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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标识规定协议中文版

 

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

葡萄酒标识规定协议

堪培拉,2007年1月23日

本协议缔约方:

根据2001年12月18日在多伦多签署并于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酿酒工艺互认协议(以下称作:

互认协议)之第6款第2条(内容),互认协议各方同意通过谈判订立关于标识方面的协议:

根据(葡萄酒)行业于2000年10月5日在加州索诺玛针对《葡萄酒标签规定》达成的《声明原则》;

各缔约方承认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规范葡萄酒标示的国际义务,尤其是在预防使用欺骗性标示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方面更承担着责任;

(缔约方)承诺在葡萄酒标签内容中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信息;

各缔约方承认各方的本国法律都有其正常的管理规定;也意识到有关葡萄酒标识中存在的不同管理规定,增加了葡萄酒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成本;

希望根据1994年4月15日世贸组织《马拉喀什协议》(以下简称世贸协议)重申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并根据这些权力和义务规定,在葡萄酒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障碍;并希望通过采纳葡萄酒标识通用规定,促进葡萄酒国际贸易;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款

定义

下列定义将适用于本协议中:

(a)“通用强制性标识信息”指第11款中指出的:

原产国、产品名称、净含量、及实际酒精含量;

(b)达到“一致通过”,指根据理事会规定程序通知要求,没有任何(缔约)方在会议过程中对所提出决议、建议、或认识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及在会议完成之日起45天内向理事会主席就相关决议、建议、或认识备案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

(c)“理事会”,指根据本协议第14款内容,(由缔约相关方)建立的缔约方理事会;

(d)“标签”,指任何写在、印刷在、喷刷、标示在、拷花在、铭刻在葡萄酒容器上,或固定在葡萄酒容器上的品牌、标示、标记、图案或其他描述性事物;

(e)“国家强制性标识信息”,指由进口方强制要求的常用强制信息之外的标识性息;

(f)“视线范围”指不包括底部和瓶盖在内、无需转动葡萄酒容器可以看到的葡萄酒容器上的视线范围;

(g)“葡萄酒”指按照出口方的规范机制所许可的酿造工艺,仅采用鲜葡萄、葡萄汁、或其他鲜葡萄制成品作为原料进行部分或完全的酒精发酵而产生的饮品,其酒精体积百分比含量在7%至24%之间;

(h)“WWTG”指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

第2款

目标及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采纳通用标识信息及减少不必要的标识方面的贸易壁垒,目标是促进协议缔约方之间的葡萄酒国际贸易;

第3款

国际义务

1。

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将不限制缔约方在世贸组织协议中的权力和义务。

2. 本协议中任何内容不干涉缔约方的各项现行协议,也不排斥某缔约方或缔约各方与第三方国家就葡萄酒标识达成的协议.

第4款

与世贸组织协议一致,涉及(葡萄酒)标识的措施应当透明、不带有歧视性,在采纳和运用(这些内容)过程中应当与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内容)相符合,并且不能被用来妨碍和影响本协议的目标和目的。

第二部分

通用标识规定ﻫ第5款

葡萄酒标识相关规定

1。

任何情况下,缔约方在所管理的葡萄酒标识都要提供清晰、明确、准确、真实、不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内容。

2.根据第10款10。

2和10。

3条内容规定,除通用强制信息和符合该国法律、规范、规定及禁例的国家强制信息以外,进口方应当允许其它标注信息。

3.进口方应当允许标识中的信息在包装容器中重复,是否以相同形式都可以,只要符合其法律、规范和规定。

4。

本协议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妨碍缔约方,在遵守世贸协议的前提下,采取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措施。

5。

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在标签内容中披露酿酒工艺过程。

第6款

通用强制信息标识位置及展示

1。

进口方应当允许通用强制信息出现在任何一个视线范围内.根据第8款和第11款第11.3条规定,只要通用强制信息展示在任何一个视线范围中,就应当已经符合通用强制信息位置的相关规定。

