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商务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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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商务部
附件2: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流通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历史时期,国内市场持续扩大,流通产业快速发展,影响市场稳定的因素也不断增多。
快速、全面、准确监测流通行业运行情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能,制定《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监测对象为批发、零售、餐饮、旧货零售、物业管理、办公服务、清洁服务、休闲健身等8个行业的重点企业。
样本企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
所推荐企业在业态、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需具有代表性。
(三)监测内容为粮油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家电、汽车等20大类商品的销售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手机等18种商品的销售量,餐饮、旧货零售、物业管理、办公服务等6个行业的经营收入,购物中心经营情况。
(四)填报时间:
1.企业1表,首次注册时填报,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更新。
2.销售1表、销售2表、经营1表,月报表,每月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
3.购物中心报表,季报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填报上季度数据。
4.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或市场发生重大异常波动时,商务部可视情况启动周报或日报监测。
(五)填报方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通过登录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七)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八)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流通企业运行情况的分析。
(九)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十)统计资料公布:
每月中旬在商务部商务预报网站()发布上月粮油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家电、汽车等商品销售额数据,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手机等商品销售量数据,餐饮、旧货零售、物业管理、办公服务等行业经营收入数据,每季度首月发布上季度购物中心经营收入数据。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企业1表
《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不定期
所有企业
首次注册时填报
网络直报
3
销售1表
《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报表》
月报
批发、零售企业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销售数据
网络直报
5-7
销售2表
《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数量统计报表》
月报
零售企业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销售数据
网络直报
8
经营1表
《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月报
餐饮、旧货零售等行业企业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经营数据
网络直报
9
购物中心报表
《购物中心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季报
购物中心
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经营数据
网络直报
10
三、报表格式
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表号:
企业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71号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
20年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所在地
联系
方式
电话
邮政编码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网址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形式
零售/餐饮业态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计
万元
从业人员
人
营业面积
平方米
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2.行业类别包括批发、零售、餐饮、旧货零售、办公服务、清洁服务、物业管理、休闲健身活动。
3.企业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划分标准如下(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办公服务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4.登记注册号码指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
5.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形式分为独立门店、连锁总店(总部)、连锁门店和其他。
7.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和网上商店。
8.餐饮业态分为中式正餐、中式快餐、外国风味正餐和外国风味快餐。
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报表
表号:
销售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71号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
企业名称:
20 年 月计量单位:
万元
项目
商品编号
本期
上年同期
甲
乙
1
2
门店数(个)
其中:
直营店(个)
加盟店(个)
商品销售额
粮油、食品
1
其中:
粮食
101
食用油
102
肉类
103
禽类
104
蛋类
105
鲜菜
106
鲜果
107
水产品
108
奶及奶制品
109
饮料
2
烟酒
3
其中:
烟
301
酒
302
服装
4
鞋帽
5
其中:
鞋
501
帽
502
针、纺织品
6
化妆品
7
金银珠宝
8
日用品
9
体育、娱乐用品
10
其中:
体育用品
1001
健身器材
1002
照相器材
1003
书报杂志
11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
12
其中:
洗衣机
1201
电冰箱
1202
空调
1203
电视机
1204
中西药品
13
文化办公用品
14
其中:
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
1401
家具
15
通讯器材
16
其中:
移动电话
1601
石油及制品
17
建筑及装潢材料
18
汽车
19
其中:
乘用车
1901
其他
20
说明:
商品销售额是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商品销售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3)购货退回的商品;(4)商品损耗和损失;(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向结算的,企业凭境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存放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数量统计报表
表号:
销售2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71号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
企业名称:
20年月
项目
计量单位
本期
上年同期
甲
乙
1
2
电视机
台
其中:
智能电视
台
超高清电视(4K电视)
台
电冰箱
台
其中:
对开门冰箱
台
一级能耗冰箱
台
洗衣机
台
其中:
滚筒洗衣机
台
空调
台
其中:
变频空调
台
智能空调
台
一级能耗空调
台
电脑
台
其中:
笔记本电脑
台
平板电脑
台
台式一体机
台
手机
部
其中:
3G手机
部
4G手机
部
数码相机
部
其中:
单反相机
部
微单相机
部
空气净化器
台
净水器
台
跑步机
台
山地自行车
辆
按摩椅
台
学习机
台
猪肉
吨
牛肉
吨
羊肉
吨
禽肉
吨
禽蛋
吨
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表号:
经营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71号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
企业名称:
20 年 月计量单位:
万元
项 目
营业收入
本期
上年同期
甲
1
2
餐饮
旧货零售
物业管理
办公服务
清洁服务
休闲健身活动
说明: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购物中心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表号:
购物中心报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71号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
企业名称:
20年月计量单位:
万元
项目
本期
上年同期
甲
1
2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
其中:
百货店
电子、电器专业店
大型超市
超市
专卖店
其他
餐饮业营业额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额
其中:
电影院
溜冰场
KTV
电玩城
其他
合计
说明:
1.商品销售额是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为百货店、电子电器专业店、大型超市、超市、专卖店及其他零售业态商品销售额之和。
