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学习笔记龚厚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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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学习笔记龚厚平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

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可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学习:

原来17%,扣除率为13%;16%,扣除率为11%(可以加计2%)。

原来税率差为4%。

此次税率差下降1%。

实质性降税1%。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

1、销售发票的定义非常关键: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二条第四款: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销售发票:

指的是同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五个条件。

批零免税发票,不是此处定义的销售发票。

备注2、专用发票:

对于批零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专用发票,有三种处理方式。

(1)仅用于生产9%的产品或6%的餐饮服务等,按票面金额和9%计算进项。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

(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仅用于生产13%的产品,按票面金额和10%计算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混合使用9%和13%产品的情况下:

①、能够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按各自使用量进行核算;

②、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应全部按票据金额进行计算。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

1、《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四款: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备注:

依据见问答6规定。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备注:

无论是凭发票抵扣还是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皆不允许。

特别注意:

即使是核定扣除,对其发票亦有要求。

如某成都客户从新都某初加工厂外购免税的辣椒和大蒜等,不能核定扣除进项。

1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实质上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备注:

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如一家广东的医院公司同时销售药品,医疗服务收入为5亿元,药品销售收入为3亿元。

符合生活服务占比50%以上,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但四川的医院如此操作,会损害医院享受西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西开要求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为70%(案例中医疗服务占比为62.5%,不符合条件)。

西部的公司需要权衡一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关系。

12.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

需要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备注:

非常关键一条:

不分别核算,损失有二:

取得简易征收3%的专用发票,只能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若只能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深加工可按10%抵扣就损失了1%部分。

14.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

不可以。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15.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16.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

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备注:

抵扣期可以自行选择,只要是201904月后任何一期。

18.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可以。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不能。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扣标志:

用途或项目。

如果用途为职工福利(如春游项目),即使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亦不能抵扣。

结论:

旅客运输抵扣条件=国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旅客运输服务+职工福利或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等除外

21.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备注: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除电子普通发票以外普通发票不可抵扣。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7.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2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1.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备注:

三个月内需要好好筹划,使其符合条件,否则损失一年的优惠。

32.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3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

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37.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8.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备注:

增值税抵扣规则分析:

简易计税不需要考虑进销项,如果当期有余额,当期必须缴纳。

一般计税需要考虑进项,销项小于进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只是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4.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5.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备注:

从有销售额的月份开始计算三个月数据,观察其比重决定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不太符合文件规定:

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的规定。

46.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

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

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备注:

2019年不再符合条件,2020年停止执行加计,但加计抵扣额的余额可以在2020和2121继续抵减。

47.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

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8.什么是增量留抵?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

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49.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50.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共有五个条件。

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1.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

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52.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53.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54.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

应该如何计算?

答: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55.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

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56.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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