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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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监理
十三、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交工验收与工程交工证书
1.1交工证书的类型
1.1.1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基本完成并圆满通过本合同规定的交工试验检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后,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确认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应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验收交工证书。
工程若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应书面指示承包人影响基本交工验收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和任何缺陷。
承包人完成并纠正了所指出的任何缺陷之后,承包人应申请检查验收,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后,监理工程师才能签发交工证书。
1.1.2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前条原则和程序,应就下列各项部分工程签发交工证书:
⑴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经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且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并又为业主占用或使用者;
⑵业主选择占用的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⑶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时间的任何部分工程。
1.1.3分阶段交工证书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基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阶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1.2签发交工证书的基本条件
1.2.1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总结报告资料、书面保证。
1.2.2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1.2.3工程检验合格
⑴监理工程师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确认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⑵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种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1.2.4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1.2.5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要求,提交了完整的交工资料。
1.3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1.3.1成立交工验收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并确认承包人经过自检合格,满足1.2条后,指派专人全面责任交工检查工作,并报业主组织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部门、设计代表及使用单位接管参加的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还应提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检查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
为交工检查提供服务。
交工验收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a进一步审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b现场检查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
c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d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检查报告;
e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1.3.2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
⑴
审核承包人自检合格报告:
按合同要求核实工程和完工程度,列出交工工程和未完工程一览表;汇总自检质量资料,准备申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查明修补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分类立册等。
⑵确认承包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等描述全面、准确;剩余工程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⑶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检查小组予接受,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⑷对与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检查小组不予接受,并写明审查意见予以退回。
1.3.3检查与评估
检查小组接受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分组对承包人的交工工程进行内业资料和现场的检查。
⑴内业检查
(a)施工记录资料;
(b)技术交底文件;
(c)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地探及地基处理记录、桩基施工记录、桩基检测及试验记录;
(d)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谈商会议记录;
(e)质量事故发生及处理结果记录;
(f)竣工测量记录及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g)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h)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资料;(i)试验资料及试验汇总表;
(j)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综合评定表:
分部工程检验记录;
(k)工程照片、声像资料;
(l)工程竣工总结资料。
⑵现场检查
a.检查小组应分组对承包人在自检基础上的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根据部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DG-TJ08-90-2014)所规定的检测频率、检验方法对交工工程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质量,外型尺寸是否与竣工图相一致,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与竣工图表的差异和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b.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现场详细检查和评议(评估),评审检查结果,讨论签发交工证书事宜。
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留待缺陷责任内完成,并与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1.3.4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⑴概述:
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⑵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⑶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⑷检查活动过程。
⑸现场检查的内容。
⑹小组的评议
a.是否接受交工;
b.对缺陷的讨论;
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月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
⑺附件
主要内容为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览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评价报告应发给承包人、业主及签发交工证书的其他有关各方。
1.3.5签发交工证书
⑴检查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务主商定正式交工验收与签发交工证书事项:
交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应邀请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资金铁银行、财政、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承包人等派代表参加。
⑵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
⑶交工验收经过总体核试验,应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⑷工程交工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b.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d.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代表、设计单位代表);
⑸交工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2.1缺陷责任期
2.1.1
根据合同规定,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就是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时。
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2.1.2签发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证书签发日期算起。
2.2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内容
2.2.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2.2对工程进行检查
(1)监督承包人在交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尽快完成当时尚未完成的工程。
(2)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对工程进行检查,指示承包人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期满后的14天之内实施工程师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2.2.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1)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他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做出费用估价,在合同价格上追加费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送给业主一份该通知副本。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修复,业主雇用他人和支付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这笔费用应当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做出费用估价,同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送业主一份副本。
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
A、尽快完成交工证书中确认的剩余工作,尽快整修《工程检查表》中所提的缺陷工程
监督承包人对《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督促承包人尽快整修缺陷工程,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B、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新的缺陷进行修补、返工经常检查工程现场,及时发现缺陷;指示和监督承包人及时修补缺陷;调查分析新缺陷出现的原因,确定缺陷责任和修复费用
C、继续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监督承包人继续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D、继续处理合同支付、工程变更、延期和索赔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为编制最终结账单做准备
E、缺陷责任期结结束时,为提出发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申请做好准备缺陷责任期后期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做准备工作
2.2.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2.3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和工作配套需要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
包括:
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办理支付、督促交工资料的合同管理人员。
2.4《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2.4.1《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
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
a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b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c竣工图纸资料已全部完成。
2.4.2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1)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a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b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c审查竣工图纸和交工资料
d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4.3检查小组审议承包人关于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审议工程是否达到缺陷责任期验收标准。
2.4.4最终检查和评价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
a.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b.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绿化带。
(2)评价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2.4.5编制检查报告
(1)检查小组把上述全部检查情况和结论写成检查报告,报送业主,并抄给承包人。
(2)检查报告的主要的内容包括:
a概述:
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组成人员名单、工作简况、接受承包人申请的日期;
b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c检查小组对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d小组的结论;
e附件:
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检查活动计划、工程缺陷一览表及承包人整修剩余工程计划等。
2.4.6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
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2)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3)工程交工日期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4)《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