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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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溢油应急预案
国家海洋局
1.总则
1.1目的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海洋环境权益,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制定本溢油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1.4工作原则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溢油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溢油事故,是指溢油1000吨以上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2)重大溢油事故,是指溢油500吨至1000吨(含)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3)较大溢油事故,是指溢油100吨至500吨(含)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4)一般溢油事故,是指溢油0.1吨至100吨(含)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1.6响应分级
根据溢油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溢油事故后,国家海洋局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海区分局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指挥。
同时,国家海洋局报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提请启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较大、一般溢油事故后,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分局溢油应急响应工作的组织、指挥、实施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进入预警状态,负责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工作。
溢油事故发生在敏感海域时,可适当调整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跨海区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事发地海区分局牵头,有关海区分局共同负责。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国家海洋局应急组织机构由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管理委员会设应急协调办公室及资源协调组、新闻组、对外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工作组。
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国家海洋局局长,常务副主任为分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为生态环境保护司、海警司司长,委员为办公室主任、国际合作司、财务装备司司长。
应急协调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司,主任为环保司司长兼任,副主任为环保司副司长。
资源协调组由海警司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司参加;新闻组由办公室牵头;对外联络组由国际合作司牵头;后勤保障组由财务装备司牵头,办公室参加;专家组由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石油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的技术专家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海区分局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2组织机构图
应急职能工作组在溢油应急过程中按照国家海洋局溢油应急组织机构图(图2.2-1)的流程与分工向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图2.2-1国家海洋局溢油应急组织机构图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应急管理委员会
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系统溢油应急响应的最高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1)重大事项决策;
(2)为溢油应急响应提供支持、协调;
(3)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溢油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4)负责重大及以上级别溢油事故的信息发布、宣传等工作;
(5)公布、修订国家海洋局溢油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1)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
a)领导国家海洋局溢油应急响应工作,担任应急响应最高指挥;
b)宣布国家海洋局溢油应急状态的启动和结束;
c)批准重大溢油应急决策;
d)决定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溢油应急响应情况;
e)决定对外发布溢油事件信息;
f)决定提请启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2)应急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a)协助应急委员会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总体协调和管理工作,主任外出时承担主任职责;
b)决定国家海洋局进入溢油应急响应预警状态;
c)主持召开首次溢油应急响应会议;
d)经授权后决定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溢油应急进展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e)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赴现场。
(3)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a)协助并完成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指派的工作,在主任、常务副主任外出时承担主任职责;
b)担任事故处理和信息处理等溢油应急响应行动指挥;
c)组织日常应急工作准备和预案执行情况评估。
(4)应急管理委员会委员
a)完成主任、常务副主任以及副主任安排的工作;
b)就分管工作提出溢油应急响应专业建议;
c)协助调动分管工作范围的资源。
2.3.2应急协调办公室
应急协调办公室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平时的应急准备,应急时报告接收、沟通协调等。
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1)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
a)根据溢油事故报警判断事态发展,向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
b)传达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
c)根据事件进展,召集各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沟通传达相关信息;
d)掌握溢油事故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向应急管理委员会提交进展情况报告;
e)按照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指令,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2)应急协调办公室副主任
a)协助并完成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工作,在主任外出时承担主任职责;
b)组织应急状态下值班,保持与各应急职能工作组及现场指挥部的联系;
c)组织溢油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应急状态结束后组织编写总结报告;
d)组织本预案的修订、信息更新等工作。
(3)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
a)根据现场指挥部汇报情况,提出溢油应急响应建议;
b)落实应急值班,处理往来电话、报送信息等;
c)收集各类信息,及时向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汇报事态情况,有重要信息要随时汇报;
d)做好会议记录和应急活动记录,编写值班信息;
e)收集了解指令的执行情况。
2.3.3局值班室
(1)接警、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情况;
(2)协助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应急信息传递工作。
2.3.4资源协调组
(1)贯彻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应急决策,并提供专业建议;
(2)指导现场指挥部调动应急资源和相关人员参加监视监测等应急响应工作;
(3)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跨海区有关单位的应急资源(飞机、船舶等)参加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应急管理委员会指令,派出赴现场人员。
2.3.5新闻组
(1)贯彻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应急决策,并提供专业建议;
(2)审查各单位提供的溢油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3)与主要媒体沟通,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
(4)跟踪分析各方面舆情信息,向应急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建议。
2.3.6对外联络组
(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2.3.7后勤保障组
(1)贯彻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应急决策,并提供专业建议;
(2)保持应急响应通讯畅通;
(3)负责应急响应过程的食宿、交通等后勤保障;
(4)负责应急响应启动后的财务协调,保证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2.3.8专家组
(1)根据现场情况及溢油海域特征,为溢油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其专业分工,参与相关职能工作组的讨论和方案制定;
(3)必要时,赶赴现场提供专业溢油应急响应技术支持。
2.3.9现场指挥部
溢油事故发生后,海区分局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响应工作,并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相关信息。
本预案启动后,海区分局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溢油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的主体。
其职责包括:
(1)执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
(2)负责统一指挥现场的溢油应急响应工作;
(3)组织船舶、飞机、人员等应急力量,开展监测监视等工作;
(4)组织开展溢油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溢油量;
(5)组织开展溢油预测与评估工作,包括预测溢油扩散范围、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
(6)监督石油公司切断溢油源、围控回收溢油等现场应急行动;
(7)向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溢油应急响应情况,并发布溢油应急相关信息;
(8)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9)总结评估溢油事故应急工作并向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交报告。
