲裁法庭,能够保证公平的诉讼程序并遵循球员和俱乐部在仲裁庭有相同的代表人数的原则;
c)俱乐部或协会与教练间的国际劳资争议,除非有国家级的独立仲裁法庭以确保诉讼过程的公平性;
d)分属不同协会的俱乐部之间有关训练赔偿(第20条)和联合机制补偿(第21条)的纠纷;
e)若球员转会前后两个俱乐部属于不同的协会,国际足联有权解决隶属于同一个协会的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联合机制补偿(第21条)的争议;
f)不属于上述a、d、e涉及的情况的所有隶属于不同协会的两个俱乐部之间的争议。
24条,对本规程22c和f所提到的情况,以及执行本规程所引起的所有争议进行
裁定。
2.若不确定球员身份委员会或争议解决庭的职权范围,由球员身份委员会主席决定负责处理的机构。
3.球员身份委员会进行裁定时,必须至少有包括球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等3人在场,除非属于由单独法官解决的情况。
在紧急或事实清楚或不会引起法律问题或需要签发临时ITC(根据附件三第8条和附件
3a)的情况下,主席可以自己或指派委员会内某一成员单独(一名法官)进行裁决。
在处理过程中,应给予各方一次被听证的机会。
由单独法官或球员身份委员所做的裁定,可上诉至体育仲裁法庭(CAS)。
1.争议解决庭(DRC将依据第22条a、b、d项对除ITC签发外的任何争议进行裁定
2.争议解决庭(DRC做岀裁定时需要有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在内至少3名成员在场。
DRC的成员将为俱乐部和
球员分别指定一名其DRC法官,DRC法官有权裁定以下情况的案件:
诉讼费不超过100,000瑞士法郎的所有争议;
DRC已建立清晰的法律条款);
有关培训补偿计算的争议(无复杂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或者
条款);
DRC法官必须向争议解决庭提交涉及基本问题的案件。
除可由单独DRC法官裁定的案件,法庭将由相等数
量的俱乐部和球员代表组成。
一旦进入程序,涉及各方均应进行陈述。
对于争议解决庭(DRC或DRC法官
做岀的裁定,可在体育仲裁法庭(CAS进行上诉。
25程序指南
1.通常情况下,单独法官和DRC法官应在接到有效申请后30天内裁决,球员身份委员会或争议解决庭在60
天内裁决。
诉讼程序受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庭程序规则的约束。
DRC包括DRC法官裁决的最
俱乐部和球员之间有关保持
DRC以及DRC法官的诉
2.有关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争议,球员身份委员会包括单独法官裁决以及
高费用为25,000瑞士法郎,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支付。
费用分配将写进裁决书。
合同稳定性的争议,以及与国际范围内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雇佣相关的争议,诉诸
讼程序免费
3.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违反此规程的处罚程序,应遵循《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的规定
4.若有根据认为案件涉及纪律问题,依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庭、单独法官或DRC法官(视情况)应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卷宗并申请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开始纪律程序。
5.若事件在发生2年之后才被提岀异议,即使在本规程管辖范围,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庭、单独法官或DRC法官(视情况)也不受理此案件。
应据此对每个案件中的时间进行检查。
6.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庭、单独法官或DRC法官(视情况)在依据本规程做岀裁定时,应考虑到所有
相关安排、国家级的法律和/或劳资双方的工资协议以及足球项目的特点。
7.施行本规程所引起的争议的详细解决程序将在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庭程序规则中有进一步说明。
26过渡措施
1.任何在本规程生效前提交给国际足联的案件,应根据之前的规程进行审定。
2.通常情况下,其他所有案件都应根据本规程审定,以下情况除外:
a)有关培训赔偿费的争议;
b)有关联合机制补偿的争议;
c)2001年9月1日前所签合同中的劳动争议。
不适用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应该根据签约时或产生争议时有效的规程裁定。
3.会员协会应根据第1条修订各自的规程,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提交国际足联批准。
从2005年7月1
日,各成员协会应执行第1条第3款a)的规定。
27未尽事宜任何在本规程中未尽事宜及不可抗力案件将由国际足联执委会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
28官方语言如对本规程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或德语文本的翻译有歧异,以英语文本为准。
29生效
本规程于2012年9月27日经国际足联执委会通过,并于2012年12月1日生效苏黎世,2012年9月27日
国际足联执委会代表
主席:
秘书长:
附件一:
放行球员回国参加国家队比赛
1总则
1.如果球员被其国籍所在协会召回参加国家队比赛,其所属俱乐部必须放行。
球员和俱乐部之间任何与此规定相反的协议无效。
2.对所有列入国际比赛日的比赛以及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本条第1款规定之放
行球员必须遵守。
3.对于未列入国际赛事日程的球赛,不强制要求放行球员。
4.球员必须在以下规定的赛前准备阶段即被放行:
a)友谊赛:
48小时;
b)国际比赛的资格赛:
-4天(包括比赛日)。
若赛事在球员俱乐部注册的洲际足联之外举行,放行时间(包括比
赛当天)可延长至5天;
-在协调后的国际比赛日历上列出的双日(星期五-星期二)之前,任何情况下,放行期都应该是日历上规定的时间范围开始之前的五天(包括其中的星期五);
c)安排在国际比赛日的国际比赛的资格赛:
48小时;
d)在指定为国际比赛资格赛的日期举行的友谊赛:
48小时;
e)国际比赛的决赛阶段:
第一场比赛前14天。
球员应在开球前48小时内加入协会球队。
5.已自动获得国际足联世界杯决赛资格或洲际足联国家A队比赛决赛资格的协会球员,应被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