2.营业额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含税)。
餐饮业营业额为中式正餐、中式快餐、西式正餐、西式快餐及其他餐饮业态营业额之和。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额为电影院、溜冰场、KTV、电玩城及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营业额之和。
3.合计为零售业商品销售额、餐饮业营业额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额之和。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指标
1.批发业:
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2.零售业: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前店后厂的面包房)。
不包括:
(1)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
(2)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
(3)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
(4)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3.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4.旧货零售:
包括各种旧货零售店和旧货零售固定摊点。
不包括信托服务和典当行的活动。
5.物业管理:
指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6.办公服务:
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
包括翻译服务;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电脑排版、印制、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电脑喷绘、晒图服务;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7.清洁服务:
指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
包括专业公司的清洗服务和个人的清洗服务。
8.休闲健身活动:
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综合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包括:
综合体育娱乐场所(游泳、保龄、球类、健身等一体的综合性健身中心);保龄球馆;健身中心(馆);台球室、飞镖室;高尔夫球场;跑马场;射击、射箭馆场;滑沙、滑雪及模拟滑雪场所的活动;惊险娱乐活动场所(跳伞、滑翔、蹦极、攀岩、滑道等)的活动;娱乐性军事训练、体能训练场所的活动;其他未列明的休闲健身娱乐的活动。
9.零售业态:
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包括便利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和网上商店。
10.便利店:
指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位于商业中心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办公楼、加油站等公共活动区;商圈范围小,顾客步行5分钟内到达,目标顾客主要为单身者、年轻人,顾客多为有目的的购买;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利用率高;以即时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商品品种在3000种左右,售价一般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商品销售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营业时间一般在16小时以上,提供即时性食品的辅助设施,开设多项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11.超市:
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位于市、区商业中心、居住区;辐射半径2公里左右,目标顾客以居民为主;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包装食品、生鲜食品和日用品;采用自选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营业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12.大型超市:
指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位于市、区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及大型居住区;辐射半径2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居民、流动顾客为主;实际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大众化衣、食、日用品为主,品种齐全,注重自有品牌开发;采用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一般设不低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13.仓储会员店:
指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辐射半径5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店、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大众化衣、食、日用品为主,自有品牌占相当部分,商品在4000种左右,实行低价、批量销售;采用自选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设相当于营业面积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并对顾客实行会员制管理。
14.百货店:
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目标顾客以追求时尚和品味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商品结构,门类齐全,以服饰、鞋类、箱包、化妆品、家庭用品、家用电器为主;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进行商品销售;注重服务,设餐饮、娱乐等服务项目和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15.专业店:
指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有目的选购某类商品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根据商品特点而定;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16.专卖店:
指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一般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专业街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中高档消费者和追求时尚的年轻人为主;以销售某一品牌系列商品为主,具有销售量少、质优、高毛利等特点;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商店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注重品牌声誉,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性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程度一般。
17.购物中心:
指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特点是:
商圈半径为5公里以上,建筑面积为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一般拥有20个以上租赁店,包括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服务及其他店等,各个租赁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设有300个以上停车位,各个租赁店使用各自的信息系统。
18.厂家直销中心:
指由生产商直接设立或委托独立经营者设立,专门经营本企业品牌商品,并且多个企业品牌的营业场所集中在一个区域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一般远离市区;目标顾客多为重视品牌的有目的的购买;单个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左右;品牌商品生产商直接设立,商品均为本企业的品牌;采用自选式售货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各个租赁店使用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
19.网上商店:
指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活动的零售业态。
特点是:
目标顾客为有上网能力,追求快捷性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活动;送货到指定地点。
20.餐饮业态:
指餐饮企业为满足不同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21.中式正餐:
指提供各种中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务。
22.中式快餐:
指提供中式饭菜,服务员不送餐上桌,由顾客自己领取食物的一种快捷、方便的餐饮服务活动。
23.外国风味正餐:
指提供各种外国风味的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务。
24.外国风味快餐:
指提供外国风味食品,服务员不送餐上桌,由顾客自己领取食物的一种快捷、方便的餐饮服务活动。
(二)商品分类指标
1.粮油、食品:
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干鲜蔬果、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制品等。
粮油:
指供人们食用的粮食和食用油。
其中,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豆类、杂粮及其成品粮、磨粉、淀粉及其制品等;淀粉及其制品,包括粉皮、粉丝、粉条、淀粉等;食用油,包括食用植物和动物油等。
肉禽蛋:
指供人们食用的肉类、禽类、蛋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