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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新华保险新基本法

2011年度新华保险新基本法

第三部分 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管理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层级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项目

1、试用营销员:

初年度佣金、试用营销员责任津贴、英才奖、增员奖

2、降级营销员:

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进步奖、个人继续率奖

3、正式营销员:

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季度销售分红、个人继续率奖

4、客户经理层级:

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客户经理责任津贴、季度销售分红、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

5、业务主任层级:

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业务主任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业务主任季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育成津贴、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营业组继续率奖

6、营业部经理层级:

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营业部经理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百万营业部成就奖、营业部经理特别津贴、营业部经理季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育成津贴、增部奖、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营业组继续率奖、营业部继续率奖

7、总监层级:

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营业部经理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百万营业部成就奖、营业部经理特别津贴、营业部经理季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育成津贴、增部奖、总监职务津贴、总监辅导津贴、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营业组继续率奖、营业部继续率奖

第五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统计口径的保单,称之为有效新契约保单,其产生的保费称之为有效新契约保费:

1、于本自然月内及以前承保出单;

2、于下一自然月5日前客户签收,且在下一自然月14日前完成回单;

3、未在犹豫期内退保。

第五十一条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考察期间内生效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实收的第13个月保费(含附约)/考察期间内生效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如:

2011年6月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业务于2011年6月30日之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生效保单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备注:

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反映连续12个月承保的期交业务在第二年的存续情况,每月滚动计算;

2、月度佣金(手续费)计算中所使用的指标为计算佣金(手续费)月的继续率,考核中所使用的指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的继续率;

3、该指标的新契约保费计算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考察期间为自然月12个月;

4、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例如2010年3月9日生效日的保单,继续率分子的实收止期实际为2011年5月8日;

5、该指标的计算范围(分子和分母)包含退保终止件,不包含主险趸交件、理赔终止件、主险交费期满件、出单前撤保件、犹豫期退保件、主险满期终止件、豁免件;

6、该指标涉及的实收保费包括承保首年内新增附加险的第二期保费,该指标涉及的新契约保费包括承保时的附加险保费,但不包含承保首年内新增附加险的首期保费;

7、新成立的营销团队或个人,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该指标不参与考核。

第五十二条

营销员佣金(手续费)采取下发佣金(手续费)制,原则上于次月25日之前发放。

营销员佣金(手续费)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解约人员的佣金(手续费)在办完各种手续之后由公司统一核发。

第五十三条

犹豫期退保件的相关规定:

“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退保,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按条款规定全额无息退还客户已缴的保险费。

第二章 佣金计算说明

第五十四条

初年度佣金(FYC)

指营销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内所支领的佣金(手续费)。

其计算公式为:

初年度佣金=有效新契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

试用营销员及降级营销员的初年度佣金,按照初年度佣金率的80%计算。

试用营销员及降级营销员个人累计初年度佣金超过晋升为正式营销员标准的佣金部分,按初年度佣金率计提,对临界点保单的佣金,分出调整和不调整两部分。

第五十五条

续年度佣金

指营销员对本人所销售保单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支领的佣金(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续年度佣金=续年度实收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第三章 佣金(手续费)项目说明

第五十六条

试用营销员(简称“新人”)

(一)初年度佣金

(二)试用营销员责任津贴

第一次签约新人自录入业务系统起六个考核月内,以签约为条件,根据其本人每月FYC达成情况,按下表1和表2计发责任津贴;

第七至十二月责任津贴以签约且自录入业务系统起六个考核月内晋升正式营销员以上级别为条件,根据其本人每月FYC达成情况,按下表3计发:

1、第一至三月责任津贴标准:

计发条件(元)

津贴(元)

400≤月FYC<700

400

700≤月FYC<1500

700

1500≤月FYC<2500

1200

2500≤月FYC

2000

 

 

2、第四至六月责任津贴标准:

计发条件(元)

津贴(元)

700≤月FYC<1500

700

1500≤月FYC<2500

1200

2500≤月FYC

2000

 

 

3、第七至十二月责任津贴标准:

计发条件(元)

津贴(元)

1200≤月FYC

1000

 

 

