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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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模板.docx

新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模板

新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政府名称:

新民市人民政府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办事

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

1.《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

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

8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与设立

9

按规定出具资产证明

新民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并更与终止(变更,是指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

10

按规定出具财务清报告

新民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5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消防法》2.《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市消防局

1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16

出具验资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变更法人登记

17

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注销登记

18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19

出具验资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变更法人登记

20

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注销登记

21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25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新民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

21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

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新民市国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建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临时用地审批

31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3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32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4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33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34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6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35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36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37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29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38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30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39

按规定编制土地估价报告、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新民市国土局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2.《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3.《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市规划国土局

3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43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新民市国土局

1.《城乡规划法》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3.《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省政府令第300号修改)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市规划国土局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40

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民市环保局

1.《环境保护法》2.《环境影响评价法》3.《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4.《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32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或增项审批

41

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

新民市环保局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

具有编制辐射安全分析报告能力的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42

监测报告编制

新民市环保局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经省环保厅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省环保厅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5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新民市交通局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BB01-2014)

工程咨询或者设计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审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6

取水许可

5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新民市水利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市水利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59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新民市水利局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61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新民市水利局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市水利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6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新民市水利局

1.《防洪法》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资质的机构

市建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3

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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