3.应急管理程序
3.1基本流程
应急响应的过程可分为:
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应急行动、判断事态是否扩大、应急终止和后续工作等基本流程(图3.1-1)。
3.2信息报告程序
3.2.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所有级别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报告要求。
3.2.2基本要求
(1)海区分局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应向报告单位(人)详细了解溢油事故基本情况,经核实后立即填写《海上溢油情况报告表》(附录2),报应急协调办公室,并通报海事、渔业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2)接海区分局报告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经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立即将溢油事故情况上报国务院应急办,通报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溢油事故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时,报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
(3)从应急响应启动至终止,海区分局需每日14:
00前将当日(24小时内)工作动态和次日的监视监测等应急响应工作安排向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
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
(4)应急状态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海区分局应将溢油事故评估和总结报告上报应急协调办公室。
经批准,重大及以上级别溢油事故评估和总结报告上报时间可适当延长。
3.2.3报告内容提要
(1)溢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溢油量、溢油原因等事故概况;
(3)溢油应急响应情况;
(4)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初步情况;
(5)现场水文气象、海况条件等;
(6)请求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支持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3应急启动程序
3.3.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国家海洋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响应会议要求。
3.3.2启动程序
(1)发生溢油事故时,海区分局首先启动海区级溢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溢油应急响应工作。
(2)当溢油事故可能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海区分局向国家海洋局申请启动本预案。
(3)应急协调办公室根据溢油事故具体情况和影响,向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是否启动应急程序的建议。
(4)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启动命令书》(附录3),下达启动命令。
(5)启动命令下达后,应急协调办公室通知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各应急职能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召开首次应急会议,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力量,对现场应急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必要时,可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6)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开展溢油应急响应行动,制定监视监测、生态损害评估和事故调查方案,派出飞机、船舶和执法、监测人员开展工作,监督石油公司切断溢油源、围控回收溢油。
3.3.3首次应急会议
(1)首次应急会议由应急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
(2)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负责人、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应包括:
命名此次应急活动;通报事件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员赴现场;落实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明确工作任务;初步判断所需内外资源;确定首次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发布渠道;确定下次应急会议时间等。
(4)首次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
溢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以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3.3.4响应过程会议
(1)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溢油事故进展情况召集各应急职能工作组召开会议,沟通传达相关信息,明确需要开展的工作,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应急期间会议由溢油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3.4信息发布程序
3.4.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国家海洋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过程中的信息发布管理要求。
3.4.2基本要求
(1)新闻组应在首次会议后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完成信息发布稿报审。
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可以草拟信息发布稿报新闻组审查发布。
(2)所有发布信息应报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发布信息应正确引导媒体宣传和公众舆论。
(3)根据实际情况,应急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海区分局负责对外信息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分局在发布前应报新闻组审定。
(4)溢油应急过程中应不断收集、分析媒体信息,掌握最新的舆论动态,并提出应对建议。
3.5应急响应终止及后续工作程序
3.5.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国家海洋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步骤及后续工作要求。
3.5.2应急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通过对溢油事故现场调查确认,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应急响应终止:
a)溢油源已得到完全控制,隐患已消除;
b)海面油污已得到控制,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基本完成。
(2)应急响应终止
经现场指挥部评估,符合终止条件的,由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签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终止命令书》(附录4),并通报相关单位。
应急响应终止后,后续处理工作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跟踪和指导,应急协调办公室给予支持。
3.5.3后续工作要求
应急响应终止后,海区分局对溢油事故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力量投入和使用情况、应急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污染损害索赔、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形成总体报告提交应急管理委员会。
4.附则
4.1海区分局溢油应急预案和演习要求
海区分局应根据本预案修改完善分局级溢油应急预案,成立溢油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溢油应急响应体系。
海区分局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及时更新应急信息,并报应急协调办公室备案。
海区分局应制定年度溢油应急演习计划和方案,合理安排桌面演习、综合性演习,并做好评估和记录。
4.2名词解释
(1)溢油应急响应:
为控制、清除、监视、监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所采取的行动。
(2)敏感海域:
本预案中所指敏感海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活或工业用水取水口、珍稀和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水产养殖场、重要的渔场、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潮间带生物、沼泽地、盐田、重要的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风景名胜古迹、重要的景观和水上旅游娱乐场所等。
4.3维护与更新
本预案需结合实际演习或其他变更情况进行修订,原则上每2年修订更新1次。
变更情况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需要对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2)应急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需要对预案进行相应修订;(3)根据处理溢油事故经验教训,需要对预案进行相应修订等。
4.4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录1应急组织机构主要人员联络表
应急管理委员会:
成员
姓名
职务
单位
办公电话
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应急协调办公室:
成员
姓名
职务
单位
办公电话
主任
副主任
资源协调组:
成员
姓名
职务
单位
办公电话
新闻组:
对外联络组:
后勤保障组:
应急协调办公室电话:
传真:
局值班室电话:
传真:
附录2海上溢油情况报告表
溢油事故名称
溢油发现时间
报告时间
报告单位(人)
具体位置
油的种类
溢油量
溢油原因
是否得到控制
海域、岸边油污染
现状描述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海区应急响应措施
建议
备注
备注:
本报告可另加附页
附录3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启动命令书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启动
命令书
年月日时,发生溢油事故,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的规定,该事件已达到启动应急机构的条件。
国家海洋局进入级溢油应急响应状态,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立即按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签发人:
日期:
年月日
附录4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终止命令书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终止
命令书
溢油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不会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危害。
国家海洋局于年月日时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做好溢油事故后续处理工作,应急协调办公室给予协助。
签发人: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