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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陕西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开展,强化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

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二章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任务

 

第六条    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应是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       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

(三)    生产企业产品执行合法有效的标准;    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

(四)    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明确企业内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 有计划的在企业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的全员培训,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二)       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此为依据组织企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四)       企业标准体系应包括企业内建立并实施的各项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形成一套以技术标准体系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五)       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技术与标准的相互促进,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       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七)       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规定分别向省、市质监局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由受理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确认。

(八)经确认的国家试点企业,省质监局将“确认申请表”和“确认报告”上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国家标准委复核符合要求后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其他企业由省质监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GSP)”证书。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GSP标志(样式见附件1)。

第八条    企业开展创建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填写《陕西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经所在县(市、区)质监局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后报市质监局。

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企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县(市、区)局协助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每季度应组织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了解企业创建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督促企业按计划开展工作。

对工作严重停顿、不能按计划完成创建的,应建议企业书面向省质监局提出终止创建的申请,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建立本市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专家队伍,为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及服务。

 

第四章       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导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是指经省质监局认可的、有资格可进行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及确认的人员。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从事标准化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及确认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经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导专家接受企业委托从事以下服务:

(一)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及标准体系建立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 开展与企业标准体系相关的知识培训;

(三) 参与企业自我评价,对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申请:

(一)申请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细则(试行)》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见GB/T19273-2003表A.3);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图和有关标准化管理文件;

(二)市质监局应组织2名以上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A和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

申请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组织进行。

确认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为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专家应是未参与该企业咨询服务的)。

第十九条     若确认结果低于企业申请等级,以实际确认等级为最终结果;若确认结果高于企业申请等级,以企业申请等级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通过确认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工作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确认单位。

确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省质监局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应将负责确认企业的以下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备案: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三)确认报告;

(四)确认评分表;

(五)不合格项报告及整改报告;

(六)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省质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局定期公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结果,并根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完善标准体系,并将自我评价结果报县(市、区)质监局。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内,市质监局每年应组织对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报省质监局。

第二十五条     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全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抽查中发现的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由市质监局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市质监局提出重新确认申请,由原负责确认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可根据标准化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更高级别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

凡申请更高级别确认的,一般应为获得现级别一年以上。

确认工作按本细则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GSP标志

2、陕西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标准化良好行为GSP标志样式

 

附件二

陕西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计划任务书

 

申请单位:

组织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报时间:

年月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标准体系内审员

证书编号

标准化工作

人员数量

专职

电子邮箱

兼职

企业经济类型

主要产品

及申请确认涉及的产品范围

目前已通过的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产品

执行标准

(或服务规范)情况

产品(服务)名称

执行标准及名称

 

 

主要包括标准化管理体制及机构人员情况、已组织实施的标准情况、标准信息搜集管理情况等。

企业自我声明:

本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

本企业所有产品都具有合法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

产品近二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本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创建活动计划

体系

建立

阶段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机构建立、人员培训、建立体系并发布等):

体系

运行

自我

评价

阶段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组织体系实施活动、修改调整体系文件、开展实施监督等):

确认

申请

阶段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创建工作情况总结、确认材料准备、经市局初审、报送省局等):

企业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质监局意见

市质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省质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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