若新人在录入业务系统起十二个月内晋升至客户经理(含)以上层级,则试用营销员责任津贴与客户经理责任津贴或主任责任津贴,二者择高发放。

(三)增员奖

增员奖是对增员人(师傅)辅导、帮助被增员人(徒弟)的肯定与回报。

增员奖既是权益又是责任,增员人既是师傅又是表率。

被增员人录入业务系统起12个考核月内,公司向其增员人计发增员奖金,计发时以增员人与被增员人签约为条件。

增员奖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增员奖金=所增人员的FYC×8%

新人增员,在晋升为正式营销员以前不计提增员奖,晋升为正式营销员后补发试用期间增员奖。

(四)英才奖

新人录入业务系统起12个考核月内首次晋升为客户经理(含)以上级别,可享受“英才奖”600元。

“英才奖”的计发以该新人签约且为客户经理(含)以上级别为条件。

计发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在6个月内晋升,则在新人录入业务系统的第七个月计发;

(2)若在7-12个月内晋升,则在新人晋升的次月计发。

第五十七条

降级营销员

(一)初年度佣金

(二)续年度佣金

(三)增员奖

增员奖是对师傅(增员人)辅导、帮助徒弟(被增员人)的肯定与回报。

增员奖既是权益又是责任,增员人既是师傅又是表率。

被增员人录入业务系统起12个考核月内,公司向其增员人计发增员奖金,计发时以增员人与被增员人签约为条件。

增员奖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增员奖金=所增人员的FYC×8%

(四)进步奖

降级营销员若在降级后3个月内再次晋升为正式营销员,可于再次晋升为正式营销员次月获得“进步奖”。

进步奖奖金=降级期间打折部分初年度佣金

 

第五章 营销员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增员关系:

包括直接增员关系和间接增员关系。

营销员(增员人)推荐新人(被增员人)签约,该营销员和新人形成直接增员关系。

如A推荐B,B推荐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增员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员关系。

第二十四条

育成关系:

包括直接育成关系和间接育成关系。

业务员系列人员晋升为业务主任级别时,其主管与之形成直接育成关系。

如业务主任A育成业务主任B,B育成业务主任C,C育成业务主任D,则A与B、B与C、C与D形成直接育成关系,A与C、A与D、B与D形成间接育成关系,其中,A与C、B与D的间接育成关系又称第二代育成关系,A与D的间接育成关系又称第三代育成关系。

第二十五条

增部关系:

包括直接增部关系和间接增部关系。

业务主任层级晋升为营业部经理级别时,原营业部经理与之形成直接增部关系。

营业部经理A增部营业部经理B,B增部营业部经理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部关系,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又称第二代增部关系。

第二十六条

营销员B推荐营销员C,且都在业务主任A的组内,若B和C同时晋升业务主任,则业务主任A与B形成直接育成关系,而A与C,B与C的育成关系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如B与C同时晋升时,B所达成的晋升指标中完全不包含C及其增员所产生的业绩和人力,则B与C形成直接育成关系,A与C形成间接育成关系。

二、如B与C同时晋升时,B所达成的晋升指标中包含了C及其增员所产生的业绩和人力,则B与C不存在育成关系,A与C形成直接育成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任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且都在营业部经理A的营业部内,若B和C同时晋升营业部经理级别,则A与B形成直接增部关系,而A与C,B与C的增部关系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如B与C同时晋升时,B所达成的晋升指标中完全不包含C的直辖组(含C本人)及其育成组所产生的业绩和人力,则B与C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部关系;

二、如B与C同时晋升时,B所达成的晋升指标中包含了C的直辖组(含C本人)及其育成组所产生的业绩和人力,则B与C不存在增部关系,A与C形成直接增部关系。

第二十八条

育成关系存在的前提是育成人和被育成人均为业务主任(含)以上级别,增部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增部人和被增部人均为营业部经理(含)以上级别。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若A降至业务员系列级别,则取消A与B的直接育成关系及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若B降至业务员系列级别,则取消A与B、B与C的直接育成关系,但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仍然存在,若C降至业务员系列级别,则取消B与C的直接育成关系及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

第三十条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B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C,若A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A与B的直接增部关系及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若B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A与B,B与C的直接增部关系,但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仍然存在,若C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B与C的直接增部关系及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如C降至业务员系列级别后,再次被B直接育成为业务主任,则B再次享受C的育成奖,育成奖按照第二年标准计提,但A不再享受C的第二代育成利益。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当出现A的级别为业务主任层级,而B的级别为营业部经理以上级别时,A对B的直辖组依然享有育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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