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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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

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明确职责任务为基础,按照"党政管理机构坚持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随国家教育形势及教育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和"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以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及校办产业的机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我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有:

1.二级机构:

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他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体学院、独立的系(教学、研究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不定级别的业务部门(馆、社、中心、部、所等)、直属单位(院、馆、办事处、附属中、小学等)纳入二级机构管理。

2.三级机构:

党政管理部门的科(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中实体学院下设的系、独立系(部、所等)下设的教研室(研究室、

第十条教学、科研三级机构的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经二级机构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对不符合本办法中的原则和规定或重复设置的机构,组织部、人事处有权予以处置,并行文公布处置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有权自行设置下列机构: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校内二级机构中,学校可自行设置21个以内的党政管理机构。

2.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有权设置、调整教学、科研二级机构。

3.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调整学院等下设的三级机构(含虚体机构)。

第十二条我校机构设置、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党群部门中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由组织部提出报告,报校党委审定,由组织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等。

党群部门中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组织部审议、论证,经校党委审批后由组织部批复下达。

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意见或理由等。

2.行政、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二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人事处提出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处按管理权限上报部批复或下达。

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人员及设备状况、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等。

行政管理机构中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议、论证,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处拟批复下达。

申请内容应包括:

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人员状况、该机构设置或调整后相关工作任务的承担情况、要求学校对该机构的支持条件等。

教学、科研单位中三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所属二级机构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审议,并自行拟文公布,同时应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抄报备案。

3.校级企业的设置或调整,由校办产业管理处归口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或由校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由人事处审议并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拟文下达。

院、系属企业的设置和调整,由校办产业管理处归口进行论证与审议,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拟文下达。

4.虚体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拟文下达。

申请内容应包括:

设置理由、承担任务情况或拟开展工作情况、负责人简介及人员状况、归口管理部门等。

由交叉学科或多个单位人员组成的虚体机构,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并由负责人所在单位归口管理。

5.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人事处或组织部,由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拟文下达。

第十三条学校机构管理工作中的几个概念:

1.合署办公(合署):

指为减少机构和人员,将两个以上工作内容有相通或相似之处的机构合在一起工作的情况;在机构统计时按一个机构统计。

2.挂靠:

指为了减少管理层次,便于工作的开展,提高办事效率,将某些在工作性质上有一定联系的机构,附属于已设机构的情况;被挂靠机构与挂靠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3.代管:

指被代管机构在行政上或其它方面尚不具备独立运作的条件,所开展的工作又与已设机构有一定相通性,暂由已设机构代为管理的情况;被代管单位与代管单位在代管期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4.委托管理(托管):

指某机构由上级部门委托于另一机构管理的情况;在托管期间,被托管机构与托管机构具有行政附属关系。

5.归口管理:

指被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中部分或全部与已设机构的职责任务相同,由已设机构在职责任务上对被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情况;除虚体机构外,被管理机构与管理机构只在业务上有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加强机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成立的三级机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如发生有损学校声誉的事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内各种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规范我校非常设机构的管理,特对《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因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多个部门参与工作或承担任务的综合性协调机构,未纳入学校常设机构序列的,均属非常设机构。

如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

二、学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凡能明确职责范围的工作或可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原则上不再设置非常设机构。

三、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列定员定编,所需人员可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精干班子,工作结束后相关人员即回原所在单位。

四、学校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及管理工作仍按常设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方式,实行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分别归口管理。

党委组织部负责党群部门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由主管组织的校领导负责审批;人事处负责其它非常设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涉及全局性或属众多部门共同承担的综合性协调事务的非常设机构,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确因工作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时,应由相关单位或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该非常设机构设置的时间、承担的任务、组成人员或涉及单位的范围、主要负责(牵头)单位等,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报请学校批准,并明确负责(牵头)的单位或部门。

六、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应根据学校决定分别拟文公布学校决定设置的非常设机构。

七、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对全校非常设机构进行申报、审批汇总统计和管理。

属因临时性、阶段性的社会工作和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在完成该项工作任务后,其负责(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按原审批程序报主管校领导、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行文公布撤销。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每学年应对全校非常设机构进行一次清理,负责(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就非常设机构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向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如负责(牵头)部门或单位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该非常设机构应视为已完成工作任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可按原审批程序报主管校领导、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行文公布撤销。

八、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凡属以职务身份参与的成员,在其职务调整后,其在该非常设机构中的成员身份亦随之自行调整。

该非常设机构的负责(牵头)部门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人员调整情况按原渠道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备案。

九、各单位不得自行拟文公布非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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