2。

在满足其法律、规范、规定情况下,进口方应接受通用强制信息标注在超出某一视线范围之外地方的情况。

第7款

通用强制信息:

宽松限制原则

1。

对于通用强制信息,若某一进口方对其所辖市场采用和维持的标识规则比本协议所订规则宽松,则本协议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相关方出口(产品)所带的标识内容服从该进口方规则。

2。

某一进口方其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标识少于4项通用强制信息时,则应仍然允许标注所有通用强制信息的内容。

第8款

通用强制信息展示方式和使用语言

1.进口方可以根据其法律、规范、规定要求在其领土范围内使用一种或两种官方语言描述通用强制信息。

2.以两种语言以上方式展示通用强制信息时,进口方可以要求不同语言所描述信息保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3.进口方可以要求通用强制信息标识清晰明了,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度。

第9款

通用强制信息的字体尺寸

1.如果进口方对(标示)字体尺寸有规定,进口方应按下列规定允许在一个标签中出现的原产国及产品名称两项通用强制信息的字体尺寸:

小于或等于187毫升的容器上,字体不小于1。

6毫米;大于或等于187毫升的容器上,字体不小于2毫米,上述规格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满足进口方的标识尺寸规定.

2。

如果进口方对(标示)字体尺寸有规定,进口方应按下列规定允许在一个标签中出现的实际酒精含量通用强制信息的字体尺寸:

字体不小于2毫米或者大于3毫米,上述规格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满足进口方的标识尺寸规定。

3。

如果进口方对(标示)字体尺寸有规定,进口方应按下列规定允许在一个标签中出现的净含量通用强制信息的字体尺寸:

750毫升、不高于360毫米的瓶子,字体不小于3。

3毫米;上述规格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满足进口方的标识尺寸规定。

4。

除了第15款中规定提供的信息外,缔约方应向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WWTG)秘书处提供有关其对净含量标识字体尺寸规定的介绍和说明,这些资料应在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网站上发布。

第10条

国家强制信息和自愿信息

1。

除了第5款第5.5条规定外,本协议内容不妨碍进口方在(葡萄酒)容器上对国家强制信息进行规定。

2.进口方不应对国家强制信息或自愿信息的位置进行限制。

3。

仍然参照第10。

2条规定情况:

(a)进口方可以要求两项或多项国家强制信息或者自愿信息按照一定方式出现在同一视线范围内;可以共同出现或相邻出现;而且

(b)进口方可以要求国家强制信息不能展示在容器的底部或瓶盖。

第11款

通用强制信息:

技术规格

1。

原产国

(a)进口方允许的原产国表述格式可以是“Productof”,“Wineof”,或类似用语,或者采用原产国名称作为形容词或名词与“wine”字样共同出现。

(b)涉及到多个国家(葡萄酒)混合情况下的标识信息,可以由进口方按照国家强制信息进行要求。

2.产品名称

(a)进口方应允许使用“wine”作为产品名称。

 (b)进口方可以通过其国家强制信息规定进一步要求标签中的类型、分类、等级、或葡萄酒分级等内容。

3。

净含量

(a)进口方应允许使用公制单位对净含量进行标注,可以毫升或升为单位,包括简写形式:

ml、mL、l、和L。

 (b)除了第15款规定的信息外,缔约方应向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WWTG)秘书处提供其关于净含量标识规定的介绍和说明,这些资料应当在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的网站上公布。

(c)除了进口方不允许(使用)的容量外,第6款第6。

1条规定适用的净含量为:

50毫升、100毫升、187毫升、200毫升、250毫升、375毫升、500毫升、700毫升、1升、1。

5升、2升、3升、或更大数量(以整升计).

