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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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doc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

对于执行GB13271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2普通柴油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7820天然气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660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2053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电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thermalpowerindustry

指使用以下类型燃烧装置的火电厂或供热厂: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GB13223适用范围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powergeneration)

指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hazardouswasteincineration(powergeneration)

指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焚烧厂(包括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T+E”燃烧控制"3T+E"combustioncontrol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生成的方式。

非正常情况Abnormalsituation

指锅炉(焚烧炉)或燃气轮机启动、停机(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

4火电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一般原则

火电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

排污许可平台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SO2)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NOX)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时,火电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中“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或其他。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火电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产品名称分为热力、电力、其他。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设备利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h。

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近三年(自然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填写。

主要燃料及辅料信息

种类燃料种类:

固体燃料(煤、煤矸石、农林生物质、煤+生活垃圾、煤+农林生物质、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液体燃料(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其他。

辅料种类:

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硫剂(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常用水处理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他。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燃料、辅料的年使用量,其中,燃料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辅料计量单位为t/a。

对于掺烧生活垃圾、农林生物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分别填报燃料年使用量。

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运行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照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燃料信息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和汞含量。

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内容。

其中,废气相关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相关内容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固体废物相关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是否为可行技术、产生量及参数。

废气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火电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2。

污染物项目依据GB13223、GB16297、GB14554等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排放口类型火电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废水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火电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3。

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执行GB8978、GB/T31962的,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GB/T31962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污染防治设施及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废水排放方式废水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

废水排放去向根据HJ523,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

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写。

根据HJ521,废水排放规律包括:

废水连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名称和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排放口类型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排污单位,其废水排放口设置按照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GB8978的火电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名称、类别火电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名称、类别、设计参数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4。

 

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类别按照GB34330等标准确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不能判定的根据GB~7和HJ/T298进行鉴别后确定。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等。

15贮存,指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存储设施。

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名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暂存设施。

利用,指排污单位自身利用和委托利用。

自身利用指对固体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处理后,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

委托利用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如炉渣由建材生产企业作为原料使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如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单位采取精馏后成为特定用途的石油类产品)。

处置,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

自行处置,通过采取一定的物理、化学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以达到减量的目的(如废水处理污泥机械脱水、干化后运至煤场,灰渣进入自建灰场填埋等)。

委托处置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置(如依托灰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

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暂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转移。

转移包括排污单位委托利用和委托处置等。

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的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t/a)。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冷却水排水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灰场位置等内容。

其他要求

固体废物应填报灰场地理坐标信息、建设性质(自建或依托)。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地理坐标)或其他填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项目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

在烟囱或烟道对不同锅炉或燃气轮机废气污染物分别实施监测的,应分别填报排放口信息,并备注合用一座烟囱。

废水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废水间断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雨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

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许可排放限值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许可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GB14554、GB16297等相关排放标准确定的监控点许可排放浓度。

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

备用的机组及备用的启动锅炉不单独许可排放量,按照企业全厂许可排放量管理。

对于水污染物,执行所属行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废水排放口设置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执行GB8978、GB/T31962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8978的,则按照GB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8978附录A的规定17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固体废物,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设置许可排放量,排放量要求为零。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国家或地方对不达标区有更严格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按照最严许可排放量确定。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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