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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章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重特大隐患监督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章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章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十一章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章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职业病危害,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场所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洗煤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简称“中心”)洗煤厂。

第三条各生产岗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能,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五条洗煤厂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厂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的工作中必须做好相应的车辆运输、建筑施工、生活服务等工作,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个人)必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年终总结考核时检查责任状执行情况。

第七条生产单位要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车间的职工要按一定比例组成消防应急分队,制定符合生产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对洗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洗煤厂经营负责人必须对“中心”经理负责,接受“中心”安全生产检查,坚决落实安全整改要求。

洗煤厂应确定与“中心”岗位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对各自工作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各生产岗位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制要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洗煤厂经营负责人应与各生产岗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厂长的安全职责:

(一)洗煤厂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四)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罚。

(五)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签发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规章制度,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六)检查并考核所属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副厂长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四)组织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对重伤以上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五)汇总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六)检查、考核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洗煤厂厂长和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参与组织制定、修订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对新加入生产岗位工作的职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负责特殊工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

(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六)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七)负责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八)协助厂领导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作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检查、督促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

(四)积极参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五)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六)监督落实国家的劳动保护规定,按时、按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七)负责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八)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安全生产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实际,每年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改进技术资金(或与其相当的事业费)中提取大于等于10%的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新建、技改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厂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不按规定要求加强管理,致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并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管理,经常检查并维护保养,确保措施计划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九条各生产部位是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定者、实施者。

第五章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洗煤厂成立由厂长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厂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责任人考核指标,与工资福利挂钩。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洗煤厂按生产人员总数2‰一1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重点岗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上岗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安全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无视安全生产的人员有权批评、制止、检举、控告;对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及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监督全员认真执行,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洗煤厂应于每季度向“中心”安全生产部上报本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年终写出全年安全生产总结。

第二十七条安全大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时间按照“中心”要求确定或采取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的方式,检查结果要认真记录备案,作为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重特大隐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亡或10万元经济损失的事蔽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生产岗位人员对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生产岗位或设施设备的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处理。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并撤出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能确保安全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处置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一条洗煤厂相关部门必须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及时向全员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定,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教育的对象是全体职工,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是三级教育、特种作业训练、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场所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一般的防火安全知识。

第三十四条对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对变换工种及复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安全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函授、进修、专业证书班学习,以提高专业技术知识水平。

第三十七条为了使安全教育成果用到实处,在进行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注重安全教育效果。

通过初始培训、考核学习成果、反复实践、突出重点、奖励的办法全面提高安全教育效果。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四种形式。

第三十九条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每月对各岗位和重点防范部位进行不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法定节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合“中心”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综合安全大检查,督促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按要求排除并把处理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表送交检查单位。

第四十二条加强各级定期安全检查。

(一)由副厂长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分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查生产现场两种。

(二)各职能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每周两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整改或先采取临时、可靠有效的预防措施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三)车间天天查,各岗位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检查,主要内容是对车间环境及所属设备或工具的检查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处理,发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要立即制止并做好登记。

(四)特殊设备(如配电柜、变压器等)的安全检查应定期请当地专管部门有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章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的物品。

第四十四条严禁组织职工从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作业。

第四十五条联单不得组织生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生产经营中需要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向当地安全生产和公安部门申请(同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办理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燃防爆的具体措施。

手续不完备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决不允许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章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各生产岗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

厂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按季度上报“中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生产区域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并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上报。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事故发生后,应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分析一处理,一处理一落实。

第四十八条凡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洗煤厂厂长必须立即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中心”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省劳教局和司法厅。

事故发生后10日(或上级规定时间)内洗煤厂厂长应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意见以《重大事故报告书》书面上报亨元通工贸中心主要领导。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向厂长报告,由厂领导在当日下班前向“中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然后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中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实后于下月10日前以月报方式向省劳教局和司法厅报告。

第五十条事故现场未经“中心”经理同意,不得擅自撤除。

第五十一条凡属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客观公正地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对存在失职、读职行为现象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发生各类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进行分析、整理、统计,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洗煤厂厂区环境和车间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标准,对有毒有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十四条机械、电器的运输、安装和修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五十五条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运输、使用和储存应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各种生产设备和运输机械必须建立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行。

第五十八条储油罐、配电室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场所,应有明显的危险标记、防火标记,配备消防器材,安排专人检查值班。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厂长将安全生产作为否定指标列入全厂一各部门(个人)全年绩效考核指标。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和洗煤厂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的岗位负责人,应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原则:

对生产安全事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损失与伤害到最小程度;以最大限度消除突发事故及安全事故的影响,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洗煤厂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六十三条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设立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应急职能小组。

总指挥:

厂长

副总指挥:

副厂长

职责:

负责领导企业应急工作

l、信息通讯组

组长:

安全生产部负责人

成员:

部门成员

职责:

负责各上级报告险情,并做好上下级的联系沟通。

2、现场救援组

组长:

后勤负责人

成员:

化验室、磅房、门房及生产现场有关人员

职责:

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排除险情;抢救受伤人员。

3、人员疏散组

组长:

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兼)

成员:

财务室人员

职责:

负责有秩序地疏散险情现场的人员,清点人数,及时报告,等待指令。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具体方法:

(一)当发生火情、爆炸等消防险情时,按如下方法处理:

1、一旦发现火警或爆炸情形,现场人员应立即发出警报,并报告当班厂领导,同时立即将事故现场的电源总闸关闭;

接到报告后,厂领导立即拨打救援电话(119、120)并向上一级报告险情,同时根据分工,组织职能小组成员救灾,组织物资搬运组及时搬离现场物资,抢救贵重物品。

若出现人员受伤的,由现场救援组实施救援。

人员疏散组负责车间其他人员的疏散工作。

沿消防通道于远离火情、爆炸区域的出口将人员带到空旷、安全的地方。

2、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组织抢险,由安全生产部向“中心”领导及时报告。

3、其它非火情发生现场的区域,各应急职能小组在发现或知道火警后,立即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好本区域的人员,视情况将他们带到安全的地方,清点人数并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等候指令。

4、由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消防险情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二)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处理方法:

1、当有人员发生工伤时,应立即协助受伤人员进行包扎和自救,并即时将伤情报告厂领导并配合专业救护人员进行急救。

在确定伤员能够自行走动或可以搬动的情况下,及时护送伤员离开进行伤情处理,否则需等专业救护人员到现场对伤员进行抢救。

关闭造成工伤情形的相关机械或其它情况,如关电闸、暂停作业等。

2、带班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伤事故情况及处理过程。

3、带班人员要疏散工伤现场的其它人员,保护工伤现场以便事故调查,并维持好车间其它人员的现场秩序,避免混乱情况。

4、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护工作,维持好现场人员秩序,同时对工伤事故展开调查。

5、由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人员工伤情况及事故的调查结果。

(三)其它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带班人员应按企业原设定方案及时进行处理和向上报告。

第六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和作业安全的重点部位,设置预防标志。

第六十六条厂领导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演练,建立演练记录本,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人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纳入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由各部门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厂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办公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针对本厂的特点对职工每年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消防重点管理区域的管理人员应进行重点培训。

第六十九条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的义务;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十条基建工程要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审批。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消防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十一条在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宿舍。

第七十二条消防重点区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明确防火管理责任人,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十三条涉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六条电器设施设备,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电器设施设备、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七十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给厂里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外,还要按厂里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副厂长对本厂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

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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