4.实际酒精含量

(a)进口方应允许在标签中使用带有十分位数字(例如,12%,12。

0%,12.1%,12.2%),来表示实际酒精体积百分含量。

(b)缔约方应允许使用“酒精/体积”(如:

12%的酒精/体积或酒精12%/体积)单位,表示实际酒精含量。

第12款

冰酒

缔约方将允许将葡萄酒标注为:

冰酒、冰酒、冰—酒、或类似称呼,条件是该葡萄酒是按照附件1规定方式,完全由在葡萄茎上自然冰冻的葡萄酿制。

第13款

进一步谈判内容及其他事宜

1。

与本协议第2款规定一致,缔约方将按照第19款第19。

1专门规定,在签署本协议以后的3年内,继续对下列涉及标识的方面商讨订立一个附加协议:

(a)涉及酒精度误差、年份、品种、及葡萄酒产区方面的标识规定;

(b)涉及国家强制信息或自愿信息或二者的标识规定;和

 (c)任何其他涉及标识规定的贸易便利事宜,如:

字体尺寸、净含量展示方式、多种语言、及冰酒。

2.秉承序言中所述的目标,缔约方将继续围绕促进葡萄酒贸易的其它事宜开展工作,并就这些事宜在缔约方之间达成协议。

第III部分

最终条款

第14款

管理协议

1.各缔约方特此成立缔约方理事会,各缔约方在理事会中拥有平等代表权管理本协议。

本协议中的所有决定、建议、认识都必须是一致通过。

本理事会将确立自己的管理规则和程序.

2。

本理事会可以考虑各种有效执行本协议的方式.尤其对下列方面负责:

 (a)寻求解决本协议运作中产生的相关问题;

(b)为本协议可能产生问题提供讨论场所;

(c)考虑增强本协议操作性的方式;

(d)实施本协议第16款设定的解决争端程序;

 (e)根据本协议第17规定采纳对本协议的修订;

(f)确定本协议工作语言;

(g)根据本协议第20款规定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的国家;及

(h)建立通知各缔约方理事会决议、建议、及认识的程序,并建立缔约方反对采纳(决议、建议、认识)的程序。

第15款

透明度

1.本协议一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相关国家将:

 (a)向秘书处通报其葡萄酒标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规定.秘书处将通过现有缔约方的联络点转达这个信息,并将这个信息纳入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WWTG)网站;并且

 (b)向秘书处通报该国政府中的合适联络点信息,通过该联络点渠道,各缔约方可以获取所需要的、该国通报的葡萄酒标识相关法律、规范及规定信息。

秘书处将会把该官方通报联络点联系方式公布在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网站上。

2。

鼓励各缔约方在其葡萄酒标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时,将变化情况通报秘书处。

在可能情况下,应在发生变化之初对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变化情况进行通报。

秘书处将在其网站(WWTG)上发布任何这类通报信息。

3。

每一缔约方的有关葡萄酒标识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获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化的最终版本的60天内,相关方要向秘书处通报所发生的变化内容,无需考虑(相关变化)生效日期,秘书处将在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网站上迅速发布相关变化内容。

如果涉及到净含量标示规定变化情况,通报内容要按照第9款第9。

4条及第11款第11.3(b)条规定,提供必须的调整简介或描述。

第16款

磋商和解决争端

1。

在遇到另一方采纳或使用的相关措施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任何缔约一方可通过书面方式与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

磋商提出方将向磋商另一方发出磋商要求,并将说明磋商原因,包括明确相关措施存在的问题、投诉的法律基础。

磋商提出方同时应向所有其他缔约方发出一份包含磋商内容和磋商原因的磋商备份件。

2。

在收到相关磋商通知21天内,缔约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所有其他缔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参加相关磋商。

该加入磋商方应当在其通知中解释其关心的事项。

3。

争议各方及其他根据第16款第16.2条规定发出磋商通报方,在收到磋商通报45天内,将与各方就解决相关事宜交换观点。

争议方将通过磋商方式、根据本条款规定,努力就争议事宜找到互相满意的、与本协议一致的解决方案。

为此,争议各方应:

(a)根据段落(b)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够对相关措施或其使用状况是否违背本协议进行全面检查;并且

(b)同意,在提供相关信息前,对提供信息方所提供的信息按照预定的保密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争议各方在磋商中将努力推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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